【特別提醒】
1.依據「新竹市114學年度總量限制學校居住事實查核實施計畫」,為保障具居住事實者權益,故所有登記新生需完整填寫新生家訪同意書並於新生登記當日繳交正本,未交視同文件不齊全(居住事實查核常見問題請見Q&A(114學年度)【陸、居住事實查核】說明)。
2.因新生登記日尚無法取得當年度房屋稅單,自113學年度起取消房屋稅單列為所有權證明。
【新生登記注意事項】
本校實施總量限制,新生未於新生入學登記日當天辦理登記作業,視同放棄入學資格,請家長務必於上述時間到校辦理登記,否則貴子弟將喪失就讀本校資格。
💗 注意事項:
1. 請家長務必詳細填寫登記表並簽章。
2. 設籍日期為入學排序重要依據:
若同為本校學區內之戶籍遷移者,或學區內實際設籍日期與登記表設籍日期不符者,請向戶政機關申請孩童遷徙證明書,於登記時繳交,以維護自身權益。
3. 本學年度班級總量限制作業規定中其中二項請特別注意
(1) 在新生的同一本戶口名簿中必須要有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同戶籍。
(2) 須提出戶籍所在房屋之自有證明,而新生之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為該房屋之所有權人。或提出經法院公證的租賃契約,承租人必須是學童直系尊親屬且有效期間涵蓋至當年度開學日。
4. 登記繳交證件:
(1) 新生入學登記表。
(2) 新生家訪同意書 (未交視同文件不齊全)。
(3) 新式詳細記事戶口名簿 (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或近 3個月內向戶政單位申請核發之戶籍謄本正本、影印本(正本核對無誤後,歸還)。(依據府教學字第1090011676號,因電子戶籍謄需有戶政之特殊儀器得以辨識真偽,故無法取代紙本)
(4) 居住事實證明:
✪ 房屋自有者 (二擇一):(核對無誤後,歸還正本)
1房屋所有權狀正本、影本
2當年度房屋稅籍證明正本、影本 (114年)
✪ 非房屋自有者:經法院公證的租賃契約正本、影本(核對無誤後,歸還正本)。
(5) 學童遷徙證明(登記日期前3個月內):對設籍日期有疑義或未收到寄發的登記表必附。
【登記繳交證件不齊者,排序在所有證件齊全者的後面;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齊。】
5. 無法進入本校就讀之新生:
參加新生登記作業而未獲錄取及未參加新生登記作業者,依右列原則分發至鄰近國小就讀。
備註:本案資料之蒐集、處理及運用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