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落實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制度,以保障學生教育活動之基本空間,確保國民教育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二、因應本校現有空間及資源之充分運用,貫徹全方位的教改理念,以發揮最高之教育效能。
三、落實校務整體規劃,以學校設備資源最大容量控管,以免學生人數過多,造成軟硬體設施不足的現象。
114學年度招收一年級新生10班,各年級各班人數依市府核定為準。
114學年度學區範圍依新竹市政府最新發布為準 。
一、申請資格: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學區內,其戶籍並應與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同一戶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居住之房舍應為自有或租賃,屬自有房屋者 應檢附設籍之房屋所有權狀或當年度房屋稅籍證明;屬房屋租賃者須提供登記日前經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
(2)入學當年度,同一門牌號碼分發總量限制學校以一人為限,若同一門牌號碼有二人以上申請,且非屬同年度入學之雙(多)胞胎情形者,提供規定之證明文件,經本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查,確認有居住之事實者,則不在此限。
(3)另因保障具居住事實者權益,故所有申請人需簽具家訪同意書,學校得視需求不定期予以查核。
二、設籍時間計算:依戶籍資料所載遷入本校學區之日期;同在本校學區內之遷移(未遷出本校學區者)可提出戶籍謄本及「遷徙證明」證明其設籍時間可追溯至最早遷入日期;如遷出本校學區再遷入本校學區者其設籍時間採計最後一次遷入本校學區時間。
三、錄取順位:
1.第一順位:
(1) 經市府鑑定之資源生(由市府分發者必須符合學區及居住事實規定,俟安置公文核定後即符合優先入學順位)。
(2) 經市政府轉介安置之少年保護個案。
(3) 設籍本校學區經市府列冊之低收入戶子女或父母雙亡學童(須符合學區及居住事實規定) 。
(4) 本校教職員工子女。
2. 第二順位: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校學區內之本市國民小學學生,其戶籍並與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同一戶籍,且合於下列條件者,依其設籍先後排序入學。
於本學區內有自用住宅者:
A. 新生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該房屋之所有權人。
B. 新生其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為該房屋之所有權人
符合上述身份者,需檢附:
1.戶口名簿(務必提供新式詳細記事戶口名簿,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或(登記日期前3個月內)向戶政單位申請核發之戶籍謄本正本和影本。
(依據府教學字第1090011676號,因電子戶籍謄需有戶政之特殊儀器得以辨識真偽,故無法取代紙本) 。
【不管是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都是要詳細記事。不收電子戶籍謄本,原因如上】
2.房屋所有權狀正、影本或當年度房屋稅籍證明正本和影本。(已取消房屋稅單列為所有權證明。)
3.家訪同意書(學校得視需求不定期予以查核)。
4.遷徙證明(登記日期前3個月內):
a.為更有效率檢核文件,強烈建議申請遷徙證明。
b.對設籍日期有疑義或未收到寄發的登記表必附。
於本學區內無自用住宅者:
需檢附:
1.戶口名簿(務必提供新式詳細記事戶口名簿,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或(登記日期前3個月內)向戶政單位申請核發之戶籍謄本正本和影本。
(依據府教學字第1090011676號,因電子戶籍謄需有戶政之特殊儀器得以辨識真偽,故無法取代紙本) 。
【不管是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都是要詳細記事。不收電子戶籍謄本,原因如上】
2.登記日前經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務必經法院公證)正本和影本且租賃契約日期須涵蓋至當年度開學日。
(備註:承租人必須是學童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且有效期間涵蓋至當年度開學日。)
3.家訪同意書(學校得視需求不定期予以查核)。
4.遷徙證明(登記日期前3個月內):
a.為更有效率檢核文件,強烈建議申請遷徙證明。
b.對設籍日期有疑義或未收到寄發的登記表必附。
3. 第三順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校學區內但無法備齊房屋所有權或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文件與不同意簽具家訪同意書者。
(3)排序依據:
新生入學依新生戶籍遷入學區居住時間決定優先錄取順序,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同日遷入學區者,以有兄姊就讀本校者為優先;若條件相同者,則採公開抽籤決定。但最後一名錄取學生為多胞胎之一者,其多胞胎手足隨同該生以外加名額就讀本校。
四、設籍並實際居住學區如何認定之具體策略
1.為落實防止學生越區就讀,若經訪查發現有學生已遷居學區外、或為空戶,本校列為第三順位錄取並勸導其辦理轉入其實際居住之學區學校就讀。
2.登記學生家長簽具家訪同意書,校方可依同意書進行訪查。
五、參加新生登記作業而未獲錄取學生依上述第三條之錄取順位及設籍日期先後順序列為備取。
六、新生入學家長說明:以書面資料寄發及學校網頁/入學專區資訊提供
七、新生入學登記時間:114年3月15日(六) 8:30-11:30
八、新生錄取公告時間:114年3月24日(一)前
九、新生入學報到日 :
線上報到114年3月31日~4月5日
實體報到114年4月7日~4月8日
十、未錄取學生改分發:
參加新生登記作業而未獲錄取及未參加新生登記作業者,依右列原則分發至鄰近國小就讀:
一、實施班級總量限制學校,學期中之各年級學生,僅得轉出。但具特殊理由,經本校入學審查委員會審查或市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實施班級總量限制學校學期中轉出後之缺額,於寒假及暑假中辦理補實作業,志願轉入學生按戶籍遷入居住時間決定優先順序公開分發。
三、中途輟學生其學籍仍保留原校,並得依學籍管理辦法辦理復學。
四、因輔導需要必須改變學習環境之學生,免辦戶籍遷移,原校經家長及轉入學校同意後,得辦理轉學。
五、學生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時,應辦理轉出。(自112學年度起實施,適用所有年級)
一、 程序:新生未於新生入學登記日當天辦理登記作業,視同放棄入學資格。若登記合格人數少於或等於缺額人數,則全數錄取。
二、 進度表如後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