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5377B號令公告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第1點:「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本校特定學生學習領域成績不及格之預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