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推動無障礙網路空間,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取資訊的權利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
桃教資字第1150051725號函:於115年11月30日前取得無障礙標章(AA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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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範例):115年資安教育訓練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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