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伍、附則
一、競賽員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二、報名參加本市語文競賽,需檢附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附件2)。
三、競賽員如不參加全國決賽者,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附件3)。
四、本局督學至各校視導時,各校辦理語文競賽情形,應列為視導重點,並激勵特殊專長優秀教師參加競賽。
五、演說項目各參賽者當以「說」為主,著重段落文理之演繹發展,不宜過分強調歌舞表演。
六、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之競賽員,不得擔任全國決賽各組各語言各項目評判,經查證屬實,取消其全國決賽代表權及市賽名次及獎勵。
七、競賽員及機關報名參賽前應詳閱111年語文競賽參賽注意說明(附件4)。
八、本組賽事評判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於評判前自行檢視其評判項目是否有其二等親等以內之親屬參加比賽;倘有此情形,應由該項目之其他評判給予該競賽員評分。如違反前揭規定經檢舉而查證屬實者,該評判3年內將不再聘任。
九、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新冠肺炎)疫情發展,本競賽倘有期程異動將另案公告。
十、為落實新冠肺炎之防疫工作,各校應依臺北市111年度語文競賽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之防護措施實施要點,請相關人員務必遵守。
十一、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得隨時修正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