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學生條件
一、個案因長期疾病(例如:兒童癌症、紅斑性狼瘡、腎臟病、糖尿病等),經醫師評估須連續在醫院治療達6週以上。
二、在臺中市床邊教學班設班醫院住院的5歲以上在學病童。
三、「5歲以上在學病童」是指銜接小學或具有在學學籍國小、國中學生。
貳、服務地點
103學年度起設班醫院為臺中榮民總醫院、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等4院,設班醫院將視每學年度合作醫院有所調整。
參、辨理項目
一、教學及輔導服務:
(一)學業方面: 1.一般教育課程:銜接學校學習領域有關之課程。 2.特殊教育課程:依個案之學習需求提供特殊需求課程, 如學習策略、生活 管理、社會技巧、職業教育等。
(二)輔導方面:為使病生能適應住院生活及銜接回學校後之學習生活,安排如疾 病適應、衛生教育、生命教育、休閒輔導、升學輔導、生涯規劃、人際關係 等課程。
(三)服務方面:如升學諮詢服務、社會福利諮詢服務、轉銜諮詢服務、學習輔具 諮詢服務等。並對家長提供親職教育、家庭 諮詢服務、臨終關懷等。
二、課程安排:一般學童以銜接學校課業為主,科目以國語、數學、英文、自然為 主,並輔以其他相關輔導及服務。特殊生設計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學生能力進行教學。
肆、轉銜服務
一、門診治療:減少服務次數,並將轉銜資料轉至在家教育教師或原校教師。
二、回家休養或返校上課,中止床邊教學服務:
(一)提鑑輔會同意先行安置在家教育或原校普通班,再作追蹤。
(二)床邊教學教師將學生相關輔導紀錄轉銜在家教育教師或原校教師。
(三)本縣市個案:提本市鑑輔會轉安置至在家教育或原校。
(四)外縣市個案:將相關輔導紀錄函送原縣市教育局(處)。
伍、結案
療程結束、身故、家長拒絕接受服務等為結案。
一、療程結束:療程結束,至多追蹤輔導6個月後,即結案。
二、病生無特殊教育需求即結案。
三、病生本人拒絕接受服務時,得針對家長、醫院相關醫療人員、與病生有關之相關教育人員,保持間接服務。
陸、追蹤輔導
一、追蹤輔導期間:病生離院後實施追蹤輔導,以利後續學習輔導銜接作業,於瞭解狀況後辦理結案。
二、追蹤輔導內容:學習、病情、生活適應等。
三、追蹤輔導方式:
(一)電話輔導。
(二)與學校老師聯絡。
(三)家庭訪問。
(四)見面輔導:利用追蹤治療門診時間,事先約好時間地點後實施。
(五)網路、書信、即時通訊等其他聯繫方式。
(六)透過其他管道瞭解病生與其家庭近況。
柒、教師資格、職責與角色
一、教師資格:由教育局與學校依程序遴選具備教學、輔導、行政協調專長之合格特教教師擔任之。
二、教師職責:
(一)協助辦理病生鑑定安置事宜。
(二)協助評估病生相關能力與發展水準。
(三)擬定、執行病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輔導方案及檢討。
(四)提供病生學習及輔導。
(五)提供病生學習策略。
(六)提供病生轉銜服務。
(七)提供教學資源:各類工具書、補充教材或教具等之借(領)用。
(八)提供病生教育權益與資源之諮詢服務:如涉及他縣市教育措施,應尊重地方規定,不得介入他縣市地方教育相關福利政策。
(九)提供親職教育。
(十)填寫相關輔導紀錄與表報。
三、教師角色:
(一)提供諮詢者。
(二)協助解決問題者。
(三)直接對病生提供服務者:直接提供教學、輔導與評量,並隨時根據病生需求調整服務內容。
(四)擔任老師、家長及行政系統之溝通橋樑者。
(五)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