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期間同學若有受到不當處份及不平事件,請學生或家長於第一時間與本校聯繫或申訴。
接獲獎懲通知,若有問題或質疑,請依通知單上註記,與本校連絡。
申訴電話:04-22713911轉251,252。(輔導室)
壹、依據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6年5月26日中市教學字第1060044840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貳、目的
為求學生獎懲之客觀、公正、公平性,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權益及個別差異,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標準。
參、編組
一、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第一次由校長召集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兼之;必要時,得遴聘法律、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或諮詢顧問。
二、申評會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並應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不受委員人數上限之限制。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由輔導室辦理申訴評議委員會。
四、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同校申評會委員。
五、若申訴學生為特殊生得增列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編組表如附表):
(一)行政單位主管(委員):副校長、校務秘書、輔導主任、人事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家長代表(委員):家長會代表1人,由家長會代表推派。
(三)教師代表(委員):年級導師代表(級導師)各2人,由年級導師推派。
(四)學生代表(委員):學生代表4人,由選舉方式產生之學生代表推派。
(五)執行秘書由輔導組長兼任,以協助主任委員召開會議及會議資料的綜整處理。
肆、會議召開要件
一、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得提起申訴。
二、前項學生之父母、監護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時,應以該組織之名義為之。
三、本會所為之審議決定,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
四、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與議題有關之導師(教師)、輔導教官等人員列席陳述意見,惟不得參與表決。
五、申評會委員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六、申評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申訴事件之評議決定,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其他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陳校長核定實施,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伍、一般規定
一、申評會評議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得通知申訴人及其父母、監護人、關係人到會說明,並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二、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三、對於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或損害其受教育機會等處分之申訴案,應於該評議決定書附記:申訴人如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四、輔導組執行本計畫,每學年期末依權責予各委員敘獎。
陸、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並陳請校長核定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