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規定
Regulations & Guidelines
Regulations & Guidelines
國立臺灣大學重點科技研究學院學位學程修業規則(第四條)
國立臺灣大學重點科技研究學院學位學程修業規則
111.04.27 第 1 屆第5 次管理委員會通過
111.04.29 第 1 屆第5 次監督委員會備查
112.12.06 第 1 屆第13次管理委員會通過
112.12.06 第 1 屆第13次監督委員會備查
112.12.13 修正發布第四條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重點科技研究學院(下稱本院)依國立臺灣大學學則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入學資格
依本校學則第四篇第一章規定辦理。
第三條 修業年限
本院碩士學位學程修業年限以1至4年為限,博士學位學程修業年限以2至7年為限。
第四條 課程學分
一、碩士班研究生於畢業前至少需修滿24學分,其中包括學位學程專業課程至少12學分及研發實習一學期3學分。
二、博士班一般生於畢業前至少需修滿18學分,逕修博士生畢業前至少需修滿30學分,其中包括學位學程專業課程至少9學分及研發實習一學期。
三、研究生具備相關產業研發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持相關證明(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經學位學程審核確認,得申請免修研發實習,由其他課程補足研發實習課程學分。
四、修業期間應通過專題討論、專題研究、研發實習並完成碩 / 博士論文,專題討論及專題研究不計入畢業學分。
五、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採網路教學方式實施,為必修教育課程,不計入畢業學分。
六、畢業學分需有一定比例為英語授課課程。
七、 必/選修課程、學分數及英語授課比例規定,詳見學程課程表。
第五條 學分抵免
依本院研究生抵免學分要點辦理。
第六條 論文指導
一、本院研究生辦理報到後,應於規定時間內根據入學學位學程登記確定指導教授。論文指導教授以選擇學位學程專任或合聘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為原則。
二、如欲選擇本校其他系所或外校教師為共同指導教授時,需經指導教授與學程主任同意。
三、學位學程主管於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故無法繼續指導時,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研究生如欲更換指導教授,應完成各項交接事務並提交申請文件,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學位學程簽署。
五、指導教授如欲終止指導關係,應提交文件通知學位學程。終止指導關係後,學位學程得協助研究生另覓指導教授。
六、更換指導教授之研究生於舉辦學位論文口試十天前應將論文稿一份送原指導教授親自簽收,原指導教授如有疑義,應於口試五天前向學位學程方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後則口試暫停,由學位學程於一個月內開會裁決。如未依規定辦理之學位考試成績將不予承認。
第七條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依本院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辦理。
第八條 博士論文考試資格審定
博士班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申請論文考試前,需 完成資格審定: 一、 填妥相關表格,確認已滿足所有學分、資格考核等各項規定,經指導教授簽名後始可申請組織論文考試委員會,由學位學程報校核准。
二、 博士論文審查作業,經招生及學術委員會審定合格者始可安排舉行論文考試。
第九條 學位論文考試
依本校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辦理。
第十條 畢業、學位
依本校學則第四篇第五章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則內關於學位學程之必/選修課程、學分抵免,資格考核等執行細節,交由本院招生及學術委員會、課程委員會另訂要點後,送院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大學重點科技研究學院 研發實習績優獎設置要點
國立臺灣大學重點科技研究學院研發實習績優獎設置要點
111年10月04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招生及學術委員會通過
115年06月02日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招生及學術委員會通過
第一點 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重點科技研究學院(下稱本院)為緊密連結學校與產業,期學術研究與產業技術發展攜手並進,依據本院學生獎勵規則第六條,特訂定國立臺灣大學重點科技研究學院研發實習績優獎設置要點(下稱本要點)。
第二點 獎勵對象
本院學位學程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
第三點 研發實習課程規定
(一) 本院必修實習課程名稱為「研發實習」,碩士班學生需修畢一學期三學分;博士班需修畢一學期三學分。
(二) 自入學前一暑假開始,於暑假實習者總實習時數需達二個月;於學期中實習者需達二百五十小時。
(三) 學生需於實習前繳交實習工作計畫表予本院,並於完成實習後協請實習企業填寫成績考評表。
(四)「研發實習」課程評分標準為企業成績考評表、實習報告、口頭報告及開課教師綜合上述評核後之總成績。
第四點 評選方式
由本院依第三點第四款評分標準,於口頭報告當天進行評選,並事後公布獲獎名單。
第五點 獎勵金額及名額
依照本院當年度預算及修課人數核定獎勵金額及名額。
第六點 本要點經本院招生及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實習機構規定
● 國內大專院校及其附屬單位不可。(如校內各研究單位、附設醫院等)
● 企業、研究機構皆可,無規模大小規定。(研究機構如中研院、工研院、國研院、國衛院等)
實習時數規定
● 暑假:2個月 (7、8月)
● 寒假、學期間:250小時
工作內容/性質規定
與所屬學程及指導教授實驗室之專業領域高度相關性職缺,並取得指導教授同意。
國外實習
● 個案審查 (實習前務必提出)
● 審查資料繳交:國外實習計畫書、Offer Letter/ Invitation Letter
在職經驗免除實習 (不取得學分)
● 個案審查,經學程審核通過,得申請免執行研發實習。
● 申請條件:具備一年以上之相關產業研發工作經驗者。
● 審查資料繳交:研發實習免修申請表、在職證明 or 離職證明。
★在職經驗 僅 免除實習義務,不免除該修習之3學分;實習課程之3學分須由其他「專業課程」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