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控年報違法隱匿主要股東 金管會包庇縱容11年
▲永豐金控2013年年報主要股東名單(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2003年3月13日金管會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記載「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
2004年12月31日金管會修訂〈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記載「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
以上修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自發布日起算第三日生效。換言之,只要出版日期係在2003年3月15日以後製作之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以及2005年1月2日以後製作之金融控股公司年報,均應依前開規定於年報揭露主要股東名稱等。
離譜的是,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建華金融控股公司,簡稱永豐金控)從2003年起至2013年連續11個年度公司年報,以「FINI A」、「FINI B」、「FINI C」等「代號」蓄意隱匿主要股東名稱。
永豐金控隱匿主要股東,使投資人難以瞭解公司狀況,並據此作出投資判斷,已經構成對證券交易市場之危害,涉犯《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171條第1項以及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財務業務文件隱匿或虛偽記載罪。
金管會退休高官「下凡」,學弟包庇學長,金權政治無法杜絕
永豐金控年報隱匿主要股東名單,涉及長年包庇,怠忽《證券交易法》職責的歷任證期局局長吳當傑、李啟賢、黃天牧,與怠忽《金融控股公司法》職責的歷任銀行局局長曾國烈、張秀蓮、張明道、桂先農,除了黃天牧還是金管會現任主委外,其他六人都已「下凡」至金管會周邊單位或公股行庫或民營金控坐領數倍於部長之年薪。這些官員下凡後不僅成為企業「門神」,更回過頭來影響政府的政策、人事與監理決定,形成離職學長指揮現職學弟,學弟包庇學長的新金權政治與民主化的禁地。
金管會證期局長、常務副主委
公職退休後
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秘書長
臺灣土地銀行董事長
華南金控暨華南銀行董事長
國泰金控暨國泰世華銀行獨立董事
金管會證期局長
公職退休後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總經理
臺灣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華南永昌證券董事長
金管會銀行局長
公職退休後
玉山銀行董事長
上海商銀獨立董事
金管會銀行局長、常務副主委
公職退休後
台灣金控兼台灣銀行董事長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獨立董事
金管會銀行局長
公職退休後
臺灣金控暨臺灣銀行總經理
彰化銀行董事長
板信商銀董事長
金管會銀行局長
公職退休後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
年報長期隱匿不單純,永豐金四大懸案,行政院應一併調查
2008年11月4日第二次江陳會,海基會海協會將簽署金融MOU列為未來協商議題,檯面下各種政商勢力也開始蠢蠢欲動,希望搶得兩岸金融開放、銀行相互參股的商機,永豐金控何壽川也透過連戰的人脈布局中國。根據2009年09月24日《今周刊》的報導,永豐金接到中國國務院透過國台辦指示,從現在開始,到兩岸金融MOU簽署完成前(最終是2009年11月16日簽署),永豐金進入保密階段。換言之,一旦MOU簽署完成,永豐金「極有可能」是中國銀行參股台灣銀行的第一對象。這個消息被何壽川不小心說出來「這事情已經進入保密階段」,還讓隨行的幕僚嚇出一身冷汗。
證諸兩岸金融MOU簽署前永豐金控股價大漲,「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有責任調查是否跨海峽政商集團合作,透過FINI A、B、C事先買進永豐金股票,要等到消息公開後進行套利。
2013年4月1日兩岸「金銀三會」 宣布將在服貿協議下,提高陸銀來台參股最高達20%,當年主持會議宣布結論的就是銀行局長桂先農。隔日,也就是4月2日,永豐金控竟然能夠立即完成議約談判,並召開董事會通過與中國工商銀行簽署股份與認購協議,由中國工商銀行入股永豐金控旗下永豐銀行股份,入股比例剛剛好是前一天金銀三會宣布的持股上限20%。永豐金控在此入股案宣布之前一年,股價從2012年5月均價9.98元開始上漲,2013年5月均價來到14.90的高點,漲了50%,然後逐步下跌,「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有責任調查是否為跨海峽政商集團合作,透過FINI A、B、C進行套利。
永豐金證券黃敏助董事長2014年接受雜誌訪問時曾說:「子公司永豐金證券(亞洲)為香港台資券商中唯一參加香港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金融機構…更是中國國債在港發行唯一的台資承銷商。」顯見永豐金控集團與中國政府關係特殊,在香港獲得中國政府獨家特許業務。以何壽川所結交的江澤民系統作風,中共「江系人馬」可能要求持有永豐金控股份,以「共利共榮」;對照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委員會第五巡視組2015年10月22日公布調查結果發現:負責對台工作的中國國台辦「存在以工作特殊性為由規避監管的現象,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拉贊助收捐贈、違規收受禮品饋贈、利用工作關係為親屬謀取便利等問題時有發生」,「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有責任調查,是否有上不了檯面的利益輸送,透過年報隱匿的FINI A、B、C代號進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指出,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於2006至2011年間,未據實向永豐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揭露其具有實質利害關係及與三寶集團李俊傑約定分配出售1788大樓利潤之事,使永豐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不知情該分潤約定之人員在負責人與公司實質上具有重大利益衝突情形下,仍持續辦理借款給三寶集團,使何壽川個人僅出資800萬美元,卻可以3700萬美元(約為新台幣11億元)為基礎分配將來出售1788大樓之利益,已涉違法,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有責任調查,永豐金控是否以FINIA、B、C隱匿年報主要股東名稱,用以掩飾何壽川與三寶集團間的關係,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
▲經濟民主連合於7月4日向台北地檢署告發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等人違法,7月7日再前往行政院陳情,要求怠忽職守的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