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裡漏水了?

漏洞一|金管會與投審會2008年3月4日會議結論

2008年3月,一場由投審會及證期局召開的會議,決定「外國人或華僑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10%以上股權案件,應向本會或本部委託或委任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許可」。

換言之,只要「單次」買進數額不超過標的公司10%股份,就算將來「累積」買進標的公司股份達到51%甚至100%取得經營權,都不必經過投審會的國安審查把關。

以台積電為例,2022年3月22日台積電收盤價583元,市值超過15兆新台幣,就算中資斥資1.5兆,透過香港券商從台北股市買進台積電9.9%的股份,成為台積電最大股東ADR不計,目前台積電最大股東為開發基金持股6.38%,竟然可以完全不受投審會審查規範。

實質問題

架空由國安局、國防部、陸委會、央行等跨部會組成的投審會國安審查,違背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宛如詔告天下「如何規避我國投資審查」:許多上市公司股東形式上由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買入,登記「OO銀行受託保管XX證券公司客戶投資專戶」,每一個FINI帳戶控制持股10%以下,完全無法得知真實受益人為何?是否有中國影響力?

我們呼籲📣政府立即停止適用此「會議結論」,重新訂定證券投資的審查法規,並完善FINI受益人揭露制度,以國家安全角度嚴格檢視之。

漏洞控制力與持股30%之中資定義

2009年經濟部制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該辦法第三條規定「有控制力才算中資」、「持股30%以上才算中資」。此辦法的母法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母法完全沒有提到「控制力」或「持股30%」。

事實上,1992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制訂時對中資定義的原文是「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二十之外國公司,得不予認許。經認許者,得撤銷之。外國公司主要影響力之股東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亦同」,換言之最初母法就是以「重大影響力」做為認定是否為中資的標準,經濟部現在以「控制力」或「30%」認定中資根本是作繭自縛,也讓中資得以「多層次投資控股關係」與政府玩「數字遊戲」。

實質問題

此漏洞讓中資盡可能比照外資走「綠色通道」,極小化中資「紅色通道」的適用範圍。在這樣的背景下,違法中資都透過「多層次投資控股關係」,來稀釋、規避「控制力」與「持股30%」的中資定義,進而不適用中資管制規範。舉例來說,蝦皮剛進台灣時中國騰訊持有其母公司39%股份,但經濟部計算方式以「綜合持股(全部相乘)」認為騰訊持股不到10%;2020年經濟部改採較嚴格的「分層持股逐層判斷」,同年騰訊對蝦皮母公司持股剛好降低於30%,明顯在玩數字遊戲。

我們呼籲📣認定中資應以「重大影響力」判斷,具體判準可參考〈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第五條,嚴格審查來台投資者的中國影響力背景。

漏洞|台商技術轉讓不設防,半導體技術輸出不禁止

2002年台灣開放台商直接赴中國投資,《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經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再轉讓,無需申請投審會許可,只要在轉讓後二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即可」,讓西進後的台商投資與技術,如斷了線的風箏。2016年投審會擋下紫光投資台灣半導體封裝測試大廠矽品,2017年11月紫光卻以收購矽品蘇州廠代替,近年來西進台商出售在中國工廠或技術,助長紅色供應鏈與台廠間的技術追趕,經濟部遲到今年四月才要填補漏洞改成許可制,卻又為德不卒地只處理「專案審查」案件,不處理「一般審查」案件。

此外,2015年馬政府為了開放12吋晶圓廠赴中國投資,竟將《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修訂為半導體類只有「超過12吋以上 晶圓鑄造」才禁止西進中國,完全不考慮除了晶圓尺寸外,是否為電晶體奈米數較小的先進製程。然而超過12吋晶圓的技術(例如18吋晶圓)在實驗室技術或許有,但國際間可量產成熟製程則根本不存在。換言之,這項規定禁止的項目是「實際不存在」的東西,宛如「禁止超音速的汽車技術輸出」一般的荒謬,台灣對中技術輸出管制的規範與美國相比,更是完全不及格。

我們呼籲📣對中半導體技術輸出管制參考美國「晶片與科學法」及美國商務部10月7日新規,現階段至少應將「28或18奈米以下的晶圓製造」,列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項目》,先前已許可投資者,不得擴大生產規模;並將經許可在中國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再轉讓,一律改為事前許可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