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班級如因教學需要,
可向圖書室申請延長借閱期4週。
第五條 未經辦理借閱手續,
逕自攜帶本館圖書離館者,依下列罰則辦理:
1 .通知導師並停使借閱權1個月。
2.勸告不聽則簽請學務處實施輔導,停使借閱權2個月並通知家長。
3.如發現有欺瞞、嫁禍、蓄意破壞等情事時,將停止其停借閱權,並照價賠償。
第六條 逾期未歸還者,以逾期天數乘以冊數作為停借(權)天數。
第七條 辦理圖書借閱時,應即檢視圖書資料有無圈點、批註、污損或剪割等情形,並向圖書室聲明,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圖書借閱歸還時如有遺失破損,須依規定負照價賠償之責。
第十一條 本借閱辦法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