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法鼓文理學院車輛管理要點] 的第七條:
七、車輛停放地點及相關規定
(一)所有進入本校車輛,均應依規定停放在指定停車區域或限制(車證)停車區域,除領有公務停車證及緊急狀況者外,一律禁止停車及臨停。
(二)法鼓山世界佛教教育園區內,除領有公務停車證及緊急狀況者外,一律禁止停車及臨停。
(三)汽車指定停車區域,包含:綜合大樓B1停車場、法心西路東側停車位、法印溪西側路邊(法印書苑至資糧路段)、汙水廠停車場、佛教學系大樓教室平台及涵洞西側路邊,開放持停車證者停放。
(四)機車指定停車區域包含:綜合大樓B1機車停車區、法心北路(靠近法頂路)機車停車棚、汙水廠停車場及佛教學系大樓教室平台,開放持停車證者停放。
(五)汽機車限制(車證)停車區域,包含:綜合大樓B2停車場、法印書苑B1停車場、200圓廳前迴轉道及佛教學系大樓卸貨平台,相關限制(車證)規範如附表一。
(六)本校教職員工(含兼任教師、研究助理人員)及學生之汽、機車憑停車證進出校門,進入校區後,應停於規定位置,否則以違規處理。
(七)來賓車輛:接洽公務或來訪之賓客,由總務處或相關單位通報法鼓山世界佛教教育園區大停車場警衛室通報,至保全哨換取臨時停車證始得進入校區,並指引其停車位置。
車輛停放位置請參照附表。
(八)汽、機車在校區內行駛,不得亂鳴喇叭,且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九)宿舍門前方便搬運物品,得臨時停車,但限停二十分鐘。
(十)被查獲停車證係偽造、轉讓、借用、複印者,一律註銷其停車資格並簽報議處。
(十一)本校不提供電動汽車充電服務,電動機車及電動腳踏車電池,應在所指定的區域內充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