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統籌委員會第四號報告書>>(1990) 指出,資優兒童是指在以下一方面或多方面有突出成就或潛能的兒童:
智力經測定屬高水平;
對某一學科有特強的資質;
有獨創性思考一能夠提出很多創新而精闢詳盡的意見;
在繪畫、戲劇、舞蹈、音樂等視覺及表演藝術方面極具天分;
有領導同輩的天賦才能一在推動他人完成共同目標方面有極高能力;
在競技、機械技能或體能的協調方面有突出的天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