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中山區濱江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113年3月19日修訂
壹、依據:
一、112年06月21日修訂《特殊教育法》第15條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其任務、組成、會議召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及第15條第3項「學校依前二項規定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校內無特殊教育學生者,得不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二、臺北市政府113年2月6日府法綜字第1133005379號令公告之《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三、符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四條第三項關於身心障礙者議題之決策過程中,應與代表身心障礙者之組織、身心障礙者,包括身心障礙兒童,密切協商,以使其積極涉入之規定,以及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三條第一項對兒童應有自由表示意見之權利之倡議,並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之規定。
貳、目的:
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辦理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叁、工作任務: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就學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學生安置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事宜。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與個別輔導計畫之課程規劃、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內容。
五、審議特殊教育班課程規劃、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酌減班級人數等事宜。
六、審議學生申請獎學金、補助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及專業服務等事宜。
七、審議特殊個案所需之學習與生活輔導等事宜。
八、協調各處室分工合作,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九、督導校園無障礙環境、教學設備與設施及校園無障礙網頁之管理及維護。
十、審議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及專業知能研習等計畫。
十一、依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指標,推動學校辦理自主評鑑、定期追蹤及獎懲。
十二、其他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肆、組織與職掌: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輔導主任兼任,秘書一人由特教組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務主任。
二、學務主任。
三、總務主任。
四、輔導組長。
五、註冊組長。
六、幼兒園代表(一人)。
七、普通班教師代表(一人)。
八、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資源班一人)。
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各一人)。
十、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各一人)。
十一、特幼班家長代表(一人)。
十二、教師會代表(一人)。
十三、家長會特教學生家長委員代表(一人)。
十四、護理師(一人)。
※特幼班教師代表於IEP、課程審查等重大議題列席說明。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當行為經學校解聘者,由學校依前二項規定遴聘(派)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學校無身心障礙學生者,得不予遴聘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無資賦優異學生者,亦同。
伍、運作:
一、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二、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三、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或請相關學生、家長列席說明。
陸、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柒、本會所需經費,由學校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捌、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玖、本辦法經特推會通過,陳校長核示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