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題:行政法院為社會做了什麼?

講者:吳東都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

講座時間:2024年04月23

演講地點:國立中正大學共同教室大樓 106 階梯教室


主題簡介:

訴訟有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分,我國法院種類與美國、日本不同,但是和德國相同,除了普通法院外,還設有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事件(在美國大約是「公法的民事案件」)。在民主法治國家,本於三權分立,彼此制衡,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權,其合法與否,必須受行使司法權法官的審查。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及科技的進步,行政任務增多,行政日益多元化及複雜化,自然愈來愈影響人民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國家社會之事,大自電視台營運執照的許可及換發、重大建設的環境影響評估、涉及轉型正義的不當黨產的處理、人民投票權的行使、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是否違法,防疫措施,小至個人交通違規被處罰、認為被課徵的稅額太高,學生與學校的在學關係等等,有所爭議時,都有賴行政法院做裁判,終局解決紛爭。就讓我們一起暸解行政法院面對國家百政行為與人民間的爭議,做了些什麼?


延伸閱讀:

1. 吳東都就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之致詞(民國112年10月25日)

2.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的行政訴訟審判權(吳東都,民國112年11月26日中正大學法學院成立25週年慶祝活動主題演講)

3. 司法必須對行政無情(吳東都,民國106年2月8日蘋果日報蘋論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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