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終止解除暫停執行及罰則
(一)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記點方式處理,經機關召開會議確定以書面通知廠商,廠商應依規定繳納違約金。
1.違約記點標準:
2.遲送時:11時40分前無法送達者,除記3點外由本校購買40元之盒餐補償學生損失,金額由貨款中扣除。
3.數量短少時:由本校購買40元之盒餐,補償學生損失,金額由貨款中扣除。
4.若需變更菜單,廠商應於出餐三日前告知本機關,若未經機關同意擅自變更食譜,除依規定記5點外,機關得扣除該餐變更部分價金:40元 × 供餐人數。
5.違約金之認定由機關召開會議確認,廠商應列席申訴或說明。一經認定違約,廠商應於一週內繳交違約金,如廠商拒絕繳違約金,以違約論,除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函知縣(市)政府。
6.違約金合計金額以履約保證金總金額為上限。違約金之繳納,除廠商自行繳交者外,機關得由應付價金中扣抵,如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後由履約保證金扣抵。
7.廠商違約記點處理以每學期供餐期間因各項違規記點:
(1).每次違規記點均以午餐異常紀錄表通知廠商改善。
(2). 違規記點累計滿15點,停止供餐一週。
(3). 違規記點累計滿20點,停止供餐二週。
(4). 違規記點累計滿25點,停止供餐三週。
(5). 違規記點累計滿30點,中止合約。
(6). 嚴重情況依狀況程度由本校團膳管理委員會會議決定後以停止供餐或中止合約處理。
(二)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暫停執行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廠商亦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