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學業成績」之計算範圍為高一、高二、高三上共五個學期。
在校學業成績係指「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平均成績。
各必修單科學業成績採計範圍為高一、高二共四個學期,其中 「國語文」、「英語文」、「生活科技」和「資訊科技」採計 至高三上學期。
(2) ※甄選總成績之占分比例:學測成績之比例≦50%,綜合學習表現 P(P=P1+P2)≧50% 招生管道第二階段採計學習歷程之占分比例: (經109年3月5日招聯會常委會第8屆第8次會議通過) 一、115學年度的招考制度 2 3 (2) (1) (2) 「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應依據「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如有重修或補考之科目 ,應以原成績辦理;重讀之科目,應以再次選讀所得之成績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