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辦法
設置辦法
96.04.12 行政會議通過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97.10.9)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及因應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效能,
特設置「性別平等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英文名稱為 Center for Gender Equality Education)
第二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依本校預算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三條 本中心人員配置如下:
一、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聘專任教師擔任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之。
二、本中心因業務之需,得遴聘諮詢顧問若干名,由主任建請 校長聘任之。
諮詢顧問為無給職,但得支會議出席費及車馬費。
三、本中心因業務之需,得進用行政人員或技術人員若干人,由主任建請 校長聘任之。
第四條 本中心職責如下:
一、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活動,以提升本校教職員工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與知能。
二、辦理性別平等教育訓練,以提升本校教職員工與學生對校園性別事件之因應及處理效能。
三、蒐集性別教育相關資訊,以提供推動性別主流化之政策參考。
四、提供性別教育相關諮詢與服務。
五、協辦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訂定之相關計畫。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