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4「粉末酒」產品不得產製、輸入及菸酒稅產品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粉末酒」為菸酒稅法第2條規定之菸酒稅產品,且為菸酒管理法第4條所稱酒之其他製品,因外觀不易辨認且有安全疑慮,依菸酒管理法規定,不許可粉末酒進口及產製。
該所進一步說明,前項產品係為酒類製成之固體粉末,消費者不易以外觀辨識,且無法有效控管該產品食用量,易淪為不法工具,進而對治安及民眾安全造成危害,又該產品之成分、製程、食用方式及用途等,均與一般酒精不同,業者應依上開規定不得產製、輸入、販賣及辦理菸酒稅產品登記。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李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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