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辦法

財團法人桃園市平興國小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

九十年十一月七日第一次籌備會暨第三屆家長會常委會審議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二次籌備會審議修正

九十一年五月十日第三次籌備會審議通過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九十三年十月八日第二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法院94證他字第32號變更登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桃園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縣平興國小教育事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結合社會資源、協助平興國民小學改善環境,發展社區圖書館事務,獎勵教師員(志)工研究進修,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協助政府推展教育建設。

二、協助學校改善還環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師研究進修、促進學生敦品勵學。

三、 與教育事務有關之學術調查、研究或專業人才之培訓及國際交流。

四、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教育學術著作。

五、獎勵各種教育事務活動。

六、獎勵清寒績優學生。

七、其他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教育事務活動。

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由本校校友、家長、公司行號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平鎮市廣泰路一六八號(桃園縣立平興國民小學)。

第二章 組織及職責

第五條: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如附架構表)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董事會設董事二十一人組成,其中本校校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家長會長為當然董事。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及本校歷屆會長聘選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聘選之;徵選辦法由董事會另行訂定之。董事均為無給職。(董事會之組成)

第七條:董事相互兼有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關係者不得超過總額三分之一,本校轄區家長及教育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轄區外(縣內)人員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二,且不得充任董事長。

第八條: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聘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兩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第三屆任期:自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符會計年度權責。)(董事任期)

第九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七人為常務董事,學校校長為當然常務董事,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授權由各委員會主委、副主委指導處理有關事務。(董事長及董事職權)

第十條:本會設教育活動企劃委員會、教育資源開發委員會等常設委員會。每委員會設主委一人、副主委一至二人,由董事長提名並經董事會通過後任命之。本會各委員會主委、副主委之任期均與董事長同。

一、教育活動企劃委員會:負責指導各式教育事務之研討會、學術講座、出版有關之各式刊物、法規研究等。

二、教育資源開發委員會:負責指導本會財務開發、募集、捐款、庶務等事宜。

第十一條:本董事會設秘書處置執行秘書一人,執行組長若干人,並得設幹事一人,各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秘書、執行組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由董事會聘請之。幹事由本會聘請之,其津貼、福利及任期由董事會決定之。在秘書處下得設以下各組:

一、財務組:負責基金管理及一般會計業務。

二、庶務組:物品採購及一般事務工作等事項。

三、法規組:獎助案件,有關案件之訂定。

第三章 會 議

第十二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召集之,對於提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前項重要事項之決議,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辦理變更事宜。(董事會議運作)

第十三條: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例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十二條第一款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四章 獎 助

第十四條:本會以平興國小社區親子圖書館之永續經營為第一要務。

第十五條:本會獎助對象,應符合普遍性、公平性原則,對特定社團或個人之獎助,不得超過年度獎助總額百分之二十。獎助業務應

以符合章程所訂項目為限。

第十六條:本會用於有關圖書館及學校教育事務獎助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十七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十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並於每年二月底以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業務推展)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八條: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業務限制)

第十九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及孳息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基金運用限制)

第二十條:本會出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聘顧問,其人數由董事會或授權由董事長決定,以供教育事務諮詢,協助基金會推展會務。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變更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