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制度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基金會評鑑制度之探討
指導教授:黃東益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副教授
林依芸 陳思潔 蘇文傑 蔡雅雯 蕭皓文 趙至嫻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三年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
目錄
摘要 …………………………………………………………………… 5
第一章 緒論 ………………………………………………………… 6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6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 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10
第一節 非營利組織的概況 ………………………………………10
壹、非營利組織的理論 ………………………………………10
貳、非營利組織在台灣 ………………………………………15
第二節 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16
第三節 非營利組織的分類 ………………………………………21
壹、單一構面 …………………………………………………21
貳、雙構面 ……………………………………………………25
參、其他分類 …………………………………………………25
第四節 基金會的定義 ……………………………………………27
第五節 台灣基金會的概況 ………………………………………28
第六節 基金會的法規 ……………………………………………29
第七節 基金會的分類 ……………………………………………32
第八節 教育事務基金會的概況 …………………………………34
壹、教育事務基金會之定義 …………………………………35
貳、已登記之教育事務基金會數目 …………………………35
參、規範教育事務基金會之法源 ……………………………37
目錄
第九節 評鑑制度 …………………………………………………42
壹、我國教育部於九十一年實施之評鑑制度 ………………43
貳、評鑑制度停擺之因 ………………………………………45
參、我國教育部評鑑制度之現況 ……………………………45
第三章 研究設計…………………………………………………… 46
壹、研究架構 …………………………………………………46
貳、變項與操作定義 ………………………………………….47
參、研究對象……………………………………………………48
肆、研究方法……………………………………………………48
伍、研究流程……………………………………………………48
文獻資料 ……………………………………………………………..50
附錄一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 ……….56
附錄二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自我評鑑表 ………….58
附錄三 基金會報核表……………………………………………75
圖目錄
圖2.1:私市場組織、政府組織與非營利組織間制度上的三角關係 12
圖2.2:非營利組織的類型 ……………………………………………24
圖2.3:基金會申請程序表 ……………………………………………30
圖3.1:研究架構圖 ……………………………………………………46
圖3.2:研究流程圖……………………………………………………..49
表目錄
表2.1:我國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地位來源 …………………………16
表2.2:國內外學者對非營利組織之定義 …………………………17
表2.3:非營利組織的分類 …………………………………………25
表2.4:台灣各時期基金會概況……………………………………..29
表2.5:中央、省市、縣市各主管機關主管基金會之業務範圍 …31
表2.6:教育事務基金會統計表……………………………………..36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基金會評鑑制度之探討
林依芸 陳思潔 蔡雅雯趙至嫻 蕭皓文 蘇文傑[1]
摘要
非營利組織又稱為第三部門[2],其介於政府部門與營利組織之間,並提供政府不願意或是無法提供的公共財予社會大眾;有時為了增加組織的收益,非營利組織也會從事部分的營利性活動,但與營利組織最大的不同,在於非營利組織會將其收入轉為提供服務給社會大眾,而非做收益的分配。由此可見,非營利組織對整體社會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建立一套能受公允之評鑑制度以提升非營利組織之素質,成為政府不容忽視的課題。
教育部於民國九十一年,針對其主管各教育事務財團法人進行評鑑,並頒布「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詳見附錄一)作為評鑑之依據,但此評鑑制度僅實行一年即因效果不彰停辦,故此,本研究特針對政府實施評鑑制度的有效性、公平性與適當性這幾項問題進行研究,希望能從中了解教育部此次評鑑實施要點中之評鑑項目比例、評鑑方式、獎勵方式以及績效指標對於基金會的影響,並藉由此次的研究,作為往後評鑑非營利組織時的一個參考,以期能將非營利組織的績效忠實的呈現出來,並提升非營利組織之整體素質。
本研究主要採取文獻探討、問卷調查兩種研究方法為主,並以教育部主管之教育事務基金會為研究對象,依『全國文教基金會名錄2001版』中詳列之605家[3]教育部主管之教育事務基金會為研究對象。
關鍵字:非營利組織、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有效性、公平性、適當性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隨著政治民主化及社會多元化的發展,非營利組織在台灣社會也開始積極蓬勃地發展,並在政府及市場功能失靈的狀況下,扮演一個穩定社會的角色,在此情形下,非營利組織遂漸漸地受到一般社會大眾的肯定,並使得越來越多人積極地投入非營利組織的相關活動中。一般而言,非營利組織成立的最主要目的是為了公民社會的大眾利益,並以志願組織的精神,積極為人民服務,也可代替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與利益,並降低資源成本,因此,非營利組織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重視,而有關非營利組織的研究更是與日俱增。
非營利組織儘管因為政治民主化及社會多元化發展的關係而蓬勃地發展,但發展過於快速卻也帶來整體品質無法同時提升這個現象;此外,由於非營利組織同時也扮演著可代替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與利益這項重要的功能,因此,一個非營利組織的品質好壞與否,對於整體公民社會的影響可謂相當深刻。有鑑於上述兩點,令我們深刻地體會到,要如何從現今如此眾多的非營利組織中,做好管理的工作,並適當地獎優汰劣,完成整體非營利組織的品質管理,是件相當重要的工作。一般而言,就管理及評量非營利組織兩方面而言,非營利組織之資源是否有妥善利用、使命是否盡力達成、服務品質是否良好完善,符合大眾需求及社會期待、整體財務方面是否健全,可昭社會公評、、等,這些都是可待檢驗的地方。
因此,若希望做好非營利組織之品質管理,則需要透過一完善健全的評鑑制度來評斷上述之可待檢驗之處是否完臻,透過一完善的評鑑制度方能監督所有非營利組織,要求其保持一定的水準。可非營利組織並不如一般民間企業是以營利為其目的,相反地,非營利組織是以貫徹其組織使命為首要目的,而每個非營利組織更依其組織性質、組織活動之差異而使得各個非營利組織之使命有所不同。因此,衡量一非營利組織之績效標準並不能以其獲利多寡做為單一考量,而是要以全方位的表現來評估,如此方能客觀地反映出各個非營利組織之好壞優劣。
評鑑制度是藉由審視非營利組織之整體表現促使非營利組織積極主動地加強或改善其組織的方法之一,因此,如何建立一套可招公信的績效衡量指標就顯得相當重要。教育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頒布「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此評鑑制度之目標乃為全面瞭解教育部主管各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之資源狀況、會務推展績效及應改進事項,以加強輔導健全其組織及業務運作,進而促使各教育部主管各教育事務財團法人進步與發展。教育部之用心值得社會大眾給予鼓勵,但此一評鑑實施要點,實施後是否能評鑑出組織的績效?評鑑分數是否客觀,並能真實反映基金會之內部狀況?以及此單一評鑑制度是否適用於全體文教基金會?被評鑑之基金會對評鑑制度是否認同,或者能有更好的評鑑方式?在基金會的立場,所重視的評鑑指標為何?如果評鑑制度由政府訂定對基金會會造成多大影響?凡此皆為值得深入探討的對象。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近年來,非營利組織於公民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可說是越來越重要了,非營利組織不但彌補了市場及政府功能上的不足,更將社會服務推展至一更完善、更充足的境地,更將公民服務、志願服務等觀念推展至社會上各個角落。而非營利組織中之基金會近年來的發展更是一般社會大眾有目共睹的,數量上不但大幅成長,在其組織使命的達成及改善社會風氣等成就更是深受各界肯定。話雖如此,可是我們也發現到在眾多優良的基金會中也出現不少的害群之馬,假基金會之名行個人避稅或其他不良目的之實;不僅僅於此,有些基金會更有效率不佳、財務狀況不明的情事發生、甚而只是一個掛名的基金會,對此,對於基金會的整體公益形象已造成莫大的衝擊,為了杜絕此一現象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政府須訂定出一套評鑑制度,用以輔導並監督基金會,使整體基金會能保持一定的品質,避免成為某些特定人士不法之工具。對此,民國九十一年教育部頒布「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開始推行對基金會評鑑之工作,其評鑑項目包括了會務、財務、業務三方面。若評列「績優」者,則有優先參與辦理公共事務與申請政府補助金之權力;若評列為「待改進者」,則必須針對改進項目進行修正,並限期政府予以輔導或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研究希望可以藉由資料分析、問卷調查等方式來探討政府實施評鑑制度的有效性、公平性與適當性這幾項問題。
1.有效性(評鑑方式):基金會評鑑採三種方式,(1)自我評鑑(2)訪視評鑑(3)追蹤評鑑,而評鑑資料以「自我評鑑」為審核依據,再將基金會評列為「績優者」或「待改進者」做為訪視評鑑的參考,但自我評鑑卻不夠客觀,基金會容易自我膨脹,因此,本研究欲探討以自我評鑑為審核依據所衍伸的問題。另外,針對評鑑項目及其所佔的比例、評鑑指標的適當性進行分析,希望能夠深入了解評鑑制度是否能有效的評列出績優者予以獎勵,並給予待改進者適當的輔導。
2.公平性(評鑑項目比例、績效指標)):由於基金會有地區性、組織規模、資源、角色類型等差異,我們欲探討績效評估指標,是否應依照基金會不同的情況、不同的組織規模、類型,適用不同的指標?另外,希望能藉由文獻分析以及問卷調查的方式,了解基金會對於評鑑指標公平性的看法,以確切的了探討評鑑指標是否能公平的評估各基金會的績效。
3.適當性(獎勵方式):其內容包括,評鑑的方式恰當與否、評鑑的方式是否對所有的基金會都能適用、評鑑項目各所佔比例恰當與否、基金會是否能接受教育部針對評鑑結果所設定之獎懲標準、以及評鑑是否該由官方辦理等等,希望能透過問卷及深入訪談的方式了解基金會對於評鑑制度的看法以及建議。
績效評估近年來無論是政府或基金會都開始成為重視的議題,但由於基金會的人員編製或運作型態與一般商業公司不同,其並非以營利為最終目的,因此,執行績效評估有一定程度的困難之處。透過此次對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基金會評鑑制度之探討,希望能夠了解基金會對績效評估的重視度、價值度、認同度,以做為探討評鑑制度缺失的參考,並提出建議,希冀能夠將教育部對教育事務基金會之評鑑制度辦法變得更為完整,使得此一評鑑辦法能夠忠實地、完善地,將一教育事務基金會的績效表現呈現出來,以真真正正達到篩選基金會之品質的目的;其次,也希望對相關部會在研擬其主管基金會之評鑑制度時能有所幫助,讓台灣的基金會整體素質能夠提升。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文的研究對象係為教育事務基金會(又稱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因其為非營利組織中的一環,故文獻探討的部分將由非營利組織的概況、定義與分類講起,接著再討論基金會的定義、分類與相關法規,另外在單獨列一節專講教育事務基金會的概況與相關的法源,最後再論述本研究的探討主體:評鑑制度,先就九十一年度的評鑑制度做概括性的說明,再就教育部對教育事務基金會現況管理的解說。
第一節非營利組織的概況
非營利組織又稱非營利部門(Nonprofit sector)、慈善團體或慈善機構(Charities)、志願性部門(Voluntary sector)及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最主要是與提供公共財的政府部門以及提供私有財的營利組織有所區別,又為政府為第一部門,營利組織為第二部門,而非營利組織則稱為第三部門。其實非營利組織等於是介於政府部門與營利組織之間,它提供了政府不願意或是無法提供的公共財給社會大眾,雖然為了增加組織的收益,它也從事營利性的活動但這與營利組織的不同,在於非營利組織將其收入轉為提供服務給社會大眾,而非做收益的分配。Hansmann(1981)認為非營利組織的特徵,是不會將其淨盈餘(net earning)分配給組織的所有者、董事會或員工等。
就非營利組織的概況來說,本研究將從其理論基礎來論述,接著從非營利組織在台灣的歷史源由最簡略的陳述,最後再說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與趨勢。
壹 、非營利組織的理論
早期關於非營利組織的理論研究,多以福利善事業為對象,主因為非營利組織最初係以慈善救助為成立目的。然而現今的非營利組織與過去相較,不但複雜多元,組織的型態、目的、使命與舉辦的活動都與以往有很大的差異,所以很難就單一的理論來論述非營利組織存在的理由(Hodgkinson,1989:16)。截至目前為止,關於非營利組織來源之理論觀點有下列幾項,茲一一分述如下:
一 、市場失靈論(market failure)
傳統經濟學認為,在完全競爭市場下,生產者追求利益極大化,消費者追求效用極大化,一切由市場價格決定下,市場會自然達到供需平衡,使得資源配置形成最適狀態。但實際上卻並非如此,Weimer和Vining(1989:40-89)就指出下列四項為造成市場失靈的原因:
1、公共財(public goods)缺乏效率,以致資源分配不當,因此必須透過非市場的方式介入,以改善缺失。
2、外部性(externalities)造成的問題,例如一經濟主體影響另一經濟主體,使成本或利益有所變動,其結果有可能好或壞。
3、自然獨占(natural monopoly)的問題,也就是組織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可能會透過市場競爭,扭曲了資源的應用來造成獨占。
4、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也就是生產者與消費者對於產品的真實資訊瞭解有差異,生產者可能隱藏的產品的真實資訊,使得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失。就此而言,非營利組織的不分配盈餘(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就值得信賴,它可以代替市場進行部分的運作。
綜合上述可知,從經濟學的市場失靈角度來看,非營利組織是因為市場系統的刺激所產生的,例如市場無法處理某些集體性消費的公共財,而民眾又不願意分擔費用,只想取得利益。如果是有益於全體國民的公共財,就可由政府透過稅金的徵收來提供;但是有時只有部分弱勢團體需要的公共財,則需要另一種不同的機構來提供了,這也就是非營利組織存在的原因之一。
從市場失靈論來看,其認為非營利組織的功能是在於促進市場順利運作,但此種說法不盡正確適用於所有的非營利組織,例如提倡社會議題的組織就不適用(鄭政宗,1998)
二 、政府失靈論(government failure)
一般咸認為,透過政府的政策可以提升公共財的品質,減少市場失靈的問題。但在現今社會需要合乎多數原則的前提下,政府的服務就會普遍化,以致使部分弱勢的民眾無法受惠,這種「政府提供的集體性財貨或服務無法滿足部分人民的需求」的現象即為「政府失靈」(Weisbrod,1988)。此外,直接民主中的投票矛盾、代議政府下代議士自身利益與社會利益衝突時、政府效能不彰、分權政府造成的資源不均皆容易導致政府失靈。因此,非營利組織的存在就是為了彌補政府失靈的部分,來提供政府不願意或未能提供的服務(Weimer & Vining,1989)
關於市場失靈、政府失靈與非營利組織三者間的關係,由圖2.1說明:當市場失靈時,由政府或非營利組織介入,而政府失靈時,則更加促使非營利組織的興起。
市場失靈 供給不足
(如公共財的提供) (如公共財之不足)
Private Market Organization
私市場組織 (PMOs)
資訊不對稱
Private Nonprofit Organization
非營利組織 (NPOs)
(私人對公共財
之捐贈)
圖2.1私市場組織、政府組織與非營利組織間制度上的三角關係
資料來源:Badelt(1990).”Institution Choice and the Nonprofit Sector.”in Anheier & Seibel(eds.)The Third Sector:Comparative Studies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Berlin : Walter de Gruyter & Co. pp.57.
三 、第三者政府理論(the third party government)
Salaman(1987)認為,無論是從經濟面出發的「市場失靈論」或由政治面解釋的「政府失靈論」都是過於被動的論點,忽略的非營利組織的主動性。因此他提出「第三者政府論」,說明非營利組織不僅是扮演次要性的輔助角色,亦為社會體系中的優先機制(preferred Mechanism),主動提供社會大眾所需要的服務。
但Salaman(1995)又提出非營利組織容易產生的缺點,包含下列四種現象以解釋第三政府的限制,稱為「志願失靈」(voluntary failure):
5、慈善的不足(philanthropic insufficiency)
6、慈善的特殊性(philanthropic particularism)
7、慈善的干涉性(philanthropic paternalism)
8、慈善的業餘性(philanthropic amateurism)
由此理論可知,非營利組織是獨立於傳統公、私部門外的第三部門,在社會中與政府存在著互補且合作的關係,共同為社會服務,成為社會上舉足輕重的重要部門。
四 、志願主義理論(voluntarism)
所謂的「志願主義理論」就是指個人或團體依其自由意願與興趣,秉持協助他人改善社會的意旨,而不求私人財力與報酬的一種社會理念與行動(Ellis & Noyes,1990)。另外,志願性服務成員(Volunteers)亦是非營利組織的重要組成,也是其不同於其他部門的重要特點。倘若沒有志願人員的投入,許多非營利組織恐怕無法如期推動業務,也就是說,志工是非營利組織的主要動力。志願主義理論主要是探究人們參與非營利事業的動機,而Schram(1985:13-29)以下列觀點來闡述人們自願參與的原因:
9、利他主義(altruism):乃指個人從提高他人的滿足中同時滿足了自己,且不希望獲得回報。利他主義被公認為人們參與志願服務的主因。
10、 效用理論(utility theory):所謂「效用」,即個人將其資源做最有效的配置,使效用最大化。也就是說,透過志願服務的行為,能得到個人最大可能之效能。
11、 人力資源理論(human capital theory):此處強調的是付出與獲得的關係。例如在青年團體服務的志工,被訓練如何與青少年溝通,如此一來也可以增進親子間的關係。
12、 交換理論(exchange theory):此理論認為人的行為都有利益導向,此處的利益可為金錢或非金錢的,倘若報酬大於付出的代價,人們就會採取行動。但報酬與付出的代價之基準是因人而異,故以交換理論來招募志工將倍感困難。
13、 期望理論(expectancy theory):個人的行為乃是基於未來「可能報酬」期望下的產物。像志願服務的人員就預期能從參與工作中得到滿足,此處的滿足有可能是與他人的互動、對組織奉獻的機會等等因素。
14、 需要滿足理論(need fulfillment):Maslow曾指出,人類的需求層級除了基本的生理、安全需求外,尚有相互信任、愛以及自我實現的需求。此理論亦能解釋人們參與志願服務的原因。
15、 社會化理論(socialization):一般的社會化主要是產生在兒童與青少年時期,但成人在工作、求學或參與活動時亦會產生社會化的現象,當人們認為參與服務的行為是其角色的一部份與其責任的所在,亦即會受到社會化的影響。
五 、共同理論(the theory of commons)
由上述的諸多理論顯示,使用不同學科解釋非營利組織的興起的論點眾多且不一,難以套用單一理論詮釋,因此,Lohmann(1992,47-52)提出「共同理論」,期望能跨越各個面向的觀點,尋求非營利組織存在的共同基礎。他認為非營利組織與市場交換價值組成了社會行動,人們在富足的狀態下,超越自我利益之侷限,所以行為是可靠的;此外,志願行動是經驗共享與延續,具有持續性,是日常生活解決問題的理性運用,因此不受文化的差異,擁有近乎普遍性(near-universal),產生聯合行動,追求共同目標;同時行為者能有獨立的行動自主性,基於內在價值的提升,應用非營利社會中的行為觀點,以促進行動(鄭瓊芳,1999,24-25)。
共同理論所論述的是交集各個面向共同的價值,並非以單一角度作為非營利組織的理論基礎。
上述的多項理論觀點分別從經濟、政治、社會、心理與共同價值等層面來解釋非營利組織的緣起,那個理論最適合本研究?其實並沒有絕對的答案,因為本研究探討非營利組織理論基礎的主要目的,僅期望從諸多說法中瞭解非營利組織的緣起及存在的理由,供本研究詳細瞭解研究對象的性質。
貳 、非營利組織在台灣
我國憲法第十四條明文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但是戒嚴體制下,該項基本人權遭到諸多不合理的限制,大為降低社會成員自我組織的意願和機會(顧忠華,1999)。由於台灣特殊的歷史背景以及戒嚴時期的冗長,使得民間社會的結社權利受到壓制。此現象直到1986年政府宣布解除戒嚴令後,民間團體在數量上才有大幅的成長(官有桓,2000)。
而台灣非營利組織的發展,隨著政治情勢的變遷以及經濟環境的改善,其發展日漸蓬勃,大體可分為下列四階段(馮燕,1998):
1、慈善濟貧時期:此階段約至1950年代結束,是由個別的傳統鄉紳家族或是宗教寺廟集結而成的模式。
2、國際援助時期:此階段約從1950年代至1970年代,為國際組織在台灣設立基金會,給予經濟援助的時代。
3、萌芽年代:此階段約從1970年代至1987年,此時台灣的經濟起飛,成長迅速,人民的生活狀況日漸改善,因此有許多中小企業開始加入慈善救助的行列。
4、發展年代:政府於1987年宣佈解嚴後,不僅人民的權利意識抬頭,民間組織集結亦不斷增加,以爭取政治民主與個人自身權利的維護,而代表社會力量的民間團體就此開始如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
在台灣現行的各種法律條文中(見表2.1),並沒有所謂「非營利組織」一詞,主要是依據其主管機關、事業目的、財源籌措與組織控制形式等不同,而出現不同的名詞稱謂,例如財團法人、人民團體、基金管理委員會、消費合作社等(陳惠馨,1997)。
表2.1我國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地位來源
私法人
社團法人
營利財團法人(營利組織性質)
公益社團法人(非營利組織性質)
財團法人(非營利組織性質)
私非法人社會團體(非營利組織性質)
資料來源:吳寧遠,非營利組織法令與宗教組織法令,第二屆當代宗教學學術研討會,南華管理學院,1998,p99-112(引自王順民)
第二節 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為介於政府與營利組織間的部門,以公眾利益為目標,不亦營利為目的的民間組織。一般來說,非營利組織一詞涵蓋了:鄰里組織(neighborhood organization)、社區組織(community organization)、公益團體、私人志願組織(privatevoluntary organization)、慈善組織(philanthropic organization)、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基金會(foundation)等等不同替代性的用語,由於非營利組織的名詞眾多,難以確切明瞭其意,本研究歸納眾多學者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彙整如下(見表2.2):
表2.2國內外學者對非營利組織之定義
序號
學者
年代
定義
1
Robent Fraser
1974
非營利組織,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它仍負擔一種轉換的功能,其意指任何一個組織都是從環境中獲取資源,然而經由轉換的過程,將投入便成一種社會價值提供給外在環境,也就是組織轉換資源為創造環境所需的社會價值,這些價值有些是有形產品,有些是無形的服務、觀念。組織就利用它所創造出來的社會價值來與需要它的人交換價值,對方付出的價值為時間、金錢與藝術型態等。
2
Hansmann
1980
不分配限制(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的組織,意即非營利組織依法不可以將其淨盈餘分配給個人、團體成員、管理者、執行人員、或是董事會人員,除了支付員工的薪水之外,其盈餘必須用在該目的事業的生產,或專案計畫的服務之用。
3
Oleck
1980
不得藉由機構來使成員或管理者獲取私人財富的增加,意即除了法令允許、目的事業之需要或雇主對於機構提供之薪資報酬外,不得分配財產給予任何人。
4
Kotler &
Andreasen
1987
非營利組織希望影響目標群眾的行為,不但要謀求機構本身的利益,也要追求目標群眾的利益,其目的在造福整個社會。
5
Jamcs
1989
享有檢免稅的機構。
6
Wolf
1990
非營利組織必須具有公眾服務的使命,必須在政府立案並接受相關法令規章的管轄,必須組織成一個非營利或慈善的機關,其經營結構必須排除私人利益獲財物之獲得,其經營得享有免除政府稅捐的優待,享有法律上特別的地位,捐助者或贊助者的捐款得列入免(減)稅的範圍。
7
Denhardt
1991
雖然組織實際上會製造利潤,但這些利潤必須使用於組織目的中,因而法律禁止將剩餘收入獲利潤分配給個人會員。
8
Kotler
1991
負有某種社會目的和改造社會為宗旨,並且依賴他人之捐贈及義務工作人員的幫助而維持正常運作。
9
Salamon
1999
非營利組織為具有正式結構的民間組織,由許多志願人士組成的自我管理團體,而組織的目的是為公共利益服務,並非為自身的成員謀利。
10
呂東英
1978
以從事非營利之目的事業,不以目的累積盈餘,不給予原創立人、組織成員或特定之人特殊利益為目的,而組織成立之公益社團或依法成立辦理政府指辦事項之組織或團體。
11
許士軍
1980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雖然有時收益可能支出,而產生利潤餘額,但其最終目的,並不是在追求利潤。
12
王建瑄
1980
所得稅法中,非營利事業在免徵所得稅範圍內,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法規定,將非營利機構定義為:「所謂非營利機構,是指各種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且各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公益社團以人之集合為特點,財團組織則以財產之集合為特點,兩者則為謀求全體社原非經濟性之公共利益或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組織。」
13
程瑞玲
1984
組織主要資源供應者不希求獲得報酬,組織經營非為獲得利益,組織權益不可被出售、移轉、買回。
14
蘇慶義
1987
設立目的不在獲取財務上之利得或利潤,不反對累積盈餘,存續其間產生之盈餘需保留運用於目的事業之提供;組織停止或解散時,財產需使用於受租稅優惠之目的,或移轉於其他受租稅優惠之團體。
15
許世雨
1992
組織的目的不在於獲取經濟利益為導向,且其淨盈餘不得分配予其成員或其他私人,而且有獨立、公共、民間性質之組織或團體。
16
呂育一
1992
非營利組織以最終目標來說,即是「最終目標在使不特定多數人受益的組織」。
17
馮燕
1993
具有明確服務大眾的宗旨、有正式組織形式,但以非以營利為目的、無利己或私人意圖的結構與捐助的善款可以減免抵稅。
18
江明修
1994
具備法人資格,以公共服務為使命,享有免稅優待,不以營利為目的,具組織盈餘部分配給內部成員,並具有民間獨立性質之組織。
19
陳金貴
1994
非營利機構是具有正式結構的民間組織,它由許多志願人士組成的自我管理團隊,其組織的目的是為公共利益服務,而非為自身的成員服務。
20
孫本初
1994
非營利事業的設立之目的非在獲取財務上之利潤,且其淨盈餘不得分配予其成員與其他私人,且具有獨立、公共、民間性質之組織或團體。
21
沈經洪
1995
組織成立的目的不在於獲取利益,而是要服務整個社會或部分的社會,且禁止將淨盈餘分配給控制它的人。
22
楊錦蓁
1995
組織設立目的不在於利益,其目的在於公共利益服務之提供並不禁止賺取盈餘,但禁止其盈餘被分配所累積盈餘需用於組織設備上之購置。
23
顧忠華
1997
非營利組織的特徵為有公共服務的使命與積極促進大眾福祉,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24
張文瑛
1998
非營利事業的特性包含:
1、以非營利為目的。
2、資源提供者非以獲取經濟利益為提供資源之目的。
3、缺乏業主權益。
4、缺少市場競爭。
5、不易衡量經營效果。
25
江銘修&陳定銘
1999
非營利組織是一個非政府且非商業性的組織,是一個獨立的部門,並具有慈善及公共服務等特性。
26
謝儒賢
1999
非營利機構係以公眾利益為目的,並享有政府免稅優惠的特殊法定地位,且盈餘不得分配於個人的非營利或公益團體。
27
陸宛蘋
1999
具備公益使命,不以營利驅動為目的,非利潤分配私人,且有政府稅法上優惠之正式合法組織。
28
司徒達賢
1999
以CORPS模式定義非營利組織,:
1、組合人力資源(S)
2、財力與物力資源(R)
3、經由有組織的活動(O)
4、創造有價值的服務(S)
5、以服務社會中的某些對象(C)
29
官有垣
2000
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具有民間私人性質,且獨立運作的正式組織結構,享有稅法上的優惠,然而必須在政府部門法律所規範的權利下運作,運用大眾捐款、自我生產的所得,以及政府部門的補助款,以遞送組織宗旨範定的服務,使社會上多數人得到幫助。
30
馬瑞聲
2001
非營利組織即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其成立目的在於追求目標群眾之利益,並造福社會。
31
我國所得稅法第四條
2002
非營利機構定義為:「只指各種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合於民法法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公益社團以人之集合為特點,財團組織以財產之集合為特點,兩者皆為謀全體社員非經經濟性之公共利益或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之組織。」
32
鄭丁旺等人
2002
以公眾服務為使命、不以營利為目的、享有免稅優惠之機構。
33
顏怡芳
2002
獨立性的正式民間組織,以公共服務為使命,不以營利為主要目標,且經營所得之利潤需以社會大眾的利益做分配運用,不得做為私人用途的組織。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綜上所述,本研究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為:「以非營利為目的且享有免稅優惠的合法民間組織,資源提供者非以獲取經濟利益為提供資源之目的,經營所得之利潤需以社會大眾的利益做分配運用,不得做為私人用途。另外,該組織應缺乏業主權益及市場競爭,且不易衡量經營效果。」
第三節 非營利組織的分類
對非營利組織分類的目的是要瞭解各種不同類型的差異以及運作內容的情形。本研究將以單一構面、雙構面或其他的分類方式,來探討非營利組織的類型。
壹、單一構面分類:
就單一標準來分類的話,Smith & Rosenbaum(1981)以資金的來源作為分類的準則,可將非營利組織分成三類:1、自營收入型2、政府捐贈型3、志願捐助型;O’Neil(1989)則將非營利組織分為宗教、教育與研究、衛生照顧、藝術和文化、社會服務、倡導和法令的服務、國際救助及獎助金贈與等八大類型;Elizabeth(1999)將非營利組織區分為基金會、會員服務組織、公共利益組織與宗教組織四種類型。
Bittert & George(1976)則依非營利組織事業目的的不同分為公益類(Public benefit)組織以及互益類(mutual benefit)組織兩大類(Denhardt,1991;轉引自許世雨,2000)
其中公益類組織是以提供公共服務為目的的非營利組織,包括:
1、慈善事業類。
2、教育文化機構。
3、科技研究組織。
4、私立基金會。
5、社會福利組織。
6、宗教團體。
7、政治團體。
而互益類的組織則以提供會員間互益目的的非營利組織,包括:
1、社交俱樂部。
2、消費合作社、互助會及類似組織。
3、工會。
4、商會及職業團體等。
Salamon(1992)將非營利組織分為兩個類別,一為服務會員的組織,這些組織有某些公共目的,而最主要的就是提供組織成員利益,此類包含社交俱樂部、企業協會、工會、專業協會、政黨等;第二類則是公共服務組織,這類組織主要的目的是服務大眾,它們通常都會以不同的方式呈現,贊助文化藝術活動、提供公共的教育或幫助貧困的窮人等(陳金貴,1994),本研究的研究對象即為此類。
Blau & Scott(1962)指出,組織可以依據「誰獲利」為分類的基礎,將非營利組織分為下列四大類:
1、互利組織:即組織成員本身是組織產出與服務提供的最主要獲利者。
2、企業組織:服務的擁有者為獲利者。
3、服務組織:服務的案主為主要獲利者。
4、公益組織:一般大眾為主要獲利者。
鄭文義(1989:24-25)將公益團體視為非營利組織,分類方式有:
5、依業務範圍區分:有全國性團體與地方性團體。
6、依功能分類:有學術文化團體、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醫療衛生團體、及宗教團體等。
7、以組織成員的特點分類:同鄉團體、同職業團體等。
8、依組織基礎分類:有以人為基礎的社團組織,和以財產為基礎的財團組織。
9、一團體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分類:有法人團體及非法人團體。
司徒達賢(2002)用CORPS[4]為架構,從本質上提出了六項非營利組織的分類(圖形請見圖2.2):
1、互益型組織:這類型的組織只有「P」,沒有「C」、「S」、「R」,例如同鄉會或運動團體。
2、公益型組織:這類組織「C」與「S」的份量都很重,「P」與「O」的存在與努力都是為了向某些人提供某些服務。
3、捐贈型組織:這類組織的營運資金主要來自向「R」募款。
4、商業型組織:這類組織的主要財源是來自向「C」提供某些有償的「S」所產生的營收。
5、專業型組織:這類組織的決策核心來自「P」,他們本身的財力有限,但找到財務的支持之後成立了組織,而他們本身也以專職或志工的身份參與、領導該組織,成為決策的核心所在。
6、企業型組織:這類的組織是由捐款的企業所主導,執行長對組織的大方向未必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甚至其組織的使命與行動都與贊助的企業必須相配合,不能違背。
從CORPS模式來觀察非營利組織,可以在觀念上很快的掌握到該組織主要的任務以及其營運的特性與方式。而有些非營利組織,CORPS五者並非都完整的存在,有些只有其中一種特別重要,其他的幾乎不存在,如校友會,其「P」為組織的重心,但其他的幾乎不存在,這類的組織業務流程相對來說較為簡單,維繫成員的力量主要是靠之間的情誼,如果「O」良好,「P」的向心力也會強(司徒達賢,2002)。
圖2.2 非營利組織的類型
資料來源:司徒達賢,2002
貳、雙構面分類:
Hansmann(1994:16-18)以「財源籌措的方式」與「組織控制的方式」為兩構面來做分類。其中財源籌措方式若是以大部分收入為捐贈者,則為捐贈型(donative)非營利組織,若財源大多為組織自行營運所得者,則為商業型非營利(commercial)組織;而在組織控制方面,倘若組織的服務對象為主所控制者,為互益型(mutual)非營利組織,但若以自主性高的專業經理人所掌控,則為企業家型(entreprenurial)非營利組織,由此兩構面所建構出的表如下(見表2.3):
表2.3非營利組織的分類
控制權
財源
互益型
企業家型
捐贈型
捐贈-互益型
(公民行動組織)
捐贈-企業家型
(社會救助機構)
商業型
商業-互益型
(鄉村俱樂部)
商業-企業家型
(療養院)
資料來源:Hansmann(1994) .”The Role of Nonprofit Enterprise.”in Sharon Oster(Eds) . Management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 England : Dartmoutj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Pp.16-18.
參 、其他分類:
若依國際非營利組織分類方法(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簡稱ICNPO)的分類,則第三部門共可分為文化娛樂、教育與研究、健康、社會服務、環境、發展與供給、法律、擁護者與政黨、慈善家與志願工作的宣傳、國際性、宗教、企業與專業學會協會及其他等十二大類,由此十二大類可知非營利組織的複雜與廣泛。
依民法的規定,非營利組織可分為社團法人以及財團法人,其中社團法人是以人為基礎,主管單位為各級政府主管社會部門,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將社團區分為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等。財團法人則是以財務為組成的基礎,向目的事業所屬的主管機關立案,因此,財團法人的分類是依主管單位的主管業務來區分。就台灣的實務分類,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分類如下(陸宛蘋,1999):
1、社團法人包括有:文化、學術、醫療、衛生、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的團體。
2、財團法人組織在各主管的業務下有:社會福利慈善(社會司、科、局)、文化教育(教育部、廳、局)、環境保護(環保署)、衛生醫療(環保署)、工商發展(經濟部)、新聞傳播(新聞局、處)、財政金融(財政部)、交通觀光(交通部)、兩岸事務(陸委會)、勞工服務(勞委會)、青年服務(青輔會)、外交事務(外交部)、農業事務(農委會)、退輔事務(退輔會)等分類。
依據「人民團體法」的規定,人民團體可分為三種類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以及政治團體。職業團體可分為「工商團體」與「自由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指推展文化藝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組織,可細分為學術文化團體、醫療衛生團體、宗教團體、體育團體、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國際團體、經濟業務團體、聯誼性質團體;以及其他等九大類;關有垣2000)指出,三大類人民團體,只有「社會團體」可泛稱為非營利組織,職業團體與政治團體均不在非營利組織的界定範圍之內。
本研究認為,非營利組織雖然在理論上可從不同的基礎或構面下擁有不同的分類,但在現今瞬息萬變的多元社會中,非營利組織於實務上經常扮演非單一的分類角色。例如公益型非營利組織也可能同時是專業型非營利組織;捐贈型組織可能同時也必須兼顧商業型組織的募款來源,一切皆端看當時組織所面臨的客觀環境變化與組織的策略而定。也就是說,非營利組織其實是反映出不同的組織為了因應環境的需求與特性,所形成的特定生存方式與策略。
第四節 基金會的定義
基金會的產生是基於社會的需要,會隨著社會發展有所改變。財團法人喜馬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對當前基金會之地位與運作,於1997年出版之《台灣基金會現況概述》定義基金會為:「基金會是透過基金的結合,引導社會財富運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法律與社會的非營利機構,其組織定位為財團法人的一種」。
根據上述定義,予以引申說明如下:
1. 基金會是一個非營利機構:
現代社會架構可分為公部門、私部門以及第三部門,第三部門又稱非營利部門,基金會是非營利部門重要的一環,因此,基金會是一個非營利機構。
2. 基金會是一個社會機構:
公部門是以照顧普遍多數民眾為職責,私部門是以追求利潤為目的,而非營利部門則是促進社會健全發展,因此,又稱為社會部門。
3. 基金會是一個法律機構: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基金會的設立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向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再我國其組織地位為法人團體的一種。
4. 基金會引導財富運用於公益目的:
早期基金會的成立主要從事慈善救助事業,大多數基金會偏向做社會救濟、獎助助學的工作;但經濟成長後,政府部門隨之擴大,社福與教育已是政府施政的重點,現代的基金會將其功能擴展至更寬廣的公共領域,如學術研究、科技發展、醫療保健、環境保護,以及藝術、音樂、體育水準的提昇等等,均是現代基金會推動的公益工作。
美國「基金會指南」的定義:「基金會是一種非政府、非營利組織,有其自己的基金,由基金會之受託人或董事管理,以維持或協助教育、社會、慈善、宗教等公共服務目的,而且提供補助金的公益性組織(Margolin,1991:1)。就以上定義加以闡述而言,基金會是透過一筆基金的集合而成的,成立之目的在於藉由本身之力量將社會上較為分散或尚未利用之社會資源結合起來,用以協助缺乏政府資源溢助之公共服務項目。而在台灣「基金會」又稱財團法人,指的是協會以外的所有非營利組織(特殊法人除外),範圍非常廣泛,有缺乏基金而需要募款的、也有基金雄厚而不須募款的;也有承接政府補助計畫以及進行多項業務的、有的只做捐助或獎助的業務等。(李禮孟,1997:1)和台灣相較,美國的基金會範圍就較為狹隘。
綜而言之,在我國,基金會是屬於財團法人的一類,是以公益為目的的,而其設立標準則是依法向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向各法院登記。
第五節 台灣基金會的概況
1846年,由英國科學家傑姆˙史密斯遜(James Smithson)所捐贈以「人類知識的增加和擴散」為宗旨的 Smithsonian Institution在美國成立,揭開了現代基金會序幕。
台灣有資料可考的早期基金會則推清道光十三年成立的東勢義渡會,台灣早期基金會的規模均很小,活動範圍僅限於鄉里的慈善服務,與現代基金會型態相距甚遠。台灣現代化基金會多成立在民國50年以後(基金會在台灣,1997),以下就幾個時期描述:
1. 在民國60年以前,基金會是以傳統的慈善和社會教育為主,社會運動和文化藝術類的基金會根本不存在。
2. 從民國60年代開始,台灣經濟進入成長期,基金會類型才呈現多元,不同設立宗旨之各類型基金會紛紛出現。以文化藝術與社會運動為主題的基金會首度產生,可稱之為基金會的「萌芽年代」。
3. 民國70年台灣社會跨入另一階段,此時民間社會在獲得經濟成熟的孕育下,湧起一股新興力量,基金會的發展在這種新的客觀環境下,獲得更蓬勃的發展,70年代可稱為基金會的「發展年代」。
4. 民國76年解嚴後,各種不同類型的新興基金會顯著成長,其中社會福利類及助學類的基金會相對比例下降,代之而起的是學術研究類及社會教育基金會。此時期表現出民間社會熱衷於爭取社會權益及改革,積極參與公共政策和關懷本土文化的三股有形力量。
表2.4台灣各時期基金會概況
時 期
概 況
民國60年以前
以傳統的慈善和社會教育類為主。
民國60年代
以文化藝術與社會運動為主;
基金會的「萌芽年代」。
民國70年代
基金會的「發展年代」。
民國76年以後
代之而起的是學術研究類及社會教育基金會。
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六節 基金會的法規
財團法人依民法、各種特別法、宗教法規、各財團法人監督準则所設立的組織,且向法院辦理登記完成,享有稅法上優惠的組織稱之。如:基金會、私立醫院、私立學校、寺廟……。其中本研究所欲探討的是基金會的法規,而基金會是財團法人一種,財團法人成立之基礎在財產,即以「財產」為集合體之他律法人,是指有人捐出一筆財產後,依目的來運用財產,其組織或管理方法不完備時,僅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目前基金會之設立程序,依我國民法第59條、69條及61條規定,財團法人基金會設立要件主要有三:
1. 捐助章程
2. 主管機關之許可
3. 向所在地法院辦理登記
一般申請程序如圖所示:
擬定捐助章程
設置董事、組織董事會
籌募基金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
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正式成立
圖2.3基金會申請程序表
資料來源:喜馬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民86),基金會在台灣,中華徵信社,台北,頁4。
由於財團法人為從事社會公益的法人團體,因此在稅法上訂有減免賦稅的優惠措施。以下是與基金會相關的民法法規:
第五十九條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六十 條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捐助章程,應明訂法人目的即所捐財產。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第六十一條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下:
一 、目的。
二 、名稱。
三 、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 、財產之總額。
五 、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 、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七 、訂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八 、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財團之登記,由董事長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應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
第六十二條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第六十三條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第六十四條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目前各基金會的主管機關並不統一,主管各基金會的行政單位,係依各基金會之目的事業而定,因此中央各部會局屬或省(院轄市)縣市政府各單位均可能受理基金會之許可業務。例如關於教育之基金會,應向教育部或省市(直轄市)教育廳局或地方相關單位請求許可。各主管機關依其所訂的財團法人設立準則審查,所屬基金會的申請案件核准後則對其加以管理與監督。參考如表:
表2.5中央、省市、縣市各主管機關主管基金會之業務範圍
中央主管機關
省(市)主管機關
縣(市)主管機關
主 管 業 務 範 圍
內政部
社會處、民政廳(局)
民政、社會局
宗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民政、地政、職業訓練、建設、都市計劃、選舉
經濟部
建設廳(局)
建設局
經濟技術、管理、科技、生產力、能源、工業科學、電腦資訊
財政部
財政廳(局)
財政局
財政、金融、稅務、銀行
交通部
交通聽(局)
交通局
觀光、海運、鐵路、航空、電信、郵政、氣象、公路、交通安全
法務部
無
無
司法制度、更生保護、法律服務、監所服務、法制研究
教育部
教育廳(局)
教育局
私立學校、社會教育、國際文教、體育、學術研究、獎助學金
衛生署
衛生處(局)
衛生局
預防保健、藥物、食品衛生檢驗
環保署
環保局
環保局
環境保護、自然生態、防制污染
而本研究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是依據「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二條定義為「以舉辦符合教育部主管業務之公益性教育事務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如:金車教育基金會、好鄰居文教基金會等…..。(韓德先,1992)。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则」修正為「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则」,並將原隸屬教育部之業務屬性偏重文化藝術性質得基金會,移轉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则摘要重點如下:
1最低基金數額:3000萬。
2.董事人數限制:不得少於7人,不得逾21人,並須為單數。
3.董事背景限制:董事之間有配偶及三親等內的血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總額三
分之一。
4.經費限制:用於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利息及其他經費收入之百分之八十。
5.其他:董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
第七節 基金會的分類
(1)就基金會來源不同而分:
a.獨立基金會:此基金會主要是管理個人為慈善目的所捐助的基金,然 後將這些基金所賺取的利息,用以贊助非營利組織以追求公共價值。
b.企業基金會:企業公司捐贈基金,委由基金會管理。
c.社區基金會:由社區中許多的財務捐贈,所成立的基金會。
d.運作基金會:此基金會支援非營利組織的基金,不得超過收入的百分 之十五,他本身亦從事執行相關的業務(Salamon,1992)。
(2)就組織的目標性質不同而分:
依據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於《台灣三百家主要基金會名錄2001年版》一書中,將台灣三百大基金會分為七大類型:〈a〉文化教育類;〈b〉文化藝術類;〈c〉社福慈善類;〈d〉醫療衛生類;〈e〉環境保護類;經濟發展類;其他類,包括:新聞事業、觀光事業、法律事務等。其中以文化教育類所佔的比例最高(155家佔50.3%)(韓德先,1992)
(3)就業務運作型態不同而分:
基金會的業務運作型態有很多方式,一般分為「作業型基金會」及「贊助型基金會」:
(a)作業型基金會:
指非單獨以捐助錢財,而依據組織使命(宗旨),舉辦各項服務活動或推動專案執行為主要工作的基金會;其活動包括:舉辦演講、座談會、研討會、出版編輯、舉辦各項教育推廣活動、舉辦各項宣導活動、提供直接福利服務、學術研究及社會倡導等。(陸宛蘋,2000)
(b)贊助型基金會:
某部分基金會存在之目的是以財務來支援其他的非營利組織或個人,即所謂的贊助型基金會;也就是有策略性的提供贊助經費給團體或個人為主要業務。其業務內容包括:選取符合設立宗旨的捐助對象、審查考核受贈者之營運績效、評估鑑定專案的執行成果等。而在捐助業務的價值主要是增進社會福祉、擴大視聽見聞、掌握需求方向、共享資源經驗及獲得社會肯定。(方薇薇,2000)
台灣地區基金會由於主管機關非常多,因此確切的數字不是很詳細,根據喜馬拉雅基金會估計,台灣基金會總數大約在兩千家左右。以下僅就根據教育部(民90)編印之「全國文教基金會名錄」中,教育部所主管之教育事務基金會計608個基金會,依業務類別分成以下16種類型:
(一) 藝文、文化教育類。
(二) 醫療教育、醫療研究類。
(三) 家庭教育類。
(四) 老人教育類。
(五) 獎助學金類。
(六) 宗教教育類。
(七) 休閒教育類。
(八) 兒童、幼兒、親職教育類。
(九) 青少年教育類。
(十) 法制教育類。
(十一) 科技教育類。
(十二) 體育教育類。
(十三) 婦女教育類。
(十四) 財經研究類。
(十五) 學術研究、交流類。
(十六) 其他。
第八節 教育事務基金會的概況
我國對文化教育的重視與投資向來不遺餘力,近年來在各類型基金會發展當中,以文教基金會增加的數目最多。文教基金會與慈善救助性質基金會最大的不同,在於將服務受益的對象由被動的接受轉由主動的解決,其在社會上所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是目前數量最多、資源最豐,且最具多元化的公益性非營利組織。
教育事務基金會(又稱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之前,稱為文教基金會(文教財團法人),依據「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五條及「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二條訂定,指以所捐助的財產來辦理教育、文化、公益事業,並符合主管機關之業務。但是民國八十八年後,文化藝術與教育事務分家,政府擬將原隸屬教育部之業務屬性偏重文化藝術的基金會移轉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所以文教基金會就此分為文化藝術基金會與教育事務基金會。下列針對已登記之教育事務基金會基金會之數目、以及相關法源與其定義做詳細的說明:
壹、教育事務基金會之定義
關於教育事務基金會的定義,依據「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二條定義為「以舉辦符合教育部主管業務之公益性教育事務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如:金車教育基金會、好鄰居文教基金會等…(韓德先,1992)
貳、已登記之教育事務基金會數目
我國對於基金會採取分散式的管理,所以對於基金會的總數較無法提供精確的數字。不過在文教基金會方面的資料則較為精確,教育部曾於民國八十二年編印「全國性文教財團法人簡介」,復於民國九十年五月編印「全國文教基金會名錄」,收錄教育行政機關及文建會主管之文教基金會共2430個,若扣除文教會主管的99個文化藝術性質的基金會,其餘的2430個則屬於教育行政機關主管的教育法人。我國已登記之基金會,文教基金會之數量一直高居首位,依據喜馬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民國八十六年出版之「基金會在台灣」,共收錄1596個基金會,其中文教基金會就占了1107個,比率高達69.4%,形成文教基金會獨大的局面,其原因有二:一為設立基金(200萬以上)遠較社福慈善基金會(3000萬以上)為低;二為任何基金會之設立目的,都很容易跟教育相連結。
而本研究的研究對象為教育部主管的教育事務基金會,教育部主管的基金會視為全國性的,根據教育部於民國九十年編印的「全國文教基金會名錄」,教育部主管的基金會截至九十年止共計605家(見表2.6)。
表2.6 教育事務基金會數目統計表
主管機關
登記之教育法人數目
教育部
605
台灣省政府
93
台北市政府
417
高雄市政府
121
基隆市政府
35
宜蘭縣政府
75
台北縣政府
174
桃園縣政府
72
新竹市政府
135
新竹縣政府
34
苗栗縣政府
36
台中市政府
110
台中縣政府
37
彰化縣政府
47
南投縣政府
23
雲林縣政府
19
嘉義市政府
33
嘉義縣政府
34
台南市政府
50
台南縣政府
38
高雄縣政府
80
屏東縣政府
19
花蓮縣政府
19
台東縣政府
16
澎湖縣政府
6
金門縣政府
2
連江縣政府
1
總計
2331
資料來源:研究者依據教育部編印之「全國文教基金會名錄」(民90)研製
參、規範教育事務基金會之法源
我國設立基金會之法源依據為民法,以如前述,而我國民法對基金會僅是原則性的規定,至於基金會如何設立及監督,中央並無統一的法令,係由各部會自行頒佈行政命令補充,我國目前計有十九個部會頒有監督其所屬基金會之準則。教育部於民國七十四年頒布「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並於民國七十九年修正以做為全國教育行政機關監督管理所屬之財團法人之依據。依該準則第三條規定,文教法人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省、市為教育廳、局,縣、市為縣市政府。文教法人之業務範圍,跨越縣、市者由省教育廳主管,跨越省、市者,由教育部主管。依該準則而設置之財團法人,通稱為文教法人或文教基金會。
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行政院召開「辦理文化、藝術教育相關任務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協商會議決議:「文建會應負責文化、藝術團體之輔導事項,並儘速訂定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監督準則報院,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準則』名稱亦配合修正。」於是教育部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日將「文教財團法人準則」修正為「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但修正前已設立的教育法人,不符合準則規定者,應辦理補正,但依據第二十七條規定,法人名稱及設立金額不在此限。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相關的法規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一)設立規定
1、教育財團法人之設立,需先依捐助章程設立董事,再由董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向該管法院申請登記。(第四條)
2、教育法人之董事名額最少為七人,最多不可超過二十一人,且需為單數每屆任期不得逾三年,其中尚須有三分之一之董事具有從事目的事業的工作經驗。(第十條)
3、董事間若具有三等親內之親屬關係,或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之三分之一,且外國人不得擔任董事長。(第十條)
4、教育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第五條)
(1)目的及名稱、名稱並應加冠教育屬性。
(2)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3)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之方法。
(4)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5)董事名額、產生方式、任其及任期屆滿之改選(聘)。
(6)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
(7)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
5、教育法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申請設立 許可(第六條)
(1)申請書。
(2)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3)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4)董事名冊及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5)願任董事同意書。
(6)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
(7)捐助人會議記錄或籌備會議記錄。
(8)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二)組織運作:
1、文教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設立宗旨擬定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連同上年度之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表,報主管機關核備。(第十三條)
2、每年應開董事會兩次,決議時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如遇有下列情形,需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之二分之一同意,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第十五條)
(1)章程變更
(2)不動產處分
(3)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4)解散之重要決議事項
(三)業務執行:
1、文教財團法人舉辦各種公益事業,應與設立許可之目的相符,且除依法運用基金及各項收入外,不得有其他營利行為。(第十六條)
2、文教財團法人對於特定團體或個人之獎助,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第十八條)
3、文教財團法人用於相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或其他經常性收入之百分之八十。(第十七條)
(四)其他規定:
1、文教財團法人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第二十一條)
2、文教財團法人解散後,其剩餘財產之歸屬應依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第二十二條)
3、教育法人董事會作重要事項之討論時,教育部得派員列席。(第十五條)
4、教育部得派員檢查教育法人財務狀況、會計帳簿及業務辦理情形等業務。(第二十四條)
5、對違反規定之教育法人得糾正並限期改善,對連續糾正二次而未改善者或無正當理由停止活動持續二年以上之教育法人得撤銷之。(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
二、稅法上之規定
目前我國稅法上並無直接的規定,但因教育事務基金會是屬於非營利組織,故一併於此探討關於非營利組織的規定。
(一)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合於上開定者,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二)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六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之規定,非營利組織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減徵或免徵地價稅。
(三)土地增值稅
依平均地權條例三十五條之一之規定,凡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如其符合一定條件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非營利組織符合一定條件者,其房屋稅可免徵或減半徵收。
(五)使用牌照稅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一條及第七條之規定,非營利組織之交通工具免徵此用牌照稅。
(六)營業稅
依營業稅法第八條之規定,非營利組織有本條規定範圍內之貨物或勞務提供者,免徵營業稅。
(七)印花稅
依印花稅法第六條規定,凡非營利組織有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或財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者,免納印花稅。
(八)娛樂稅
依娛樂稅法第四條第依款之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
(九)關稅
依關稅法第二十六條,非營利組織進口物品免徵關稅。
(十)商港建設費
依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五款之規定,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或公益、慈善團體贈送或受贈之救濟物資,其進、出口免徵商港建設費。
第九節 評鑑制度
現今社會關於福利服務轉向民營化已經是一大趨勢,民眾已傾向由非政府機構來執行,這是基金會崛起的主因之一。另外,從Brudnepy提出的「合產模式」(the Coproduction Model)認為,政府也可以透過與非營利組織的合作,使政府服務得以擴張,如此對於政府經費以及行政運作方面也會更有效率(陳金貴,1996)。雖說為合作關係,但監督各基金會健全組織發揮功能,即在確保基金會都能達成「公益性質」的目標,所以政府對於基金會的監督絕對其必要性與重要性,這也就是評鑑制度為什麼會實施的重點之一。
以我國而言,政府將財務輸送到民間基金會的主要方式有獎勵補助、委託外包以及公設民營。從獎勵補助方面來討論,獎勵補助的申請與核准時常被懷疑有利益輸送或不公的問題存在,倘若在獎勵補助申請前沒有一套完善縝密的評鑑制度,便無法建立起良好的信譽,也無法提供大眾各個基金會的優劣與實務運作的資訊。
從另一方面來看,基金會乃非營利組織,也就是並非以營利商業行為為主軸,倘若沒有好好控制管理,定期審查其內部運作以及資源流動狀況,易流於形式的空殼,所以教育部為全面瞭解其所主管基金會的資源狀況、會務的推展績效以及需要改進的要點,以加強輔導健全基金會的組織以及業務事項運作,並且督促使其更加完善,特別於九十一年頒佈「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以利教育部對於其主管教育事務基金會有更確切的瞭解。以下將就教育部於九十一年實行的評鑑制度做內容的陳述,接著就評鑑制度停擺的原因以及教育部當前對其管轄的教育事務基金會管理的現況,最簡略的敘述,分述如下:
壹 、我國教育部於九十一年實施之評鑑制度
教育部為全面瞭解其主管各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之資源狀況、會務推展績效及應改進事項,以加強輔導健全其組織及業務運作,進而促使各教育法人進步與發展,特依據「民法總則」、「民法總則施行法」與「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頒布「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教育部評鑑要點)。
依據教育部評鑑要點,各教育法人須於每年二月底前將:
1、「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自我評鑑表」三份(含相關證明資料各乙份)。
2、捐助章程及最新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乙份,送達至教育部。
而各教育法人應受評鑑之項目包括:
1、會務:包括組織設施、行政事務二部分,佔評鑑分數百分之三十。
2、財務:基金管理運用情形、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及經費收支狀況,佔評鑑分數百分之三十。
3、業務:包括捐助章程所辦理之推廣教育、獎助或補助業務、參與政府機關、其他團體活動或接受委辦業務等有關教育法人之業務(詳見附錄一),佔評鑑分數百分之四十。
待教育部將「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自我評鑑表」寄送各教育法人據實填寫後,連同各相關證明資料寄回教育部,即開始進行審查。審查主要分為三個部份:
首先由教育部本身依各教育法人所提報之自我評鑑等相關資料進行書面初審,並將初審結果意見提報決審評鑑委員會;其次,再由教育部邀請深諳業務與會計專業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共同組成評鑑委員會,決定評鑑結果;最後,受評鑑之教育法人若對評鑑結果有意見者,須於通知結果寄達後十四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覆,教育部則須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進行覆審,但申覆僅以一次為限。
教育部評鑑結果將各教育法人之等第分為:
1、績優:評鑑成績被評為八十五分以上之教育法人。
2、合格:評鑑成績被評為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之教育法人。
3、待改進:評鑑成績被評為未滿六十分之教育法人。
被評列為績優者之教育法人,由教育部致函嘉勉,並公告周知,此外還能夠優先輔導參與辦理公共事務、擇選推薦參加「教育部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團體甄選或擇優辦理示範觀摩活動;而被評列為「待改進」以及有未依照規定運作之情事者,由教育部依改進項目予以糾正,並限期予以輔導改進。另外,教育部還另外詳列七項情事(詳見附錄一),明定若有教育法人有此七項情事則不予以獎勵。
而教育部評鑑各教育法人之評鑑方式主要分為「自我評鑑」、「訪視評鑑」、「追蹤評鑑」三大方式。自我評鑑最主要的評分依據乃在於各教育法人填寫之「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自我評鑑表」;訪視評鑑則只就被評鑑為「待改進者」,選擇急需赴會訪視之教育法人進行實地訪視;追蹤評鑑則是對於被列為「待改進者」或有未依規定運作之情事者,切實輔導改進。
貳 、評鑑制度停擺之原因
教育部是於九十一年委託政治大學實行此項評鑑制度,但此評鑑制度僅實行一年即因效果不彰停辦,本研究與教育部社教司第四科訪問之後,將原因歸結如下:
一、回收率低:關於自我評鑑表送回的部份,回收數非常少,因教育部表示此次的評鑑制度為參考之用,不對外公佈,所以正確的回收數無從得知。
二、基金會參與率低:或許因為事前的宣傳與解說不夠或不明確,各教育事務基金會參與的狀況不踴躍,這也是改善的方向之一。
三、指標的建立缺乏公平性:其指標的建立有失其公平性,例如將財產額不一或相差甚大的基金會一併比較,或產生不公平的情事,舉例來說,倘若今天A基金會擁有較高的知名度,基金會的規模也較龐大,財產額高,其所舉辦的活動亦多;但B基金會則相反,因為規模小,財產額小,所以舉辦的活動也不多,但這並不表示B基金會在等第上就應該要低於A基金會,所以關於指標的設立不完善亦為當前要努力的目標。
參 、我國教育部評鑑制度之現況
教育部在未實施評鑑制度之前,是使用基金會每年度填寫報核資料(見附錄三)為審查的依據,各教育事務基金會需於期限內繳交報核的資料,供教育部做參考,以詳細瞭解各基金會的現況,所以,目前教育部仍然是沿用實施評鑑制度之前的方式來監督其主管之基金會。
每年度的報核資料包含: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業務自我檢視策劃表、教育事務基金會名錄資料表、年度結餘經費運用具體計畫書、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計畫以及財產清冊,共七項資料。教育部社教司指出,目前對於評鑑制度的內容、指標仍在修正,未來將集結專業人士及詢問各教育事務基金會的意見,以做出更具代表性與公平性的指標,如此方能繼續推動評鑑制度,使得監督各教育事務基金會的系統更為完備。
第三章 研究設計
壹、研究架構圖
圖3.1:研究架構圖
貳、變項與操作定義
1.評鑑項目比例:
依照『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評鑑項目中,包含了會務(30%)、財務(30%)、業務(40%)三大項目,作為評鑑分數的一部分。
本研究欲探討:(1)評鑑項目分配的比例是否恰當?(2)評鑑項目的比例是否會依基金會不同性質、規模來反映個別的績效?
2.評鑑方式:
依照『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評鑑方式分為三階段:(1)自我評鑑:各基金會根據設立宗旨與任務績效填寫自我評鑑表。(2)訪視評鑑:評列「待改進」者,則需進行實地訪查及驗證。(3)追蹤評鑑:評列為「待改進」者或有未依規定運作之情事者,需確實輔導改進。
本研究欲探討:(1)由基金會自行填寫自我評鑑表做為初步審核依據是否適當?(2)自我評鑑表是否客觀,其公平性又為何?(3)以自我評鑑表作為績效審核的依據,是否會造成基金會有自我膨脹的情形產生?(4)自我評鑑表的內容是否流於形式化?(5)基金會若被評為待改進者,教育部主管機關是否有確實輔導?經過輔導後對基金會有沒有幫助?
3.獎勵方式:
依『91年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評列為「績優」者,由教育部致函嘉勉,並公告周知。另外,有以下三種獎勵方式:1.由教育部優先輔導參與辦理公共事務2.由教育部擇選推薦參加「教育部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團體甄選3.評列為績優者,可擇優辦理示範觀摩活動。
本研究欲探討:(1)評列為績優者之基金會認為上述獎勵方式是否能為其帶來實質幫助?(2)又哪些獎勵項目,所帶來的實質幫助較大?
4.績效指標:
依『91年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將會務、財務、業務三項評鑑項目做為評鑑各基金會之績效指標:
(一)會務:包括組織及設施、行政事務兩部分。佔百分之三十。
(二)財務:基金管理運用情形、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及經費收支狀況,佔百分之三十。
(三)業務:包括依捐助章程所辦理之推廣教育、獎助或補助業務、參與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活動或接受委辦業務、研究發展、參加與目的業務有關之出國考察會議、編印書刊或其他教育事務等,瞭解預算與執行績效之契合度,佔百分之四十。
本研究欲探討:(1)基金會認為以這三項評鑑項目做為績效評估指標是否適當?(2)基金會認為尚有哪些項目需纳入考量?(3)此三項績效指標是否能依各基金會性質與規模之不同,反映出個別之績效?(4)基金會認為哪些績效指標最為重要?(5)基金會認為哪些績效指標較不重要?
參、研究對象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為教育部主管之教育事務基金會,依『全國文教基金會名錄2001版』教育部主管之教育事務基金會共有605家,我們'以問卷調查的方式,針對605家之基金會進行全面普查。
肆、研究方法
一、文獻探討
此方法亦稱為「資料分析法」,它可節省大量經費,並看出事件的發展趨勢。本研究蒐集國內外專家學者相關研究文獻,包括基金會定義、分類與為何要有評鑑制度等,對基金會評鑑制度這個主題做一個初步的了解及依據理論的標準。
二、問卷調查法
針對探討「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制度的優劣與對基金會的影響,本研究的研究對象為全台灣教育部主管的文教基金會為清冊,由於分布區域廣泛,研究名單易於掌握,且數量適度,在預算和人力有限的情況下,選擇以問卷調查法進行研究。
伍、研究流程
圖3.2:研究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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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來源:
文教基金會會訊 第57期,民國90年8月
附錄一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
教育部由九十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詳細內容如下:
一、依據:
(一)民法總則、民法總則施行法。
(二)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二、目標:為全面瞭解教育部主管各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之資源狀況、會務推展績效及應改進事項,以加強輔導健全其組織及業務運作,進而促使各教育法人進步與發展。
三、辦理單位: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四、評鑑時間:每年五月至七月。(評鑑上年度)
五、評鑑對象:各教育法人
六、評鑑項目:
(一)會務:包括組織及設施、行政事務兩部分。佔百分之三十。
(二)財務:基金管理運用情形、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及經費收支狀況,佔百分之三十。
(三)業務:包括依捐助章程所辦理之推廣教育、獎助或補助業務、參與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活動或接受委辦業務、研究發展、參加與目的業務有關之出國考察會議、編印書刊或其他教育事務等,瞭解預算與執行績效之契合度,佔百分之四十。
七、評鑑資料送達時間:
各教育法人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但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教育法人,得延至四月底前)將下列評鑑資料以掛號寄達本部函示指定之地點:
(一)「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自我評鑑表」(如附件)三份(含相關證明資料各乙份)。
(二)捐助章程及最新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乙份。
八、評鑑方式:
(一)自我評鑑:由各基金會對其設立宗旨及任務之績效,進行自我評鑑,填具評鑑資料「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自我評鑑表」。
(二)訪視評鑑:就評列「待改進」者,擇選急需赴會訪視之教育法人進行實地訪視,以查核並驗證書面自我評鑑結果,瞭解其運作之困難,作為協助解決之依據。
(三)追蹤評鑑:對於評列為「待改進」者或有未依規定運作之情事者,切實輔導改進,以發揮評鑑功能。
九、評鑑程序:
(一)由本部將「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自我評鑑表」寄送各教育法人據實詳填後,連同相關證明資料寄回本部指定之地點。
(二)由本部先行初審,繼由評鑑委員會進行決審,評鑑方式如下:
1、初審:由本部依各教育法人所提報之自我評鑑等相關資料進行書面初審,並將初審結果意見,提報決審評鑑委員會。
2、決審:由本部邀請熟諳業務與會計專業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評鑑委員會,並由本部指派人員擔任召集人,主持決審評鑑會議,就初審結果進行決審,並決定評鑑結果。
3、申覆:對於評鑑結果有意見者,於通知寄達後十四日內,得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覆,本部於一個月內召集會議進行覆審。申覆以一次為限。
十、等第:
(一)績優:經評定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者,列為「績優。
(二)合格:經評定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列為「合格」。
(三)待改進:經評定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列為「待改進」。
十一、獎懲標準:
(一)獎勵:評列「績優」者,由本部致函嘉勉,並公告周知,另得由本部優先輔導參與辦理公共事務、擇選推薦參加「教育 部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團體甄選或擇優辦理示範觀摩活動。
(二)糾正與懲處:評列為「待改進」及有未依規定運作之情事者,由本部依改進項目予以糾正,並限期予以輔導改進或依有 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獎勵:
1、未依規定填報「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自我評鑑評分表」者。
2、未依規定將年度各項資料提董事會審核並報本部備查者;或年度報部資料不完備者。
3、一年中未召開二次董事會議者。
4、章程之修訂或其他設立許可事項之變更,未依規定提董事會決議或未報本部核備者。
5、董事任期屆滿,未依規定完成改選者。
6、年度經費虧絀超過決算收入百分之二十者(但有累積結餘可運用者不在此限)。
7、會務及業務推展違反法令章程、公序良俗或社會公益情事者。
十二、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社會教育司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三、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錄二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自我評鑑表
文字方塊: 【本表請詳實填寫,如有不實,相關人員應依法負責】 【 】年度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自我評鑑表( 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總分
等級
o績 優(颥︱隲分)
o及 格(隯︱钷分)
o待改進(钷分以下)
壹、法人基本資料:(不計分)
法人全稱:財團法人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 傳真:( )
一、設立許可日期及文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二、捐助章程經 年 月 日 第 屆第 次董事會 c 通過 或 c 修正通過(最近一次)
教育部核備日期文號: 年 月 日台( ) 字第 號
三、捐助章程規定董事人數: 人,每屆董事任期: 年;
董事長姓名: 執行長姓名: (若無執行長之編制,請寫相當職務之負責人)
四、基金總額(指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含現金、有價證券及不動產等):
設立基金:新臺幣(下同) 元,目前基金總額: 元(含不動產 元)
(請檢附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供參—附件一)
貳、評鑑內容:(一00%)
一、 會務狀況 三0%
得分
(一)組織及設施狀況:一五%
評鑑項目
(配分)
背景資料
對照表件
評分標準
得分
參照標準
量的結果(分)判斷依據
1、組織編制
(三分)
(1)現任董事為第 屆,董事為 人,(任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最近一次改選日期: 年 月 日,教育部核備日期文號: 年 月
日台( )社四字第 號(請檢附最近一次董事變更之教育部核備公文影本—附件二)
(2)是否有其他任務編制(如委員會、顧問團或志工團…等)? c是 c否
(þ是: ,
請檢附組織架構圖或其他相關文件—附件三)
(3)目前設有之附屬作業組織為:
上述各附屬作業組織是否均已依法辦妥登記?c是 c否
(þ否:原因 )
最近一次董事變更教育部核備之公文影本
組織架構圖或其他相關文件
董事會、行政組織架構或任務編組適切,依相關規定與編制辦理,能充分發揮行政效能。
3:董事會、行政組織或任務編組適切,均能充分發揮行政效能。
2:董事會、行政組織或任
務編組適切,大部分能發揮
行政效能。
1:董事會、行政組織或任務編組尚屬適切,行政效能尚待加強。
0:待改進。
2、人員任用
(三分)
3、待遇制度
(二分)
4、會址(及分事務所)使用情形(三分)
現有專職人員共 人;兼職人員共 人;志工人數: 人(請檢附職員工分工表—附件四)
是否訂有員工之薪給制度?c是 c否
(þ否:原因 )
(請檢附職員工待遇薪給核發資料影本—附件五)
(1)會址: 省(市) 縣(市) 鄉(鎮、市、區)ccc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2)會址處所面積 平方公尺
c 本會購置 c 租用 c 免費借用
(3)是否有分事務所?c是 c否
(4)有無備有「有權使用會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等)c有 c無
(請附有權使用場地之相關證明文件—附件六)
職員工分工表
待遇薪給核發資料影本
有權使用會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
專、兼職人員適切且均能遴選適當人員並確實發揮業務推動之功能。
基金會員工之薪資制度合理,並能合理按時支給。
會址(及分事務所)皆依規定設立,並取得有權使用會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證明文件,且能配合業務運作充分管理使用,成效良好。
3:員額與遴選程序良好適切,且業務執行功能優良完善。
2:員額與遴選程序適切,且業務執行功能良好。
1:員額與遴選程序尚稱適切,業務功能尚待加強。
0:待改進。
2:訂有薪資制度,並能合理按時支給。
1:薪資制度及支給時間尚可。
0:待改進
3:會址(及分事務所)依規定設立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且配合業務運作維護管理使用,成效良好。
2:依規定設立及取得相關文件,且尚能配合業務運作管理使用。
1:依規定設立且取得相關文件,惟管理使用,尚待加強。
0:待改進。
5、營繕與財物購置(二分)
6、財物管理(二分)
硬體設施:(如:辦公設施、電腦、傳真機……等設備,含數量)(請檢附財物清冊—附件七)
財物清冊
財物清冊
基金會營繕或財物購置切合需要,辦理流程嚴謹並能配合使用時效,執行成效良好。
基金會財物之登錄、保管及報廢等業務辦理確
實,維護管理成效良好。
2:營繕與財物購置切合需要,流程嚴謹,並能配合時效有效執行。
1:營繕與財物購置尚合需要、執行流程與時效,尚能
配合時效。
0:待加強改進。
2:財產管理依規定登錄,並經盤點列冊維護保管,成效良好。
1:財產登錄完全,並能維護保管。
0:待加強改進。
(二)行政事務狀況:十五%
評鑑項目
(配分)
背景資料
對照表件
評分標準
得分
參照標準
量的結果(分)判斷依據
1、變更事項(四分)
設立許可事項是否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c是 c否
(þ否:原因 )
(請檢附教育部核備公文影本—附件八)
教育部核備公文影本
改選董事、財產總額之增減、修正捐助章程及會址(分事務所)遷移等應行辦理變更事項均依規定之程序完成變更登記。
4:均能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0: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待改進。
2、董事(監察人)會議
(四分)
3、文書管理(二分)
本年度董事會議召開次數: 次,本年度監察人會議召開次數: 次(無設監察人者本空格免填);會議日期詳如下:
c董事會c監察人會: 年 月 日,紀錄報教育部日期: 年 月 日(或c無重要事項並未報部)
c董事會c監察人會: 年 月 日,紀錄報教育部日期: 年 月 日(或c無重要事項並未報部)
c董事會c監察人會: 年 月 日,紀錄報教育部日期: 年 月 日(或c無重要事項並未報部)
c董事會c監察人會: 年 月 日,紀錄報教育部日期: 年 月 日(或c無重要事項並未報部)
c董事會c監察人會: 年 月 日,紀錄報教
育部日期: 年 月 日(或c無重要事項並未報部)
每年至少召開二次董事會議,議題均充分討論,決議事項能確實執行,成效良好。
基金會文書檔案及重要文件管理,辦理確實成效良好。
4:會議性質、次數、決議事項,執行成效績優。
3:會議性質、次數、決議事項,執行成效良好。
2:會議性質、次數、決議事項,執行成效尚佳。
1:會議性質、次數、決議事項,執行成效待加強。
0:待改進。
2:收發文紀錄詳實,檔案調閱取用方便,重要文件保
管得當。
1:收發文紀錄明確,檔案
調閱取用尚稱方便,重要文件保管待加強。
0:待改進。
4、會務管理
(二分)
5、年度資料之審定(三分)
本年度工作報告、財產清冊及下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等文件是否均依規定提經董事會審定?c是 c否(þ是:請檢附上項佐證資料影本乙份,如會議紀錄影本,附件九)
(þ否:原因 )
會議紀錄影本
會務管理電腦化,有專屬網站,並有專人(專、兼職)辦理,
執行成效良好。
年度資料均經董事會審查通過
2:會務管理電腦化,建置專屬網站,並有專人辦理,成效良好。
1:會務管理電腦化,惟尚未有專屬網站,待加強。
0:待改進。
3:本年度資料均經董事會審查通過。
0:未經董事會審查通過,待改進。
二、財務狀況:三十%
得分
評鑑項目
背景資料
對照表件
評分標準
得分
參照標準
量的結果(分)判斷依據
1、基金之管理運用(十分)
(1)基金總額之現金部分是否以定期存款存放?
c是 c否;(þ是,存放生息之金融機構:
;
þ否,原因:
。)
財產清冊(含存放憑證)
基金總額(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均能依相關法令辦理,有效管理使用且成效良好。
*優良(7至樰分)
*普通(4-6分)
*待加強(1-3分)
*待改進0
(2)除轉存、續約等必需之手續外,基金曾否提領過?c是 c否;
(þ是:請說明提領次數及原因:
)
(3)基金是否有轉投資?c是 c否;
(þ是,轉投資是否經董事會審議?
c是 c否;
þ是
投資項目:
投資損益: )
(4)是否將基金會之財產存放或貸與董事或非金融機構?c是 c否;
(þ是:原因: )
(5)基金會所屬之不動產是否均納入基金總額且經法院登記?c是 c否;
(þ否:原因: )
(6)基金會如屬政府機關捐助成立者,請填寫
政府機關名稱: ,捐助年度及金額:
(請檢附財產清冊並附存放憑證,附件十)
2、預決算之編制與執行及會計制度之運作(二十分)
(1)下年度收支預算及本年度決算是否經董事會審定?c是 c否(請附本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下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工作計畫及資產負債表等相關財務報表,附件十一)
(2)財務報表是否有對外公開?c是 c否
(3)經費收入是否均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
查:c是 c否
þ是:開立收據共 張,
合計金額: 元(請檢附佐證樣張影本乙份,附件十二)
þ否:原因
(4)本年度經費收入總額 元,
支出總額 元;
支出總額占收入總額 %
(5)本年度決算之辦公費及業務費合計支出金額為 元,占決算總支出 %
(6)會計、出納有無指定專人(專職或兼職)辦理:c是 c否;
þ是:會計人員姓名:
出納人員姓名:
(7)財務狀況是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c是 c否;(þ是:會計師姓名: )
þ否:原因
(8)是否有完備之會計帳冊?c是 c否
(9)是否備有年度捐贈人名冊?c是 c否
本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下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工作計畫及資產負債表等相關財務報表
正式收據樣張影本乙份
①預算經費編制符合法令規定並符合業務需要。(五分)
②能配合會務運作,依經費收入來源合理分配編制。(人事、業務、材料、設備等費用)(五分)
③經費收入與支出能依相關法令程序辦理,經費執行切合需求,稽核嚴謹,並詳實登錄。(五分)
*優良:確實依相關法令編列預算書,並能完全配合業務需要。(5分)
*普通:確實依相關法令編列預算書,尚符合業務需要。(3-4分)
*待加強(1-2分)
*待改進:0
*優良:各項預算編列符合經費來源合理分配編制,分配比例適當。(5分)
*普通:各項預算編列尚符合經費來源合理分配編制,分配比例尚可。(3-4分)
*待加強(1-2分)
*待改進:0
*優良:5分
*普通:3-4分
*待加強(1-2分)
*待改進:0
④有完善之會計制度,,且經費收支均有合法憑證並妥為保存。(五分)
*優良:5分
*普通:3-4分
*待加強:1-2分
*待改進:0
三、業務狀況40%
得分
評鑑項目
背景資料
對照表件
評分標準
得分
參照標準
量的結果(分)判斷依據
業務執行成效
(四十分)
(1) 興辦業務是否均符合章程所訂宗旨及目的事業?c是 c否;是否均經董事會審核?c是 c否
(2) 請逐項填寫所辦業務,含辦理項目名稱、日期、內容說明、主辦單位或協辦單位、經費、經費來源及效益……等。(如下表)(請
檢附工作報告成果資料,並盡量附具體事實之佐證資料或照片,附件十三)
本年度工作報告並附具成果資料
業務目標具體明確,執行成效良好,並有具體之成果。
*優良:業務執行成果具體明確,具有績效。(檩-⑫分)
*普通:業務執行成果堪稱良好。(樶-橼分)
*待加強:業務執行已見成果,尚待具體推動。(綤-樰)
*待改進:0
*辦理業務類型參考如下:
(1) 目的事業推廣教育類(如辦理演講、座談或其他)。
(2) 獎助、補助業務類(並註明是否訂定補助辦法?該辦法是否經過董事會審查通過?)。
(3) 參與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活動或接受委辦業務類。
(4) 研究發展事項類(如研討會、專案研究或其他)。
(5) 參加與目的業務有關之出國考察或會議類。
(6) 編印書刊類(如出版會務通訊、定期刊物、叢書或其他)。
(7) 其他。
(上所列舉各類型業務項目,僅供參考,請依實際業務辦理情形填寫,並檢附相同年度預算表,附件十四,俾於瞭解預算執行績效,另下表如不敷填寫,請依本格式另紙補述。)
項目名稱
辦理
日期
內容說明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經費
(單位:新臺幣元)
經費來源
效益
符合捐助章程第幾條第幾款之規定
項目名稱
辦理
日期
內容說明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經費
(單位:新臺幣元)
經費來源
效益
符合捐助章程第幾條第幾款之規定
項目名稱
辦理
日期
內容說明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經費
(單位:新臺幣元)
經費來源
效益
符合捐助章程第幾條第幾款之規定
文字方塊: 加蓋法人印鑑董事長簽(章)處: 執行長(或審核人)簽(章)處:
填表人簽(章)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錄三
基金會報核表
財團法人¡¡¡基金會
¡¡年度 經費收支預算表
民國¡¡年一月一日 至¡¡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臺幣元
項 目
預 算 金 額
說 明
小 計
合 計
一、上期累積餘(短)絀
(A)
二、收入
捐贈收入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收入合計
(B)
三、支出
人事費用
獎助(捐贈)費用
辦公(行政)費用
業務費用
其他費用
支出合計
(C)
本年度結餘(短絀)
(D)=(B)-)C)
本期累積結餘
(D)+(A)
董事長: 審核: 製表:
★填表須知:
一、收入及支出科目之編列,請視業務實際收支執行情形編寫。
二、人事費用包括薪資、退休金、伙食費、勞保費、加班費等。
三、年度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C÷B≧80%);若無上期累積餘絀(A)可資運用,年度結餘(D)不應虧絀。
四、自有預算書表者,請檢送之,否則請參考使用本表。
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業務自我檢視策劃表
說明:1、為促使各教育法人自我檢視上(九十二)年度及本(九十三)年度之各項業務是否均能依章程所訂宗旨及目的事業加以策劃,並符合相關規定,請於每年二月底前填寫下表並送教育部備查。
2、本表請詳實填寫,並經董事長簽名或用印。所填資料除「公益績效」一項將整理成工作成果,對外發表,以爭取各界對教育法人之支持外,其餘各項資料僅供本部瞭解各基金會運作情形;表內資料並將作為本部日後評鑑參考。
自 我 檢 視 項 目
備 註
一、組織及設施狀況:
1捐助章程規定董事人數為____人,每屆任期為_____年。
2現任董事為第_____屆,董事人數為_____人。
3現任董事任期為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4目前設有之附屬作業組織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上述各附屬作業組織是否均已依法辦妥登記?_____。
二、目的業務:
1興辦業務是否均符合章程所訂宗旨及目的事業?_____。
2獎助業務是否訂有相關獎助辦法?______。
3獎助業務之執行是否符合普遍性與公平性原則?______。
4上年度經費收入總額___________元,支出總額___________元;支出總額占收入總額______%。
(註:未達70%者,可視業務需要依規定申辦全部結餘經費之保留事宜,否則將依法課徵年度所得稅)
5上年度興辦重要業務,請列舉最重要或最有意義者三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上年度執行業務時遭遇之困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業務計畫是否符合章程所訂宗旨及目的事業?______;是否經董事會審核?______。
8是否有辦理原住民教育之相關業務活動?______。
三、公益績效:
1上年度辦理目的事業活動之場次計______次。
包括:¬演講、座談_____次研習、研討____次®展演____次¯競賽____次°獎助、補助____次
±推廣、宣導____次²其他_____次。
2各場次活動參加及受益人數約_______________人。
四、經費管理與財務狀況:
1基金總額(指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含現金、有價証券及不動產等):
¬設立時
目前 (含不動產 元)
2上述基金總額之現金是否以定期存款存放?_____;存放生息之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
3除轉存、續約等必需之手續外,基金曾否提顉過?______。
(如有,請說明提顉次數及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是否經董事會審定?_____。
5財務收支是否均取得合法之憑証?______。
6是否有完備之會計帳冊?______。
7是否備有年度捐贈人名冊?______。
五、行政事務:
1現有專職人員共_____人;兼職人員共______人。
2上年度召開董事會議________________次。
3上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及本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等文件是否均依規定提經董事會審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_______。
六、其他:
1九十二年度是否曾派員參加「2003教育基金會年會」?______。參加人數______人。
2九十三年度是否擬派員參加教育基金會年會?______。參加人數______人。
3最近三年度是否曾派員參加基金會會務成長之相關訓練?______。
參加訓練人數______人。課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會代碼:_________________ 法人全稱:財團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人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 / 董事長簽名(章):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 會址:□□□
教育事務基金會名錄資料表
基金會名稱
(請填寫全名)
財團法人
代碼:
會址
□ □□
分事務所會址
(無則免填)
□ □□
董事長姓名
聯絡人姓名
聯絡電話:
聯絡人職稱
傳真電話:
聯絡地址
□ □□
聯絡人E-mail
(無則免填)
基金會網址
(無則免填)
原始設立基金
(請填阿拉伯數字)
法院登記財產總額:
(請填阿拉伯數字)
設立許可日期及文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函
業務類別
(如獎助學金類、科技教育類、法治教育類等)
設立宗旨
92年度業務辦理情形:
(請填寫具體辦理事項且具績效者)
※本表請務必翔實填寫後隨九十二及九十三年度預決算等資料函送教育部,俾供基金會名錄建檔與製作使用。
財團法人○○○基金會
○○年度結餘經費運用具體計畫書
一、○○年度結餘經費共計: (A)元。
二、結餘經費使用計畫如下:(請於□內勾選,三種選擇: 選1或2或1+2)
□1.【轉 納 基 金】 合計 (B) 元。
□2.【保留至往後年度業務使用】 合計 (C)元,
⊙勾選2.者請填寫保留款使用計畫詳如下表:
(例)
預支年度
計畫名稱
計畫內容摘述
金額
備註
○○年
甲計畫
○○年
乙計畫
○○年
丙計畫
合計
(C)
填表說明:
一、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保留計畫經費的合計數額需等於年度結餘款(即金額B+金額C=金額A)。
三、上表中保留(預支)年度最長不得超過四個年度。
四、辦理結餘經費保留案,需檢送申請書(公文)乙份、年度經費收支結餘表、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即本表)等一式三份報部。本部將視個案核轉財政部同意。若屬轉納基金需俟接獲財政部同意函後再檢具董事會議紀錄及財產清冊(含存放憑證)各一式四份報部辦理財產總額變更事宜。
財團法人¡¡¡基金會 ¡¡年度 工作報告
工作項目
活動時間
活動地點
實施內容
參加人數
︵或受益人數︶
財團法人¡¡¡基金會 ¡¡年度 工作計畫
一、計畫依據:依據本會捐助章程第 條
二、計畫目標:
三、實施內容:
工作項目
實施內容
經費預算
︵新臺幣元︶
預定進度
備註
起
迄
財團法人¡¡¡基金會 財 產 清 冊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種類
名稱
單位
數量
金額(新臺幣元)
備註(存放機關及其證明
文件字號)
經
法
院
登
記
動 產
不動產
小 計
未
經
法
院
登
記
動 產
不動產
小 計
總計
【說明】:
1.財產種類包括動產及不動產,並依﹁經法院登記﹂及﹁未經法院登記﹂之財產內容分別填報。
2.動產名稱含儲存銀行之現金、上市股票、公債等;不動產名稱含土地及建物。其中有價證券部分可按其前一次交易價格或面額計算;不動產則以成交價︵購買取得者︶或公告現值︵接受捐贈者︶折價合計,並應於取得所有權後報部辦理財產總額變更登記。
3.財產憑據影本連同清冊附送備查。財產證明請向存放行庫申請開立存款餘額證明書,定期存款可直接影印定存單,但須在有效存放日期內。
4.右表中,經法院登記之財產﹁小計﹂欄之金額應與法人登記證書所載之﹁財產總額﹂欄之金額相同。
5.本表各欄如不敷填表,請依實際需要自行增列。
[1]本組研究成員為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三年級學生,依姓氏筆劃排序。
[2]因非營利組織最主要是與提供公共財的政府部門(第一部門)以及提供私有財的營利組織(第二部門)有所不同,並有所區別,故稱為第三部門
[3]教育部編印之『全國文教基金會名錄2001版』前言指出教育事務基金會共計608個,經查證名錄後,發現實際上為605個(韓德仙,2002)
[4] Clients:指服務之對象;Operations:指創造價值之業務運作,含規劃與組織;Resources,指財力與物力資源,含資源提供者;Participatants,指參與者,含專職人士與志工;Services,指所提供或創造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