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

財團法人桃園市平興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董事徵選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六條擬定。

第二條 本會前一屆董事得經當事人意願及董事會決議後擔任後一屆董事。不足之名額由董事提名,經董事會依章程第七條按類別分別審議通過後

聘任之。

第三條 新任董事候選人應合於下列各款條件中之一項,方得提董事會議決:

1. 由董事長或本校校長提名者。

2. 捐助本會或本校圖書館經費達10000元以上者。

第四條 本辦法經第一屆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