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轉知】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更換新式居留統一證號之醫事人員證書改註或換發事項

補充說明:依新北府衛醫字第1101054513號函說明,無須立即換發執業執照,辦理更新或執業異動時再一併更正。

一、以醫事人員證書改註方式辦理時,請備齊原發之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已更新之居留證影本及醫事人員證書之改註申請書(免附考試院核發之考試及格證書),以郵寄、親送或委託他人洽本部辦理。

二、因醫事人員證書護貝或破(污)損等情形,需辦理換發時(不包括遺失補發),請備齊原發之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已更新之居留證影本及醫事人員證書補換領申請書(免附考試院核發之考試及格證書),自即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以本部收到申請日為準),免繳費(每人以一次為限),以郵寄、親送或委託他人洽本部辦理

110129-衛部醫字第1101663066A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