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醫療機構接觸者匡列事項說明

依疫情指揮中心肺中指字第1113800179號函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一項所示,

醫療機構密切接觸者匡列原則為自個案發病前2日至個案隔離前,具以下接觸情形:「在無適當防護下,24小時內與確定病例有2公尺內近距離接觸達15分鐘以上。」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於下列情況原則不列入密切接觸者:「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收集病史資料時(如一般問診或詢問TOCC),工作人員及確定病例皆有配戴醫用口罩,屬有適當防護裝備。」

上述政策依疫情指揮中心最新發布為準,如有COVID-19疫情相關疑問,請洽1922或新北市居家照護關懷中心(02)8259-1520洽詢。

0428_指揮中心因應社區流行疫情,為保全醫療量能,請貴局依循說明段辦理醫療機構接觸者.pdf
03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