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育之核心為課程,我國於民國82年與83年公佈的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和國民中學課程標準中,其課程規範之範圍從大綱到細目、目標、內容、方法、評量、上下學時間等,均鉅細靡遺地詳列於規定中。
進入二十一世紀之後,為了符應國家發展之需求以及對社會期待之回應,於民國91年完成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以「課程綱要」替代「課程標準」。此一課程發展之變革不僅降低教育部對課程實施之規範與限制,讓教師之專業得以發展,並給予民間教科書編輯者與學校在實施課程時較大的自主性。
在融合教育之趨勢下,特殊教育領域亦將民國88至90年間所頒佈之啟聰、啟明、啟仁與啟智等類及高中特教班職業學程課程綱要與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整合為九年一貫課程特教新課綱,並納入資賦優異課程。民國103年推動實施十二年國民教育,為了持續強化中小學課程之連貫與統整,實踐素養導向之課程與教學,以期落實適性揚才之教育,教育部研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期望能培養具有終身學習力、社會關懷心及國際視野的現代優質國民。
特 教 諮 詢 服 務
提供師生、家長及其他學校關於學生學習、行為管理、就醫資訊、特教業務等諮詢服務與資訊。
相 關 經 費 申 請
協助申請交通費補助、特殊教育學生助學金、及其他獎助學金。
特 殊 考 試 服 務
與教務處共同負責。提供本校學生特殊考場服務,包含試卷放大,報讀、延長考試時間、獨立考場等考試服務。
相 關 專 業 治 療
協助申請語言治療、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心理諮商等相關專業服務。個管教師陪同進行治療並邀請家長共同參與,且將治療建議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及課程中,以發揮最大功效。
鑑 定 安 置 工 作
協助跨階段鑑定安置工作及校內學生鑑定安置工作。
特 教 宣 導 活 動
融合教育:全校師生, 每學期至少舉辦一至五次
特教宣導:辦理生命教育、特教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