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勤實施辦法
一、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
二、緣由-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
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
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三、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第1款: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4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延長辦公時數注意事項
一、112年9月15日修正。
二、緣由-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
三、附表
公務人員保障法
一、保障法第23條第1項: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三、保障法第23條第1項: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勤休制度宣導
一、差勤系統已建置加班補休屆期預警功能,於補休時數屆期1個月前會通知當事人。
二、同仁可利用差勤系統差假申請頁面點選加班補休,檢視補休時數期限,於2年內休畢。
三、加班補休報表功能上線後,按月產製報表通知各科室有3個月內屆期補休時數之同仁及其單位主管,以掌握補休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