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績系統與畢業資格

新竹市立育賢國民中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01年8月29日全校會議通過

101年9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

103年2月10日校務會議修訂

104年8月28日全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依據「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及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段考、模擬考、競試和其他經教務處宣佈之各項考試。

第三條 各班班長於考試開始前,將出缺席人數及缺考學生座號書寫於黑板,並標明或提供試場座次表,以利監考老師填寫試場記錄。

第四條 考試前應將抽屜淨空或將課桌轉向180度(須全班一致),並將書包、背包收拾整齊擺放,在不影響行走及安全的前提下,放置於教室前、後空間或走廊。

第五條 除考試用必要文具外,不得放置或把玩與考試無關或影響考試公平性之物品,包含行動電話等電子產品和其他紙張。

第六條 使用墊板時,墊板上不得有與考試相關的公式、文字、數字,墊板下亦不得放置任何紙張。

第七條 應遵從監考老師指導,在試場內外均應保持安靜、不得喧嘩及影響試場秩序。

第八條 每場考試均須準時到場,遲到者除依校規辦理外,不得要求延長考試時間;若無故缺席考試,除依校規辦理外,該科考試零分計算。

第九條 考試作答前應檢查試卷、答案卷或答案卡,書寫或劃記班級、座號;正楷書明完整姓名後,再開始作答。(已事先印妥班級、座號、姓名之答案卡或彌封答案卷除外)

第十條 除電腦閱卷答案卡以黑色2B鉛筆劃記外,試卷一律使用藍或黑色墨水的筆作答;寫作測驗(作文)以黑色墨水的筆作答。

第十一條 除試卷油印不清楚,可在原位置(不可站立)舉手示意,俟監考老師允許再發問外,其餘一律不准發問。嚴禁談話、左顧右盼、借用物品及一切舞弊行為。

第十二條 考試未滿規定時間,不得提早交卷,交卷後亦不得離開教室。

第十三條 考試結束鐘(鈴)聲響起,監考老師宣布本節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並靜候監考老師指示收卷:

一、監考老師指示收卷後,仍繼續作答,經制止後仍不從者,扣該科分數10分。

二、收卷時必須確認自己的答案卡或答案卷已交至監考老師手中;若於監考老師收卷後再補交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三、收畢答案卷(卡)後,仍需靜待監考老師清點無誤宣佈下課後,始可離開教室。

第十四條 考試時必須遵守考試規則,並服從監考老師之指揮及監督。如有下列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情事,由監考老師載明於試場記錄表,交教務處(試務中心)移送學務處處分之。若考試結束後始發現有違反試場規則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亦同。

第十五條 違反下列各項者,酌扣該科分數5分。

一、未使用規定之文具作答,尚不足以影響批閱者(電腦閱卷除外,以電腦判讀為準)。

二、應書寫或標記班級、座號、姓名而未書寫或標記,但仍可確認為何人所有者。

第十六條 違反下列各項者,試卷以零分計,不准補考,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以上,大過以下處分。

一、偷看他人試卷,或誘使他人以答案示己者。

二、故意以書面、聲音或其他肢體動作,以答案示人者。

三、夾帶小抄、偷閱書籍,或桌面上、應用文具上留有字跡,且與該科考試內容相關。

四、應書寫或標記班級、座號、姓名而未書寫或標記,且無法辨識試卷為何人所有者。

五、不應書寫或標記足資識別個人之文字或符號,而擅自書寫或標記者。

六、塗鴨或汙染答案卷卡,或未使用規定之文具作答,足以影響試卷批閱者。

第十七條 違反下列各項者記警告。

一、未依座次表入座。

二、交卷後,監考老師宣布下課前,於教室內喧嘩、隨意走動,經監考老師口頭制止,仍再犯者。

三、考試進行中,行動電話或多媒體電子通訊器材發出聲響。

四、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或傳遞與考試無關物品,干擾試場秩序者。

五、嘻笑打鬧,擅自發言,或其他違規事項,情節輕微者。

第十八條 違反下列各項者記小過一次。

一、考試進行中,喧嘩、互相交談或左顧右盼,經制止仍再犯者。

二、不服監考老師指正,態度不佳。

三、考試進行中,未經監考老師同意,擅自離開座位。

四、考試進行中,故意毀損或藏匿自己或他人試卷。

第十九條 違反下列各項者,除該科零分外,並記大過一次。

一、冒名頂替或請人代考。

二、使用任何無線電子通訊設備(如呼叫器、行動電話等)從事舞弊行為。

三、其他重大舞弊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第二十條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則隨時補充說明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全校會議通過及校務會議修定後實施,再次修定時亦同。

新竹市立育賢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102年10月18日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通過

102年10月21日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11月11日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會議通過

104年8月28日全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補充規定依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第二十七條訂定之。

第二條、依據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第六條,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得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其實施方式由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另定。

 

第二章 學習領域評量實施方式

第三條 學習領域評量區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兩種。

一、定期評量依科目及學生學習階段不同,每學期實施一至三次:

(一)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生物、理化):七年級上學期至九年級上學期,每學期實施三次;九年級下學期實施二次。詳細實施時間於每學期行事曆公告之。

(二)前述以外的學習領域科目:七年級上學期至九年級上學期,每學期實施二次;九年級下學期實施一次。彈性學習節數之評量成績亦得比照本項辦理。

二、平時評量得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紙筆測驗及表單、實作評量、檔案評量等多元評量方式為之,唯各次定期評量間進行之十五分鐘以上平時評量之紙筆測驗,其實施次數不得超過各學習領域每週排課時數之節數,且每日不得超過三科。其評量方式及採計標準應由各學習領域討論議定之。

第四條 為輔導學生升學,本校另行辦理八年級競試及九年級模擬會考測驗等全年級統一紙筆測驗,辦理方式如下

一、競試:八年級上下學期,國文、英語、數學、自然、社會等五科各實施一次,詳細實施時間於每學期行事曆公告之。

二、模擬升學測驗(模擬會考):九年級上下學期各辦理一至二次,詳細實施時間於學期行事曆公告之。其成績僅供升學輔導參考,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

 

第三章 命題與審題

第五條 定期評量若為全校統一,定期定點實施之紙筆測驗(即一般所稱之「段考」),為維持評量之專業性、診斷性、公平性、規範性及保密性,應落實評量之命題、審題機制,並遵守迴避原則。其他全校性紙筆測驗,亦應比照辦理。

第六條 命題及迴避原則規範如下:

一、命題範圍於每學期初各領域會議中討論,並應遵守迴避原則排定命題教師,提交教務處備查。

二、命題教師應秉持專業,確實依據年度課程計畫之進度範圍,設計評量試題。

三、命題內容應參照評量準則之規定,兼具知識、理解、應用、綜合、分析、歸納、閱讀等層面。

四、命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參考書或題庫光碟中之試題、或採用(聯招、基測、會考等)考古題。

五、命題務必兼顧難易度、鑑別度及適當的配分,且顧及學生作答時間是否充裕。

六、命題教師應妥善存放試題資料,以防試題外洩,且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皆應嚴守評量試題之保密,以維護學生評量成績之公平性。

七、子女就讀本校之教師,除了迴避任教子女外,排定命題時亦應迴避子女就讀的年級,避免子女的評量成績受到質疑。若因師資結構無法避免,則不在此限,但仍應遵守命題及審題原則。

第七條 審題教師由至少三位該科目任教之非命題教師擔任,若該科目任教教師不足三位時,則由同科所有教師擔任。審題教師依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

一、命題範圍應符合教學進度。

二、題目的文字敘述應清楚,力求選項完整無誤,避免錯別字。

三、判斷題目內容的難易度是否適當。

四、檢查附圖是否清晰易判讀,且配合題意。

五、若發現有爭議性的題目,而命題教師與審題教師均無法取得共識時,得提交領域召集人進行複閱,且教務處保有最後審核修訂權,確認修訂後始得印製試卷,以維護學生權益。

 

第四章 評分、閱卷與校對

第八條 評量成績應於各次定期評量實施後一週內,由任課教師批閱(評量)完畢,依指定方式提交教務處彙整,以利將成績通知家長及學生。

第九條 任課(批閱、評量)教師應適時發還學生答案卷卡並檢討試題,或妥善保管答案卷卡至成績修正截止且無異議止(教師因離職等因素不及發還或不便保管時,應將答案卷卡移交相關教師或交回教務處),以備複評修正。

第十條 多科合併之答案卷卡,應由合併科目教師群中指定專責批閱教師,比照上述方式辦理。

第十一條 為維護學生權益,教務處彙整教師提交之成績後,發給「個人評量成績單」或「成績校對表」,若成績有誤,請學生親自向任課教師查明(含電腦閱卷考試),由任課教師於成績單或校對表上修正並簽名為證,學生持該證明於成績單上註明之期限前至教務處辦理更正(期限前未能與任課教師確認者,得請班導師代為協助),教務處重新發給修正後之成績單,更正手續始為完備。

第十二條 電腦閱卷考試,其評分結果依電腦閱卷判讀為準。學生作答時須用黑色2B鉛筆畫記,修正時亦須用橡皮擦將原畫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答案卡如有畫記不明顯或汙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識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三條 逾成績校對期限後,除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另有決議外,教務處不再受理成績校對更正。

第十四條 有關學生成績評量申訴案件,由本校另行召開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議決,其設置及運作要點另行訂定,全校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五條 有關學生評量違規及試場規則相關辦法,由本校另行訂定,全校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五章 學生評量缺席補考原則

第十六條 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第十七條 學生因公未能參加定期評量或重要考試者,由公假事由之承辦處室代為申請補考。

第十八條 學生於定期評量期間遇重大事故或傷病,欲請事、病、喪假者,學生及家長須依規定辦理請假並同時申請補考,准假後,得參加補考。因突發狀況未及事先請假並申請補考者,須主動致電學務處或班導師,委請班導師代為向教務處提出補考申請。

第十九條 學生於定期評量期間請事、病假,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未主動與校方聯繫並告知缺考原因者,校方得不接受其補考申請,並以曠課論處,其缺考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有關學生評量期間請假規範,由本校另行訂定。

第二十條 為求考試公正、公平性,補考實施時間為銷假到校當天立即實施。到校之後,一律先至教務處報到,補考完才回班級上課。若未能在銷假當天到校立即補考,則不准補考。

第二十一條 前揭缺考者適用之補考計分方式,須完成所有請假手續始得為之,且其補考期限亦不得逾下一次定期評量。

第二十二條 前揭因不可抗力事件缺考學生,若已逾定期評量補考期限仍未補考,其學期評量成績,得按當學期已參與之評量次數平均計算。因不可抗力事件長期缺席學生,其平時成績亦得以多元評量方式評定,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並得視個案狀況另行召開會議議定之。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並對相關案件保有複審及解釋權力。

 

第六章 學生學習輔導與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 為縮短本校學習成就低落學生之學習落差,彰顯教育正義,及關懷弱勢學生課業及時給予學習方面的補救與輔導,奠定良好的學業基礎,實施三級補救措施,實施方式如下:

一、第一層級補救—由各班各科任課教師於課間或課堂上進行即時的補救輔導。

二、第二層級補救—經補救教學科技化平臺電腦施測不合格者,對其實施課後補救教學。

三、第三層級補救—具學習障礙之特殊學生,由特教教師進行專業課業輔導。

 

第七章 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補考及畢業預警

第二十四條 針對學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習領域,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考,或進行其他補救輔導措施。補考以一次為限,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或未能依規完成非補考之補救評量者,皆無再次補救機會。

第二十五條 寒暑假期間,學生應配合全校返校日返校領取學期成績(補考)通知單,學生並應主動將通知單交予家長,以為告知。寒暑假返校之日期,訂於行事曆上。

第二十六條 各學期補考時間如下:

一、各學年之第一學期成績不及格補考,於第二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實施。

二、七八年級學生,各學年之第二學期成績不及格補考,於每年八月下旬實施。

三、九年級學生第二學期成績不及格補考,於每年五月下旬實施。

第二十七條 各學期補考結束後,於下一學期開學時發給補考結果暨畢業預警通知單,學生應持通知單主動告知家長。九年級學生第二學期補考,於畢業典禮前告知結果。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自壹佰零肆學年度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