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民國 1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一、 依據:109 年 8 月 14 日北市教資字第 1093073051 號函辦理。
二、 目的:為導引學生於校園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 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 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 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 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未經校方監管的之行動載具,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 用外,其餘在校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使用學校公用之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時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 清除個人檔案資料。
(三)於課堂中嚴禁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 活動無關之 APP。
(四)使用時應遵守校園秩序及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 私。
(五)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注意使用安全。
五、 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下列作為:
(一)手機係屬學生之財產一部分,惟當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或 影響他人隱私及安全時,學校可以進行必要管理,管理時間以不超 過當日為限。若有不當使用行動載具之情事,造成同學、教師及學 校困擾,該行動載具將由老師或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如散播不雅照片或文字者,將檢視其 情節輕重以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召開親師會議處理。
六、 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 認知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七、 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學校網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