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名稱:

  • 本會定名為「香港普通話研習社科技創意小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Xianggang Putonghua Yanxishe Primary School of Science and Creativit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天水圍天秀路25號天富苑香港普通話研習社科技創意小學(以下 簡稱「母校」)內。
  2. 網址: https://www.xpypssc.edu.hk
  3. 電郵:xpypaa@xpypsosac.edu.hk

第三條 宗旨:

  1. 促進各會員間之了解及溝通,加強會員與母校之間的聯繫。
  2. 培養舊生對母校之歸屬感,並支援母校的需要。

第四條 組織:

  • 本會由母校畢業同學組成,為一獨立組織,享有行政及財政獨立權;惟本會與母校 有緊密聯繫,母校可監察本會之會務。

第五條 年度:

  • 本會之行政及財政年度由每年之4月1日開始,至翌年之3月31日完結。

第六條 法定語言:

  •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言。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 會員資格:

  • 凡曾於母校就讀滿一學年或以上的肄業生或畢業生,皆可登記成為本會會員。

第二條 會費及財政運用:

  1. 會員須一次過繳交港幣30元作為永久會員之會費。已繳交之會費概不發還。
  2. 會費如有任何更改,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為準。
  3. 每次活動可向參加者酌情收費用。
  4. 會費之財政運用:
    1. 本會之會費得用於下列用途:
      1. 支付一切經常性開支。
      2. 資助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2. 提取款項須經主席及財政或主席及文書批准、共同簽署,蓋上本會印鑑, 方為有效。

第三條 會員權利:

  1. 於會員大會中享有獲選、動議、和議及投票權。
  2.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享用本會之福利設施及各項活動費用之折扣。

第四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各項議決。
  2. 出席會員大會。
  3. 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4. 會員如需更改通訊地址、電話或電郵,應以書面或電郵形式通知本會作出更正。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一條 成員:

  • 會員大會之成員包括本會所有會員。

第二條 功能:

  •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享有通過或否決議案之權利。

第三條 類別:

  • 會員大會分為一般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兩類,享有同等權力。

第四條 召開會員大會:

  1. 一般會員大會:
    1. 一般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主席及財政須分別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 作出報告。
    2. 每兩年進行選舉,選出下屆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委員。
    3. 一般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三或二十人﹙以較少者為準﹚。
  2. 特別會員大會:
    1. 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必須得到最少三十名會員聯署提出,並以書面形式向常委 會提出列明之討論事項。常委會須於提出聯署後3個月內舉行會議。
    2. 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五或三十人(以較多者為準)。

第五條 會員大會之規則:

  1. 常委會主席為大會之當然主席。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會議。如正副主 席均缺席,出席之委員得互選一臨時主席主持會議。
  2. 如正式開會後三十分鐘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須宣佈流會。會議須於三十天內 再度召開,並於會後一星期內於本會網頁通知各會員。重開之會員大會沒有法 定人數規定,議決事項之處理與第五條﹙3﹚項相同。
  3. 所有基本會員均擁有投票權,而主席除決定性一票外,則沒有投票之權利。議 決事項須獲得過半贊同票數方可生效。投票時若贊成及反對票數相同,主席可 投決定性的一票。
  4. 召開會員大會的會期及議程,須於開會前七個工作天於本會網頁和電郵向各會 員公佈。

第四章 選舉

第一條 初選:

  • 常委會負責主理一切選舉事項,會員可自由參選;其後常委會印備參選會員名單, 並於會員大會內分發給各出席會員。會員可選出參選者最多九人,並將選票投入本 會特設之密封選舉票箱。此票箱只能於會員大會中開啟。及後點算票數,以得票數 最多之九位,當選為常委會委員。如票數相同,則以抽簽決定。如候選人數少於或 等於空缺數目,則所有候選人自動當選。若參選人數不足五人,則宣佈該次選舉無 效,並需於一個月內進行重選。若重選為無效,則需從往屆常委會選出三人,分別 擔任代理主席、文書及財政,代為處理一切事務,直至下屆常委會組成為止。

第二條 複選:

  • 新委員選出後,應即於一個月內舉行新舊委員聯席會議,並根據本會章第五章第一 條所定,彼等互選出擔任常委會各職位。互選完成後,舊任委員亦應於一個月內移 交職務。

第三條 監票:

  • 由最少兩名顧問老師擔任。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一條 成員:

  • 常委會包括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文書﹙一人﹚、財政﹙一人﹚、康樂 ﹙二人﹚及總務﹙三人﹚,合共九人。

第二條 委員資格及任期:

  1. 1. 委員必須為本會會員。
  2. 2. 委員必須年滿18歲。
  3. 3. 各委員之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4. 4. 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遞補,副主席出缺則由常委會推選其餘一名委員遞補。其 餘委員出缺,常委會可委任會員替補該遺缺。

第三條 委員職務:

  1. 主席:
    •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一切行政事宜。
  2. 副主席:
    • 協助主席處理會內一切事務。當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若主席離職或因故 引退時,即自動填補主席一職。
  3. 文書:
    • 處理本會之一切文牘通訊、檔案、會員紀錄及會議紀錄。負責出版本會之刊物 及處理印刷事宜。
  4. 財政:
    1. 處理本會一切財務事宜,編定全年財政預算。
    2. 核數 邀請母校會計書記為本會義務核數,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 年收支賬項。
  5. 康樂:
    • 策劃及推動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6. 總務:
    • 負責一切宣傳及推廣本會活動,處理本會網頁資訊及會務資料,並協助上述委 員工作。

第四條 常委會會議:

  • 常委會開會法定人數最少為 5 人,所有議決事項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如出席 者不足法定人數,即宣佈流會。常委會須於兩星期內再召開會議,重新召開之會 議法定人數最少為 3 人。

第六章 顧問

第一條 顧問:

  • 母校之現任校監、校長及負責聯絡校友之老師均為本會顧問。

第二條 顧問權利:

  1. 顧問有權列席常委會會議及會員大會,並提供意見。
  2. 監察本會之財務及日常運作。

第七章 常委會委員紀律

第一條 辭職:

  1. 常委會委員辭職,須於30日前以書面通知常委會,申明理由,並經常委會通過。
  2. 常委會可委任會員替補該遺缺。

第二條 彈劾或罷免:

  1. 若常委會會員於常委會議中無故缺席三次,則由常委會彈劾之或提出罷免案。
  2. 凡常委會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需經會員大會投票通過彈劾或罷免之。

第三條 開除會籍:

  • 凡本會會員有違會章或損害本會名譽,經會員大會投票通過後,永久開除其會籍。

第八章 會章

第一條 詮釋:

  • 常委會為本會會章之唯一合法詮釋機構。

第二條 修章:

  • 會章有任何修訂,須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提出修改事項,並在召開會議前 5 一個月書面通知常委會,並須有過半法定人數贊同,方可生效。

第九章 附則

第一條

  • 本會如需解散,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須得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之贊 成票方得解散,並須通知社團註冊署。解散時,所餘資產由會員大會通過,捐贈給 母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

第二條

  • 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的選舉須參照教育局《教育條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選舉章程詳見《校友校董選舉章程》。

修訂日期: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