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外埔區外埔國民小學營繕工程暨財物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要點
一、依據:
臺中市政府營繕及財物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要點。
二、小組成員:
(一)校長為召集人。
(二)以校長、家長會長、教務主任、訓導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會計員、事務組長、驗收人員為當然委員。
(三)全體教師推選二名委員,每年改選一次。
(四)委員均為無給職,其因稽核工作必須出差者,差旅費在本校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三、稽核小組審核事項:
(一)有關工程技術服務規劃、設計等事項,是否依照各機關委託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有關請購請修財物及營繕工程暨其變更設計,應審核評估其需要性,及有無浪費公帑情事。
(三)採購財物及營繕工程之名稱、出產國家、品質、圖樣、型式、貨樣或其他特別規定是否適當,有無特殊原因、指定廠牌等情事。
(四)營繕工程及採購財物廠商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價格是否合理。
(五)招標、比價、議價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及依規定程序公開為之,有無假藉理由改變作業方式,化整為零,規避稽核之情事。
(六)營繕工程及採購財物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抽驗、品質是否與原案相符,及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與時限辦理驗收。
(七)營繕工程及採購財物經驗收合格,其付款程序是否依照「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八)其他有關經費稽核及建議。
四、稽核小組作業程序
(一)購置財物及營繕工程其金額達「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一定金額(現為五千萬元)達千分之二(十萬元)以上者,應送稽核小組審議後,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公告比價、通知比價。
(二)召開會議應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並由召集人主持之,如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得指定成員一人代理。
(三)開會時應由總務單位依據業務單位請購(修)財物、營繕工程或變更設計案件,連同該案估價資料分別提會審議。
(四)審議案件時,有關業務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將招標、比價、議價案件之合理價格,作成紀錄並逐案編號,經稽核小組審議核章後,呈校長裁決。
(五)採購財物及營繕工程,應經稽核小組過半數成員,驗收數量、品質及付款是否符合規定,將驗收結果應提會報告,並呈報校長。
五、本小組有關幕僚行政工作由總務處指定專人辦理。
六、本案應經學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