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外埔區外埔國民小學校園安全管理要點
第一章總則
一、為加強校園安全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全體教職員生生命及財產安全,避免人員傷亡、減輕災害,特制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規章之規定。
二、在本校服務及出入之所有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要點之規定。
三、校園安全應由全體教職員生共同維護之,冀能達人物安全之目標。
第二章校園交通安全
四、校區內行車速限20公里/小時,並嚴禁超車、蛇行、按鳴喇叭及使用行動電話(免持聽筒除外)等不當行為,並禮讓行人
五、車輛停放應依規定或警衛引導停妥,勿任意停放,造成他人行之不便。
六、行人應行走紅磚人行道或靠邊行走,嚴禁於馬路嘻戲玩耍。
七、行走階梯步道及雨天行走應放慢腳步,勿爭先恐後、嘻戲玩耍,避免發生跌滑倒事件。
第三章水土保持設施
八、各邊坡及擋土設施監測點嚴禁破壞行為,以維持測量功能,期能及早發現異樣,並補強改善之。
九、邊坡及擋土牆附近嚴禁挖掘土石,避免破壞其穩定度,造成崩塌災害。
十、邊坡及擋土牆下方,勿逗留,尤其雨天或地震時應儘速離開,以免遭受落石擊傷。
十一、嚴禁以任何物體堵塞排水溝與擋土牆等排水系統,以免水流無法及時疏導,發生土石崩塌。
第四章工地安全
十二、新建或修繕工程施工前,承包商應做好圍籬等安全防護設施,劃定警戒區域,避免非工程人員進出;人員出入工地時,應載安全帽等相關防護裝備,使用時應扣緊扣帶,並確實遵守相關工作安全規範。
十三、工地工作人員應加入勞工保險,始得參與工作,工程承包商及監造商應確實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善盡工地安全衛生監督管理之責。
十四、進駐工地人員應先向總務處辦理許可登記,於夜間不得喧嘩嘻鬧,妨礙安寧,嚴禁酗酒、賭博等不良行為,亦不可擅離工地範圍,任意於校園內活動。
十五、工地嚴禁隨意丟棄垃圾與焚燒廢棄物,謹慎使用火源、瓦斯、電器,時時防範火災,並注意公共衛生。
十六、工地圍籬範圍內,嚴禁教職員生進入,若有進入之必要時,應事先向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營繕人員安排時間,引導進出工地。
十七、施工中之警戒區域或隔離區域,勿靠近或在其附近駐留,避免阻礙工程進行,及自身遭受危險傷害。
十八、各單位如有承包商或維修廠商進入校園工作時,應向警衛登記,以加強監督管理,避免其違法行為。
第五章校園活動安全
十九、校園內嚴禁使用火把(器)舉辦各型活動,或燒烤與燃放煙火、炮竹及儲存不合規定之危險物品等行為。各單位或社團因活動需要,須有上述行為時,應經單位主管批准後,向總務處提出申請(應詳細說明時間、地點、預估人數、火源類別及數量、安全防護等相關計劃),經核准後,始可為之。活動時,應加強防火措施,活動結束時,應確認火源熄滅及環境清潔後,方能離開,若經發現有安全之顧慮時,總物處得要求立即停止活動,且該單位一年內禁止類似活動之舉辦。
二十、校園各建築大樓出入口及重要場所,設有監視攝影機,加強安全監控,防止非法行為,確保大樓安全。
二十一、避免單獨前往偏僻場所,以免發生意外時,無人救援。
二十二、於建築物內發現毒蛇或於校園發現蜂巢時,應立即通知警衛處理,以免自身發生危險。
二十三、為維護校區自然生態,發現各種鳥類、魚類或動物,嚴禁追逐或抓取。
二十四、校園內經公告或樹立危險告示牌之場所,應避免進入或靠近。
二十五、校區內各式人孔蓋、電氣設備及自來水開關閥門等,嚴禁總務處營繕組以外人員之操作。
第六章消防安全
二十六、消防應以預防為首要工作,次為救災,再次為復原。
二十七、依消防法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並依校園及大樓依使用性質,劃分防火責任區域,由各單位派任防火責任人,負責各區域防火任務,及定期向防火管理人申報執行狀況。
二十八、防火管理人依規定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計劃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之必要之業務。
二十九、全體教職員生應熟悉相關消防避難設施,並定期舉辦消防防護演練,教導正確消防觀念及相關技能。
三十、定期針對使用火源、瓦斯、電器等設備實施檢查,強制拆除違規使用之器具。
三十一、定期檢查防火避難設施之狀況,確保設施能正常運作,以達防火避難之功效。
三十二、避難通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堆積物品,妨礙避難逃生之進行;對於阻礙避難通道之物品,通知限期搬離,否則將強制搬離丟棄。
三十三、發現火災應就近取用滅火器或消防栓撲滅,並按下警報按鈕,通知警衛與相關人員處理與人員疏散。
三十四、滅火器使用時,應注意其適用性及操作方式,避免使用不當,非但無滅火,更造成火勢漫延擴大。在滅火器本體銘牌皆會標明適用性及操作方式。
三十五、進入各場所應先查看避難逃生路線及消防器具位置,一旦遭遇地震、火災時,勿驚慌,依逃生路徑循序漸進,並往空曠場所避難或等待救援。
三十六、颱風侵襲應確實關妥門窗,並準備乾糧及停止一切活動。
三十七、嚴禁破壞任何消防安全設備,經發現將處以最嚴厲之處分,並負賠償之責任。
第七章水電使用規範
三十八、水電使用應注意其安全性,以確保設備可靠性與延長使用年限,並應貫徹節約減量政策。
三十九、電器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1、電器用品使用前,應詳細閱讀電器說明書,以正確安全方式使用之。
2、未經許可,各辦公室、研究室、教室嚴禁使用負載容量超過800W(瓦)電器用品,且不可超過電線許可負荷能力
3、切勿私自接引臨時線路或任意增設燈泡等照明設施及插座。
4、切勿利用分叉或多口插座及電源延長線,同時使用多項電器設備,以防止超載導致電線走火。
5、使用電器前,應檢查器具電線與插頭及電源插座狀況,若發現異狀,應立即停止使用。
6、連接電線的插頭螺絲應旋緊,插頭與插座務必插牢,不使鬆動,以免接觸不良,發熱引燃近旁物品
7、經常檢視插頭及插座,鬆動、發熱、焦黑、累積塵埃等,皆為異常不良現象,應立即處理改善。
8、拔插頭時,應握住插頭拔出,不可直接以拉扯電線方式拔出,避免損傷導線,造成危險。
9、使用過久之電器,如內部塵埃厚積,則易使絕緣劣化,或因蟲鼠咬傷,發生漏電,甚至引起燃燒或爆炸,應特別注意維護及檢查。
10、除開飲機等電器用品外,其他電器不用時,應將主電源關掉及將插頭拔掉,以節約用電。
11、下班或外出時,應確實檢查是否將非必要之電器設備關閉。
12、電器發生故障或發現異狀,首先應切斷電源開關,即時修理,以免發生短路,引起電線著火
13、斷路器跳脫,通常是用電過量或電器故障之警告,應自行檢查,拔除部分或故障電器後,再行復電。
14、流汗或手足潮溼時容易感電,應擦乾後小心使用電器。
15、電線走火或電器著火時,應立即切斷電源,電源未切斷前,切勿用水潑覆其上,以防導電。
16、當有人感電,且未脫離電線與帶電物時,應即刻關閉電源總開關或以乾燥絕緣物撥開施救,以免自身亦感電。
四十、空調設施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1、冷氣機使用應遵守正確之使用方式。
(1)溫度設定以28℃為宜。溫度設定值每提高1℃就可省下6﹪電能。
(2)空氣濾網應每二至三週清洗一次,以保持較佳運轉效率。
(3)冷氣開放時為防止陽光直射屋內,增加冷氣機耗電量,應以遮陽蓬或窗簾阻擋直射日光。
(4)關妥門窗避免冷氣外洩。室內、外出入風口前如有障礙物時,會降低冷氣效率,應予排除。
(5)配合電扇使用,將使室內冷空氣加速循環,冷氣分佈均勻,可不須降低設定溫度,而達到較佳的冷房效果。
(6)下班或外出時,除圖書館、書籍儲藏室及其他特殊場所,維持局部冷氣機做為除濕功能外,應隨手關掉電源。
2、電扇使用應以微風為宜,除可節省用電、減少噪音,以維持較佳學習 環境品質,亦對人體健康有益。
四十一、發生電氣火災(又稱C類火災)處理方式:
1、應立即切斷電源後,再行滅火。
2、若無法切斷電源時,可就近取用海龍、乾粉及二氧化碳滅火器或其他適用於電氣火災之滅火器撲滅,切勿以水滅火,以免遭受感電傷亡。
3、火源撲滅後,應持續監控,避免複燃發生,並通知營繕及相關管理人員進行善後處理,及起火原因調查。
4、若火勢猛烈,無法即時撲滅時,應就近按下手動警報按鈕,通知人員疏散,並立即聯絡警衛或管理員,告知正確起火位置及火災狀況,切勿驚慌,影響救災工作之進行。
5、電氣火災係指通電中之電氣設備起火,但斷電後,則視著火物類別,選用適當之滅火方式。
四十二、各單位因業務需求,增設高耗能用電設備(負載容量800W以上)、,應事前簽報總務處評估,經核准後,始能安裝使用;使用時,其使用人應確實在場,使用前後,應妥為檢查,用畢後,確實關閉電源或瓦斯開關,以避免災害發生。
四十三、各用電場所,嚴禁私接或擅改電源線路,若有增設需求,請依據總務處修繕管理辦法辦理。
四十四、電氣設備之使用,請遵照設備操作手冊正確使用,若因個人用電不當,造成意外傷亡或器具損壞,自行承擔後果。
四十五、校園內活動時,不要碰觸掉落在地上之電線,壁免遭受電擊危險,並通知營繕或警衛人員處理。
四十六、嚴禁攀登電桿、電氣設備及蓄水池,對於各開關及閥門勿任意操作,避免損傷電氣設備,或導致設備無法正常運轉,甚至造成嚴重財務損失與人員傷亡。
四十七、水管漏水將嚴重浪費水資源。發現道路埋設之水管、建築物內水管、蓄水池及消防栓等自來水設施有漏水現象,請立即通知總務處營繕組搶修。
四十六、勿將衛生紙、及其他雜物丟入馬桶、小便斗及排水孔等設施,避免堵塞,影響其正常機能。
四十七、對於校內各項水電設施之使用,若有疑問之處,應先向總務處營繕組查詢,勿任意操作,避免設備損壞與人員受傷。營繕組得舉辦設施使用說明會及製作操作手冊,教導全體教職員生正確使用方式,以發揮設備最佳效能, 降低故障率,並延長設備使用年限。
四十八、全體教職員生應配合學校節約政策,落實用水、用電減量,以節省水電費支出。
第八章附則
四十九、校園內發現妨礙或破壞校園安全之任何狀況,應立即應變處置,並通知警衛處理之。
五十、對於學校相關安全宣導與政策,全體教職員生及出入校區人員,皆應配合,確實遵守之。
五十一、凡嚴重違反本要點,且經勸導不聽者,學生送學務處,依情節輕重議處;教職員送相關單位處理。
八十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