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外埔區外埔國民小學工友考核辦法
一、依據:
1. 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規定辦理。
2. 臺中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二、目的:考核工友平時工作、勤惰、品德及勤務支援等表現情形,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三、一般工友每人以七十八分為基準分,再視全年功過表現增減之,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者,其各等分數如左:
1、甲等:八十分以上。
2、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3、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4、丁等:不滿六十分。
四、 考核方式內容:分平時考核,年終考核
1.平時考核:包括工作、勤惰及品德生活三項,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至少實施乙次。
2.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以平時考核為主要依據,並加入各處室主任及校長之總考核成績計算。
五、考勤之獎懲: (一)考勤之獎勵如左:
1、全年未請事、病假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加二分。
2、全年未遲到早退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加二分。
3、在年度內、嘉獎一次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加一分,記功一次者加三分。
4、訓練成績特優在八十分以上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二分。
(二)考勤之懲罰如左:
1、遲到或早退,每三次年終考核總評分扣一分。
2、全年積計曠職在七日以內者,按日扣薪,全年積計曠職逾七日者,按日扣薪
3、申誡一次者,年終考核總評分扣一分,記過一次扣三分
六、平時獎懲:
(一)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輕重,呈報縣府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1、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2、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3、好人好事或臨財不苟,足為一般表率者。
4、在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而使機關工作效率增進者。
5、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服務機關免遭損害者。
(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其情節輕重,呈報縣府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1、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
2、言行不檢,有損機關信譽者。
3、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屬實者。
4、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者。
5、對公物保管不善,致遭損失者。
6、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者。
七、工友年終考核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凡在年度內有曠職之記錄者
2.品德操守生活有不良紀錄,曾受行政處分者。
3.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或污辱、威脅長官者。
4.全年有遲到、早退、曠職紀錄或事、病假合計達七天(不含七天)以上者。
5.縣府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者
八、工作不力或行為不檢而情節重大者,予以解僱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現行有關法令辦理。
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報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