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菸害防制管理辦法
112.9.5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全體教職員工生之健康,避免菸品造成健康危害及環境汙染,依學校衛生 法第三條及菸害防制法第十五、十六、十八、二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體教職員工生及所有到校來賓、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校各單位應共同合作,落實校園菸害防制工作,以營造無菸校園環境及職場,維護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之身心健康。
第四條 成立菸害防制工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負責校園菸害防制之規劃及督導。推動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置執行長三人,分由學務主任、總務主任、人事主任兼任之,負責督導校園菸害防制工作。推動小組得依業務或教職員工屬性,分設代表,按業務權責協助執行菸害防制工作。
第五條 本校室內外場所及校園周圍無菸人行道全面禁菸,本校無吸菸區之設置。
第六條 本校禁止吸食、攜帶點燃之菸品或丟棄菸蒂等行為。
第七條 本校合作社不得販售菸品或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亦不得出現菸品宣傳廣告。
第八條 本校管理轄下場地不得出現菸品宣傳廣告,學生社團海報不得出現菸品宣傳相關內容。
第九條 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得隨時向推動小組及菸害防制工作各負責單位反映校園內違規吸菸行為。
第十條 下列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勸導而拒不合作者,本校處理方式如下:
(一) 學生:依校內相關辦法處理。
(二) 教職員工:報請單位主管納入考核輔導。
(三) 到校人士:由接洽單位或警衛委婉勸阻。
前項人員惡意不合作情節嚴重者,依菸害防制法通報主管機關處罰。
第十一條 經衛生單位稽核舉發致受罰之行為違規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菸害防制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另有適法者,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