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教育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
張貼日期:Apr 26, 2019 3:59:14 AM
查詢是否為合格醫療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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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
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名單
http://www.bli.gov.tw/sub.aspx?a=O2DmnmyUSWk%3D
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名單
https://dep.mohw.gov.tw/doma/lp-949-106.html
http://service.jct.org.tw/TJCHA_CERT/ha.aspx
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
http://www.tjcha.org.tw/tjcha_c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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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112年度本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不含契
約進用人員)健康檢查相關作業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參據本府108年1月8日府授人給字第1083000025號函辦理。
二、本年度健康檢查相關事項規範如次:
(一)檢查對象:
1、各級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及教師研習中心主任每年
受檢1次,每次補助16,000元。
2、合格實授薦任九職等或相當官職等以上人員(含薦任
八職等機關首長)年滿50歲以上(民國57年12月31日
以前出生)者,每年受檢1次,補助16,000元;未滿50
歲(民國58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每2年(隔年)
受檢1次,補助16,000元,或每年受檢1次,補助8,000元。
3、合格實授薦任八職等或相當官職等以下人員年滿50歲
以上(民國5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每2年(隔
年)受檢1次,補助16,000元,或每年受檢1次,補助8,000元。
4、年滿40歲以上(民國6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滿50
歲者,每2年(隔年)受檢1次,補助3,500元。
5、上述各項年齡標準,指107年12月31日止滿各項年齡
標準者。
6、上述每2年(隔年)受檢1次者,在不違反2年16,000
元條件下,原選擇16,000元受檢者,得於下二個列管
年度改選擇8,000元受檢,不受隔年之限制。
7、核定於108年度退休之校長及教職員,亦可列為受檢
對象,惟仍應符合受檢資格。
8、合乎年齡條件之校警亦得參加受檢。
9、符合上述規定資格者,應於年度內擇期前往體檢,若
未於本年度內完成受檢,其相關權益由個人自行負責。
(二)檢查方式: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相關函釋規定,由各受檢人自行選
擇至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評鑑為合格之
醫療機構、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
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
康檢查之醫療機構進行檢查,並依檢查醫療機構所排定
之檢查期間給予公假,補助3,500元者得公假登記半天
、補助8,000元者得公假登記1天、補助16,000元者覈實
給予公假,最高給予2日,公假期間學校課務之代課鐘點
費由學校支應,健檢後回醫院看報告者,則不在公假範
圍內。惟為避免影響課務,教師安排健康檢查應以寒暑
假及課餘時間辦理為優先,儘量避免利用公假派代以免
造成學校代課安排之困擾及影響教學品質。如未於上開
醫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者,其檢查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
(三)檢查費用及名額:請於補助範圍內檢據覈實予以補助,
如有超出,由受檢人自行負擔。
(四)檢查項目:依補助金額及個人健康狀況排定檢查項目,
以落實本府照護公教人員身心健康之意旨。另為避免浪
費醫療資源,並配合國民健康署補助實施成人預防保健
或癌症篩檢需要,欲申請本府健康檢查補助者,當年度
如已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請儘量避免再檢查
相同項目。
(五)經費核銷:各機關得視經費狀況,由受檢人自行墊付或
機關先行借墊,再由受檢人檢據向服務機關辦理經費核
銷,108年度健康檢查費用,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編列支
應,請逕依規定辦理受檢人員經費核銷。
(六)其他注意事項:
1、各受檢人之受檢情形,請各學校、幼兒園暨教師研習
中心自行繕造「(機關全銜)教職員健康檢查管制名
冊」列管。
2、另為加強維護本府同仁身心健康,參照中央之規定,
未滿40歲公務人員(不含教育人員)、依事務管理規
則(現為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工友(含技工、駕駛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
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及契約進用人員,自費參
加健康檢查者,得每2年1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
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另未滿40歲之教育人員部分
,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比照公務人員每2年1次公
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惟課
務部分應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