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簡介

計畫緣起與目的

宜蘭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為協助中小企業充分運用政府研發補助資源,本計畫以鼓勵中小企業從事技術、產品等研發與創新來強化企業競爭優勢,期盼業者之研發成果能持續創新,邁向全球佈局與國際化經營,俾利在地產業推動的發展。

辦理期程

1.每年3-4月計畫公告。

2.每年4-5月計畫說明會及計畫撰寫特訓班。

3.每年4-6月計畫收件。

以上正式執行日期,請留意官網公告

計畫屬性:

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或創新服務特質定義如下:

(一)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與「創新研發」。

「創新應用」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具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1.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

2.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本縣之產業發展政策所支持之產業技術。

3.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4.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並創造具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意數位內容。

(二)創新服務

  1.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傳遞、提供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臺、系統、流程、模式等建立。

  2.以問題解決或需求為導向為基礎,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透過服務創新,創新產業價值

     活動,如:

    (1)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工業 設計、專業測試及驗證、生技製藥契約研究(CRO)、產業技術預測、產業資訊分

         析、創業育成、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仲介及交易之平台、系統、模式等建 立,或其他經本府認定之計畫範圍。

    (2)由一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3.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之創意設計,如:

    (1)發展設計元素所需工具或平臺,建立產業所需設計元件庫、基礎應用、設計工具。

    (2)建立消費者、設計者、生產者彼此間之串連機制,促成跨領域整合,達到少量多樣、平價高質的產品或服務。

申請資格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於本縣辦理公司商業登記、經本府核准登記之工廠,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

        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二)無下列各目情形之一:

1.最近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最近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最近三年內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之情事。

6.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之陸資企業。

7.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位於本縣轄內。

(四)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五)以本公司資格申請。

申請人符合前項各款條件者,同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最多得申請二次。前次申請案計畫尚未結案再提出申請時,申請人之自籌款應得以因應其研發團隊人力。

申請人不符合第一項所定條件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解除契約,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

應備資料:

申請研發計畫者應備妥以下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章)

(一)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工廠登記核准函(九十九年六月四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工廠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工廠登記證」代替,無工廠者免附)等影本各二份。申請人如為商業,應提出相關主管機關准予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影本各一份,新設立未滿一年之公司或商業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最近一期「營利事業無欠稅之證明」一份。

(四)計畫書:一式五份

(五)最近一期「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一份,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六)申請人自我檢查表一份。

(七)切結書一份。

(八)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證明影本二份(未進駐者免繳)。

收件與服務窗口:

(一)申請人應備妥資料,送本縣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地址: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

(二)正式收件日:

      正式收件後申請資料之更替/補充/退還:

1.所提執行計畫書經通知正式收件後,不得更替抽換;與計畫內容相關之書面文件資料得於正式收件日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完成,惟執行計畫書不可更替,以一次為限。

2.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均不予退還。

七、審查作業:

(一)以委員會議方式審查,委員會議審查作業程序由本府另訂之。

(二)申請案自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查;申請案文件欠缺者,通知七天內補正完成,並自補正完成後二個月完成審查;必要時本府得延長審查期限。

八、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一)廠商提送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材料費、設備使用費、設備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補助款最高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且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二)申請計畫期程為十個月。期程屆滿前結案報告未完成者,得向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以上,各項所需申請資料,請至資料下載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