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重建後房屋稅和地價稅是否會增加?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
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
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前
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
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已屆滿者
,不適用之。
依照危老條例第八條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