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5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0.3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85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
二、各級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1萬平方公尺以上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2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0.5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都市更新條例有多數決的制度,只要超過法定同意門檻,即使沒有取得所有住戶同意,也是可以申請都市更新事業。
依108年1月30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事業概要應取得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人數與其所有產權面積1/2以上之同意比例後始得提出申請;事業計畫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人數與其所有產權面積之同意比例則分別為(1)迅行劃定更新地區:1/2;(2)一般更新地區內:3/4;(3)非屬更新地區內自劃更新單元:4/5。另倘同意比例已達事業計畫門檻規定者得免擬具事業概要,可逕行擬訂事業計畫。
資料提供/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根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
都市更新案件經過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審議後,若仍有不同意戶,實施者本於真誠磋商精神協調仍無共識後,可以申請協助拆遷,當然先前必須多次協調。實施者申請代拆後市府也會盡力積極扮演協調角色,若再行協調仍不成,最後即會訂定期限執行拆除作業,當然市府會更期望實施者與住戶之間能先行協調成功,這是最圓滿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