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權路上,一同前行
桃園市高中職學生聯合會|學生自治基本主張
【會務公告】2024年07月31日起暫停運作,敬請見諒。
桃園市高中職學生聯合會|學生自治基本主張
桃園的學生權益,是我們所關心的,發展學生權益與學生自治絕對脫離不了關係。
因此桃園市高中職學生聯合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做成學生自治主張相關決議,總計有十大主張,邀請您一同與我們關心學權。
學生自治組織,其最大的目的即為發展學生權利。但我們發現在2020年的今天,桃園市許多的學校雖有成立學生自治組織,但其仍著重於舉辦康樂性質之校內外聯誼活動,使學生自治淪為次要任務。故主張桃園市各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自治組織應優先、積極發展學生權利,以實踐學生自治為主軸,使學生會運作正常,不應再過度著重於校內外之校際學生會聯誼活動。同時申明我們並非否定學生會舉辦任何聯誼活動,而是認為學生自治組織應重新探討組織任務之優先順序。
學生自治組織,是由學生經民主程序所成立的組織,因此學生自治組織應有一個負責傳遞學生聲音、監督組織運作的機構。故我們主張桃園市各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自治組織,應設置具代表性之會員代表大會,透過其機構之運作,確實監督學生會經費之使用以及學生會之運作,以達權力上之制衡,以防止學生自治組織之行政部門,因單一部門無人監督而造成空轉;我們同時主張,組織章程應賦予會員代表大會具有立法權利,透過會員代表大會,得制定相關規章,健全學生會整體運作。
學生自治組織運作,是以學生為主體參與運作之組織。我們主張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應針對學生自治組織之成員,定期進行教育課程,確保學生自治組織成員有能力參與組織運作。除政府單位外,各高級中等學校應自主對學生自治組織成員進行教育。
學生自治需要學生一同參與運作,我們主張桃園市各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自治組織及會員代表大會,應秉持「公開、透明」原則,將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等會議記錄公布,並逐漸開放一般學生得以旁聽學生自治相關組織之會議,以促使學生得了解並參與學生自治組織及會員代表大會之運作。
組織章程為學生自治組織運作之基本規範,對於組織之影響甚遠。我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於西元2018年8月30日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我們主張桃園市各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自治組織,應儘速確認其組織章程是否符合相關規範,並適時經組織章程規範之程序修正、調整內容。
我們認為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自治,應是全體學生共同參與,學生自治組織之負責人透過全校學生直選方式產生,能確保其正當性,使學生之意見以最直接的方式呈現,符合我國現今之選舉制度,同時亦可改善以少數學生代表行使選舉權所產生的疑慮。
故主張桃園市各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自治組織之負責人,應由全體學生以直選方式產生。同時,我們也主張應賦予學生擁有罷免學生會會長之權利。以利用罷免機制,約束其職權。若不得已須使用間接選舉方式進行學生自治組織之負責人選舉,則應透過選舉制度之設計,使間接選舉之選舉人確實呈現其代表團體之意見。
我們認為,個人之在校成績未達組織章程訂定之分數,並不代表其不具備擔任學生自治組織或其會員代表大會之負責人、幹部等資格。每一位學生,應享有同等之參與權利。故主張桃園市各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自治組織及其具有修改組織章程之機構,應將組織章程中以成績作為參與資格限制之條款刪除。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已於西元2014年完成內國法化,該公約第12條第一項已明示:「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故我們主張桃園市各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校園規範時,應依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召開相關公聽會、說明會等程序,以確保學生之意見完整表達,並尊重學生意見,將其意見納入訂定規範時之考量。
校園以學生為主體,各級會議所訂之校園規範將直接影響學生。雖現行法規有規範部分會議需有學生代表參與,但因大多數會議並無強制規範比例,因此導致學生代表於會議中常常處於無能為力,淪為數枚橡皮印章。故我們主張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比例應比照大學法規定,佔會議總人數十分之一,同時學生代表可自主提案,不需經校方處室協助提案。
桃園市部分高級中等學校中,有「與校長有約」等相關活動之傳統,本會認為其活動得以將學生意見最直接的反應給校長,讓校長了解學生的想法。故我們主張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應將「與校長有約」活動常態化。
2020年03月07日經第一屆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全文,2020年10月31日經第二屆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通過修正。
此範本由本會參考「教育部相關規範」及「桃學聯學生自治十大主張」製作,歡迎各校下載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