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特教法所稱所稱領導能力資賦優異,指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通、協調、決策、評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較同年齡者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
前項所定領導能力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領導才能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2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97以上。
二、在領導實務具優異表現,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家長或同儕觀察推薦,並檢附領導才能特質與表現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領導特質(觀察推薦表參考):
與人相處有自信,自我概念積極,為自己設定高標準。
負責盡職,對承諾的事能做好,與人和諧相處。
在團體中,喜歡扮演領導者的角色,有支配他人的傾向。
善於表達自己的意見,知道團隊合作的重要性。
觀察力敏銳,對周遭環境觀察入微,適應環境的能力強。
參考自黃慧瑜(小魚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