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法規定本黨於學聯會選舉之提名及相關初選事項。
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學聯會選舉如下:
一、學聯會正副會長選舉選舉。
二、學生議會全校選區學生議員選舉。
第三條
本法所定選舉日前幾日,自選舉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選舉日後幾日,自選舉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選舉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選舉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
第四條
本黨之學聯會選舉提名相關事務由決策委員會負責,其職務如下:
一、制定本黨之學聯會選舉提名人數及提名策略。
二、制定本黨該次學聯會選舉之選舉方針。
三、辦理初選。
第五條
本黨決策委員會選舉事務相關第一次會議應於上學期期末常會後至下學期開學日前舉行,由決策委員會主席召集之。
第六條
本黨於學聯會選舉之提名人數及提名策略應於下學期開學日前由負責機關議決。
第七條
負責機關應於該屆學聯會選舉日三個月前公告初選登記及辦理辦法,於學聯會選舉日二個月前完成初選,並將提名名單送交黨員大會。
第八條
被提名者應擬定競選綱領,於選舉前黨員大會接受提名並通過競選綱領。
第九條
若被提名者之行為有損本黨聲譽或影響本黨政治影響力,經決策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同意,黨員大會通過,得撤銷其被提名資格。
第十條
若被撤銷資格之被提名者尚未登記參選或可以撤回參選,應召開臨時黨員大會,參考初選結果重新提名。
若被撤銷資格之被提名者已登記參選且不可撤回,決策委員會應公開發布本黨之不支持聲明。
第十一條
被提名者退選時,應主動通知負責機關。
負責機關得知被提名人退選時,應召開臨時黨員大會,參考初選結果重新提名。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