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
1.為防範他國人士或多重國籍者滲透,特制定本法。
2.除特維斯國籍,擁有超過1個微國家國籍之特維斯國民,每半年應主動通報行政戶內政部。
3.通報時不只要告知內政部擁有之微國籍數,亦要告知該國國名。
4.若有任何國民質疑其他國民之通報有虛假之嫌疑,行政戶國安局應主動啟動偵查行動。
5.若經國安局查證後,確定此人謊報,應由總統頒布行政命令,剝奪其所有特維斯共和國國民享有之權益,包括立法戶公投、投票權、被選舉權等,為時半年,但國籍暫予保留。
6.若立法戶或司法戶認為謊報者對國安有重大威脅,有立刻驅逐之必要,應交由公民投票議決。如經立法戶公投通過,司法戶應宣布剝奪其國籍,並將其逐出特維斯領土、國民群組。
7.若謊報者遭政府依第5條剝奪公民權益,但未遭剝奪國籍,半年後之國籍通報經國安局查證後無造假之嫌疑,總統應宣布恢復其一切公民權益。
8.若謊報者遭政府依第5條剝奪公民權益,但未遭剝奪國籍,半年後之國籍通報經國安局查證後仍明顯有造假之嫌疑,司法戶應宣布將其逐出特維斯共和國領土、國民群組。
9.特維斯共和國基於社會自由主義,允許多重國籍者申請入籍。
10.特維斯共和國國民具有多重國籍身分者,仍可行使投票權與參與立法戶議案全國公投,惟不得行使被選舉權與擔任公職、司法戶職務。
11.特維斯共和國國民具有多重國籍身分者,不可建立殖民地,避免與他國產生領土爭議。
12.本法經立法戶通過、總統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