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中市消費者權益促進會
第二條:本會以推廣消費者教育、增進消費 者地位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所轄之地域內,其設置及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核備。
第四條:本會致力於完成下列任務:
一、發掘妨害消費者權益之根源、研究對策、督促改善。
二、研究有關消費者之問題,並推廣消費者教育。
三、爭取消費者應有之權益,以提高生活品質。
四、聯合相關團體,共同促進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社會運動。
五、從事兩岸消保團體專業交流。
六、其他有關促進消費者權益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區分為:基本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團體會員等。
一、基本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具有專業技能,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通過者。
二、贊助會員:凡年滿十八歲,熱誠支持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通過者。
三、榮譽會員:凡贊助本會工作,著有殊績,經理事會通過者,其會籍為一年,但理事會得連續授與之。
四、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行號或立案團體,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六條:基本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
二、提案及表決
權 三、選舉及被選舉權
四、罷免權
五、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六、免費請求本會提供法令章程所允許之服務。
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除無前項第三、第四款及表決權外,應享之權利與基本會員同,但 請求提供服務時,本會得酌收服務成本,其標準由理事會定之。
第七條:會員應履行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擔任本會所指定之義務工作
前項義務不適用於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
第八條:會員得隨時申請退會,除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外,凡連續逾二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之品德或行為足以損害本會信譽者,理事會以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之決議得予以除名,但被除名者得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申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作決議,為最終之決定。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始得以會員代表大會取代會員大會。
本會會員代表名額,以會員總人數除以十定之,有餘額時,增加一名。會員選 舉會員代表時,得以通信方式為之。
第十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必要時,理事會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於必要時得請求理事會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拒不召開時,監事會於報請主管官署核准後得自行召開之。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行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或監事。
三、罷免理事或監事。
四、審查本年度工作報告及工作計畫。
五、審查本年度預算及決算。
六、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其他重要議案之決議。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會,以理事九至十五人組織之。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至五人,由理事互選產生之。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本會得設候補理事若干人。
理事長對內處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理事長未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但以推舉常務理事為優先。
本會理事會得設秘書長,秘書長得由理事兼任,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
第十四條: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由理事長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理事連 續無故不出席會議逾二次者,視同辭職。理事長缺席時,由出席理事互推一 人擔任主席,但以推舉常務理事為優先。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決議及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籌劃及執行會務。
二、擬定工作計劃、編製預算及決算。
三、籌措經費。
四、與其他相關機關或團體連繫及合作事項。
五、設立各種委員會。
六、其他有關會務之事項。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隨時召開之,權宜處理緊急會務,其權責為: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並向理事會提出報告及建議。
二、處理緊急事務。
第十七條: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三至五人組織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 選之。本會得設候補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關,負監察會務及稽核財務收支之任務。
第十九條: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並得與理事會舉行聯席 會議。監事連續無故不出席會議逾二次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之,但理事長僅得連任一次。理監事 之改選均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為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為推動會務,經理事會決議得設立各種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設會務執行人員,其聘解任,均應經理事會決議為之。
本會卸任理事長得聘任為名譽理事長,其聘解任,均應經會員大會決議為 之。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獎助金與補助款。
三、國內外各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會員應繳之會費如下:
一、基本會員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團體會員應繳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為基本會員之十倍。
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免繳前二項之會費。
會費之金額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六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 私人企業所有,應屬歸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官署備查後施行,修改 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本會有關辦事細則,授權理事會訂定之。
訂立日期: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十三日
訂立日期: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十三日
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十七日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八
日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七日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