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 身心障礙學生特教資格證明書

(特教類別:身體病弱)

2017/06/09 感謝身輕如燕提供(國小)部分資料,紫璇過來人的分享,由傅*玲彙整撰寫。

其實很多T1沒有申請本篇所談之[特教鑑定],都是爸媽靠自己想盡辦法克服困難以照顧就學的孩子,建議可多與老師/校護溝通找到一個對孩子好的方法。

本篇摘要[特教鑑定]的一些細節,讓有需要申請的家長參考。

OO身心障礙鑑定(特殊教育鑑定)-- T1符合申請資格,有機會取得[身心障礙學生特教資格證明書,特教類別:身體病弱](身體病弱鑑定證明)。由各縣市教育局主管,如有特殊教育需求可提出申請,經鑑輔會認定,但因個別狀況差異大,本章簡單介紹如下。

*T1有重大傷病資格,符合申請條件,但是否可以鑑定通過,視每個人的狀況不同而有異,由鑑輔會核定(參考心評老師評估結果)。申請過後就是特教生,每隔幾年需再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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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身心障礙資格(殘障手冊)-- T1不符資格。由各縣市社會局主管,醫生鑑定,目前第一型糖尿病患資格不符。

哪些特教資源是T1可能會需要的?

幼兒園--

學齡前孩子自理能力尚弱,需老師特別注意血糖控制及飲食計算(甚至協助測血糖打針),活動時需特別照顧...等等,如能有優先資格增加進入公幼的機率,可減輕家長照顧與經濟負擔,甚至申請設置助理員協助照護孩子,都是特教資源可能可以提供協助的部分。

*入學前可申請鑑定(每年辦理一次),透過鑑輔會認定,通過可享有優先安置(公幼有優先入學資格)。

*不論在公私立幼兒園就讀中,如有特教需求亦可由園所提出申請。

*鑑定通過後可申請: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教育補助金/ 申請設置助理員...(視各縣市福利而定,不一定各縣市都有)。

(發展正常的T1不一定能鑑定通過,視個案狀況。請備妥申請資料/就醫證明/詳述需要特教資源的部分,並強調孩子需要特別照顧的狀況。)

國小--

入小學低年級時,孩子自理能力尚弱,需老師特別注意血糖控制及飲食計算(甚至協助測血糖打針),也許會因身體狀況請假或住院而導致缺課(功課跟不上進度,需補課),必要時需延長考試與繳交作業期限...等等,如果能提前安置,有機會讓有經驗或有意願的老師認接孩子,甚至申請設置助理員協助照護孩子,都是特教資源可能可以提供協助的部分。

*入學前可申請鑑定(每年辦理一次),透過鑑輔會認定,通過後學校會做適當安置(在電腦編班前提前安置,有機會讓有經驗或有意願的老師認接孩子,班級有可能可酌減人數,可提高老師認接意願,但能否減額視鑑定結果為準)。

*在校生如有特教需求亦可向學校提出申請(視各縣市規定,一年數次)。

*鑑定通過後:學校會做適當安置,可依需求申請設置助理員。

(發展正常的T1不一定能鑑定通過,視個案狀況。請備妥申請資料/就醫證明/詳述需要特教資源的部分並強調孩子需要特別照顧的狀況。)

國高中--

由於孩子本身的自理能力提升,一般經驗T1較難認定通過。

(以上詳情洽全省各縣市教育局特教科, 或是各校輔導室特教組)

過來人的重要叮嚀 by紫璇

這個鑑定,主要是針對這個病症在她求學時,是否需要特教方面的資源?鑑定時可以強調低血糖的處理非常需要助理員,關於飲食打針的算法,可以講解一次給鑑定老師聽,算式中有乘法,中低年級的糖寶根本沒辦法獨力完成,算錯要怎麼辦呢?血糖正常時是一般人,但是我們擔心的就是萬一低血糖非常危險...必須由我們照護者引導老師去了解真實狀況。

問自己,孩子需要特教資源什麼幫忙?然後把問題找出來後釐清重點,就重點分析甚至是分享我們照顧者擔憂的地方在哪裡。

要讓鑑定老師明確知道,我們T1需要特教身分的重點在哪裡,當然不可否認,我們照顧者自己要非常清楚該怎麼引導鑑定老師著重在我們的需求上。

主管機關&法源依據

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特教科)

執行單位:各校輔導室特教組

鑑定單位:各縣市鑑輔會(需要時才召集的專家或委員組合,非常設組織無法電洽),或洽負責鑑定申請的各縣市特教資源中心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重要條文摘要:(T1相關以粗體標示)

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九、學習障礙。十、多重障礙。十一、自閉症。十二、發展遲緩。十三、其他障礙。

第三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二、適性教材。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四、復健服務。五、家庭支持服務。六、校園無障礙環境。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重要條文摘要:

第八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身體病弱,指罹患疾病,體能衰弱,需要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身體病弱,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相關網頁介紹 [身體病弱鑑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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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含100年各縣市聯絡人及資料可參考)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新北市 學前特殊教育需求幼兒 優先入園鑑定安置(105學年單張)如下圖:

參考資料:新北市 國小新生特殊教育需求入學鑑定安置(103學年單張)如下圖:

**可注意特殊教育可提供的服務(各縣市其實都有類似服務內容)

[Super T1 Family 第一型糖尿病超人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