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招生~目前剩餘小及幼班,幼班當月滿2歲即可入園
緣起
(一)配合行政院核定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3年)」,考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業訂定臨時照顧服務相關規定,惟多數幼兒園受限於照顧幼兒之人力,尚無法符應家長托育需求提供臨時照顧服務。為提供家長協助措施,本部規劃自113年8月起,選擇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定點試辦臨時照顧服務,以都會人口密度高地區優先試辦。
(二)另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本署自112年8月起推動調整公共化幼兒園師生比,採直接或逐年調整至112辦理,爰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倘尚有招生餘額,或配合調整師生比調降可招收人數,皆得試辦臨時照顧服務,以提供家長臨時照顧幼兒之協助措施。
服務對象:
(1)學齡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得包括已就讀教保服務機構之幼兒);如有身心障礙幼兒預約服務,不得拒絕。
(2)以服務當日未有發燒、呼吸道感染或傳染性疾病症狀,或其就讀教保服務機構未因腸病毒或其他傳染性疾病達停課標準之幼兒為原則。
服務人數:至多服務8人。
服務時間:每週上班日上午9點至12點;114年8月起,新增每月一次週六時段。
服務項目:
(1)以提供幼兒臨時性之照顧服務為原則,若園內招收幼生後班級尚有餘額,得安排參與臨時照顧服務之幼兒入班參與教保活動。
(2)所提供服務以半日收托為原則,不提供午餐及接送。
收費基準:
(1)參加費用: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 50 元。
(2)倘家長逾時未接回幼兒,應以每小時 50 元,每半小時 30 元,額外向家長收取費用。
預約注意事項:
(1) 預約前應詳閱所定之注意事項 。
(2) 至遲於臨時照顧服務日前 3 個工作日預約;未預約者得視幼兒園當日實際招收情形採現場報名。
(3) 每名幼兒每週至多服務 2 個半日為上限。
(4) 經預約後當月有以下情形累計達 3 次者,取消其預約紀錄,且次2個月內不得預約:
甲、隱匿幼兒有呼吸道感染或傳染性疾病狀。
乙、逾時15分鐘以上未接幼兒。
丙、已預約服務但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