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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年12月11日
感謝各位家長在此事件中的耐心與支持。針對事件的發展過程對家長們所造成的不安,我們深感抱歉。同時,也為兩位孩子因家長之不理性行為而影響到其受教權,感到非常遺憾。
本園對於不實資訊的散播、刻意的誤導行為,以及試圖混淆視聽的行為予以嚴正譴責。倘若確有教職員不當行為,我們將會秉持透明負責的態度嚴正處理,並積極改善相關工作流程。然而,本次事件中鄭生家長的舉動已對園內教職人員造成一定程度的心理衝擊與傷害。
我們始終秉持教育初心,致力於提供幼兒全面的照顧與支持。感謝家長們一如既往的理智與理解,讓我們能在這段旅程中相互學習與成長。
*113/9/16 約上午10:00
案主父母親到園反應因上週案主多天都有發生事情,想了解並申請調閱監視器畫面。
受傷事件如下:
9/10(二)被同儕咬。
9/12(四)右手臂被指甲劃傷。
9/13(五)嘴唇左上方不明傷痕。
經本園約11:30確認並找到事件的監視器畫面後,通知家長中午前來查看,家長告知無法前來,改約下午4點來觀看。
並與該班老師了解發生事情的情況,陳員說明如下:
事件一:9/10於教室門口內穿鞋等待用餐時,案主被身旁同儕咬一下,老師當下有看到並告知此行為是不可以的,並確認案主被咬之情形,當天放學有告知雙方家長知悉。
事件二:9/12於教室準備前往用餐途中,案主用跳躍方式行進,老師前往伸手制止,造成案主右前臂遭陳員左手小拇指指甲劃傷,當天放學有告知案主母親,並道歉。
事件三:9/13陳員有印象在活動期間有看到痕跡,但詢問案主是在哪受傷的,案主無回應,因傷痕不明顯,故無再細問。
本園初步認定,非屬不當管教事件,屬意外事件 。
約下午4:00,園方陪同案主父母親調閱監視器畫面(於監視器主機觀看),家長僅針對監視器畫面沒有聲音存有疑慮,現場也多次確認仍無聲音,當日隨即通知監視器廠商協助確認原因。
*113/9/17 中秋節放假一天
*113/9/18 約上午11點
教育局陪同案主父母親前來再次查閱監視器畫面(於監視器主機觀看)。
觀看完畢,家長堅持本園有滅證、故意提供消音後之影片之情形,當下要求教育局須將硬碟拔走,本園基於配合調查,當下由教育局資訊中心到場拆除一樓教室之監視器硬碟。
在等待拆除硬碟期間,家長也進行報警並針對陳員提起傷害罪。
*113/9/18 約下午2:30
教育局會同社會局到園進行稽查並訪談相關人員。
*113/9/18 約下午3:25
監視器廠商到園確認原因。
說明因本園先前更換主機,當下無將聲音錄製開啟之設定複製到全部頻道,導致僅該主機之監視器畫面無錄製到聲音。(僅該主機無聲音,其餘皆正常)
*113/9/19 約下午6點
家長再次要求教育局到園拆除其他監視器主機之硬碟(公共空間2顆、2樓教室1顆),本園亦配合拆除提交教育局。
*113/9/20 約下午3:00
接獲教育局告知,於查閱監視器時,查有陳師亦有不當管教之情事,本園亦進行校安通報。
教育局查閱9/10監視器畫面,發現陳師有因處理另名幼兒情緒,於教室內與幼兒對談時,拍打幼兒大腿之情形(約10秒後即結束對談)。
當下班級老師隨即與該名幼兒家長聯繫,主動溝通說明此事件,並與家長致歉並調整管教幼兒之方式。
*113/9/24 約下午4:00 園長被提告刑事案件 -「妨礙性自主」
教育局會同社會局到園稽查告知案主父母親針對園長有疑似對案主摸下體及拍照等性侵情事,並至警局報案及驗傷。
園長於教育局及社會局稽查當下聲明絕無此行為發生,並主動提供園長室內私設小米監視器之記憶卡為佐證資料。
教育局及社會局陸續訪談案主該班老師及園內其他人員。
*113/9/27 下午3:00
陳員至市府接受調查小組訪談,並說明對於鄭生及9/20案件之緣由。
經針對9/20發生之案件往前調查原因後,確實有較大之不當情事發生。
*113/9/30 約上午11:00
陳員出席市府接受認定委員會。
委員針對陳員對於鄭生及9/20案件,鄭生案件屬於非故意所造成之傷害,亦建議應可有更好的管教方式;至於9/20案件,則確實有較為不妥之管教情事,故最終判決為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管教,行政裁罰1萬元並接受輔導與管教之課程。
另,針對陳師之行為則屬情節輕微,接受輔導與管教之課程。
*113/10/9 教育局歸還硬碟
教育局因有關教保服務人員違法事件調查案件,經調查完畢,歸還監視器硬碟4顆及小米監視器記憶卡2入。
本園於上班日(10/11)即將與本案無關之監視器硬碟裝入主機(2樓教室及廚房,共2顆),剩餘與本案(不當管教案)有關之2顆硬碟,預計另安排廠商協助備份。
*113/10/16 上午約11點
調查小組針對園長之性平案件,含園長共6名人員進行訪談。
*113/10/16 下午約3點多
案主父親乘坐警車到園。
現場要求警察扣押本園硬碟,本園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拒絕提供,應以公文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本園同意後函覆 。
期間未經允許任意拍攝及錄音。
警方現場回覆並確認案主家長所提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故無權向本園索取。
案主父親執意不願離開,後續由教育局出面向本園提出申請,方將2顆硬碟交付教育局,直至約下午6:45後才離去。
*113/10/18 下午約4點多
案主母親同案主該班另名家長、曾之婕議員助理、特幼科科長及員警再次到園。
期間案主母親持單眼相機未經允許於園內到處隨意拍攝。
本次到園事由為因另名家長陳情本園有不當管教情事,故再次來申請帶走監視器硬碟。
本園亦配合調查,故由教育局資訊中心協助拆除監視器主機硬碟,共4顆。
*113/10/20 案主父親製作剪輯錄音(10/16)影片上網公開
內容為有關園長藏匿監視器硬碟及與鄭生同班家長之對話(10/16未經許可錄音)。
對此案主父親為混淆視聽,於10/16與警方至園索取硬碟時之對話,故意扭曲為本園於9月時不配合調查藏匿、滅證等理由,並上傳至鄭生父親所經營之Youtube,台灣民眾黨黨代表江明宗先生亦協助放上自有網路平台(Facebook及Threads)。
影片之內容經確認錄音內容涉及未經許可的私下錄音,並公開於網路,此行為已嚴重侵犯當事人隱私,並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本園公告第一次對外聲明稿。
↓本園11/20對外聲明稿↓
*113/10/24 園長、教保組長及2位老師被告「妨害幼童身心發展」
配合調查並至派出所完成筆錄。
*113/10/28 上午10:30曾之婕議員質詢
無針對本案提出質疑,僅表示此為很小很小的事件(不當管教案)。
並針對教育局之行政流程及態度給予指正。
*113/11/2起陸續於Facebook、Instagram、抖音等網路平台發佈不實資訊
針對發佈內容回應如下:
1、老師並非施暴造成流血,屬意外事件。
2、案主尚仍處於分離焦慮時期,有抗拒、不願父母離開等情形,皆為正常,後續於課程期間,案主皆能融入團體生活,並無前述之情事。
3、案主家長刻意擷取片段畫面,自我表述案主被罰站及孤立,該時段為前往用餐時間,畫面中尚有其他幼兒,並非家長所述之罰站、孤立。
綜上,經查並無文章內之情事,皆為案主家長自行解讀,故意製造聳動字眼引起關注。
113/10/28及11/13園長分別主動提供個人手機、幼兒園監視器硬碟(共6顆)及小米監視器記憶卡(共2入)給地檢署配合調查。
*113/11/11 收到教育局行政通知書,針對園長對鄭生性侵害案之裁定
結果為無證據可認定檢舉事實為真,故無檢舉之行為,不構成違法事件。
綜上,有關家長所陳述之性侵害、拍照等情事,綜合事發至今之邏輯、脈絡,皆屬單方面捏造不實之內容。
至於鄭生家長仍持續於社群媒體上散播有關本園之虐童、性侵等言論,為保障本園之聲譽及維護家長與孩子們的信任,我們已採取必要措施保存相關證據,並保留法律追訴的權利。
*113/11/23 鄭生父親放出剪輯過後之影片
影片內容針對兩位老師達27個片段,加上字卡敘明虐童、爆打等誇大字眼。
因硬碟從事件開始就提交給教育局,後續送往地檢署偵辦。
經詢問教育局後,申請備份於教育局之影片紀錄,並逐一針對27個片段找出事情動作的緣由。
*113/11/24 發佈聲明稿
發佈之影片內容,皆為經過剪輯、加速等手法,並加上聳動之字卡,以混淆視聽。
經本園檢視並釐清全部片段後,實有教師屬動作較大、不妥及待改進之動作,但非屬影片所述之虐童、爆打等情事,本園亦主動通報給教育局,以利後續針對以上之動作做認定。
↓本園11/24對外聲明稿↓
*113/11/24 召開家長說明會
經全面檢視畫面之緣由後,晚上7點臨時召開該班家長說明會。
與家長說明影片事件的經過,並針對老師有行為不妥的地方道歉。
後續也得到家長之諒解,本園將持續加強老師之行為調整及情緒調節管理。
*113/12/4 配合教育局再次啟動調查機制
針對11/23影片事件,園長及2位老師至教育局接受調查。
*113/12/10 案主家長發佈影片
影片內容以及過去幾個月的不實言論,已涉及幼兒園及園長名譽,故正式向案主父母親提起刑事「誣告」及民事「侵權行為」並求償100萬。
*114/2/20 園長妨害性自主案,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以不起訴之處分結案。
*114/3/12 案主父母親提起再議。
*114/3/17 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
*114/5/6案主父母親委請律師提起自述。
*114/6/23台南地方法院裁定「聲請駁回」,不得抗告。(裁定內容如下)
*114/8/1 陳員被告傷害罪,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以不起訴之處分結案。
114/10/6起 案主父母親重新製作影片
改變自己的角色及立場,重新論述本次案件。
影片多則新畫面,皆為去年提供給地檢署之監視器畫面,
但畫面接僅部分呈現,並加上自述誇大不實的內容,
來營造社會案件想要關注的內容。
對此,本園亦再次維護本園權益,再次對進行提告,並繼續求償。
未完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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