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2009年施行菸害防制法,第12條明訂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第 20 條 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第 28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學校衛生法第2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