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學年將家庭教育課程教材及活動納入學校課程計畫4小時以上
(二)自編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或設計教學活動
(三)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四)派員參加家庭教育研習培訓及回校推廣情形。(未派員 0 分;提供派員名單且推廣佐證資料 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