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德阿維亞共主邦聯
國籍法
第1條
為統籌公(國)民身分管理,確保公(國)民權利、公(國)民應盡義務、規範
公(國)民事務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我國:指迦德阿維亞共主邦聯。
二、國民:指滿十三歲以上具有我國正式國籍且位於我國境內者。
三、平台:指任何聊天、社交平台。
四、他國:指目前聊天、社交平台上微型國家。
五、用戶:指Discord用戶
六、加盟國:指加盟成員國
七、文件:指我國承認之有效公民身分證、護照。
第3條
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依本法之規定。
第4條
無國籍人士,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入籍:
一、實際年齡須年滿十三歲者。
二、於他國以及平台上無犯下依我國刑法之規定不良素行、犯罪通緝者。
三、具備我國公(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者。
四、於他國、加盟國無任何官職身分者。
五、用戶創建時間高於一年以上者。
六、無任何他國國籍者。
右列部分款項之解釋:
一、第4條第二款:
經他國司法判決確定其刑責者或經他國告知其犯法行徑接受司法審判罪
刑確定之規定者。
二、第4條第四款:
於他國、加盟國具有內外政要官職,其官職包含如左列解釋之:
1.國家最高正副元首,其中包含正副總統、正副首相。
2.帝制君主、王國君主、皇室貴族、元老院成員。
3.特命、特任全權政要大使。
4.民選之政要官職身份者。
5.司法以及立法機關單位要職。
第5條
入籍公(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我國國籍:
一、於我國犯罪經刑法之規定審判終結後,符合強制褫奪公(國)民國籍身
分者。
二、於他國、平台上具不良素行、重大犯罪通緝者,經刑法之規定審判終
結後,符合強制褫奪公民國籍身分者。
三、具本國國籍公(國)民,自願申請放棄國籍且經內政部許可者。
四、依刑法第22條以及第38條之規定,企圖惡意顛覆政權者。
五、喪失我國國籍者,原所持有我國國籍身分證、護照等文件於公布後,
即時失去其身為我國國籍身份之效力。
六、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進行全民普查,於普查期限內未能登記
者,將強制暫時撤銷我國國籍。
第6條
依本法第5條規定,普查期間未登記者,於每年一、四、七、九月可再次申請
恢復其國籍身份。
第7條
失效之文件於任何他國、平台出現,我國一律否認該出示者為我國公(國)民。
第8條
失效之文件於任何他國、平台出現,若出示者有犯罪行徑,我國一律不背
負相關責任。
第9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初版日期: 西元2023年5月16日擬訂
修正日期: 西元2023年7月5日
公布日期: 西元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