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德阿維亞共主邦聯
出入境管理辦法
第1條
本法規範為統籌出入境管理,確保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我國:指迦德阿維亞共主邦聯。
二、海關:指我國審核入境之政務官員。
三、平台:指任何聊天、社交平台。
四、他國:指目前聊天、社交平台上微型國家。
五、國家科技:指Discord平台內,所有擁有「國家科技」身分組之Bot。
六、用戶:指使用Discord平台的用戶。
七、副帳號:指用戶申請的多帳號中之一,俗稱「小號」。
八、拒絕往來戶:指於平台、他國列為危險用戶、不受歡迎者。
第3條
入境者之入關申請核準皆由海關審核之,入境者皆須據實填寫申請表格,
若填寫之申請表格不違反本法之規定者,海關需允許申請人入境。
第4條
具備下列情事者,海關得要求其提供有關填寫內容之附加資料,如申請入境
者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海關有權驅離之。
一、於他國、平台犯下影響秩序之嚴重罪行者。
二、邀請連結失效者。
三、用戶名稱或暱稱,其中一項與申請資料不相符者。
第5條
具備以下情事者於國家科技數據庫之拒絕往來戶名單內,皆由系統自動驅離
其中包含曾於我國犯罪遭強制離境者。
一、依刑法第22條規定於我國、他國、平台進行意圖破壞者。
二、依刑法第25條於我國、他國、平台進行詐騙、發布詐騙、釣魚連結者。
三、依刑法第26條於我國、他國、平台惡意擾亂秩序者。
四、依刑法第28條於我國、他國、平台惡意發布發布色情連結者。
五、依刑法第31條於我國、他國、平台持續惡意騷擾他人者。
六、依刑法第33條於我國、他國、平台惡意發布虐待、殘害動物相關內容者。
七、依刑法第38條於我國、他國、平台進行恐怖攻擊 ( 炸群 )者。
八、除以上所述,其他違規事件依本國刑法定之有其犯罪事實者。
九、用戶帳號創建時間,低於國家機器設定之時間。
十、依刑法第50條規定,入境者名稱包含汙穢、汙辱、色情、辱罵、假冒等。
第6條
具備以下任一情事者,經議會審查裁定不得入境:
一、我國之拒絕往來用戶名單。
二、視我國為敵對國家之微國家名單國(公)民、官員。
三、於微國家、微國家組織視為危險國家之名單國(公)民、官員。
四、經調查為危險用戶且未納入國家科技數據庫之國際犯罪者。
五、經調查為危險用戶或於我國驅離出境副帳號者。
六、經調查於多國宣揚法西斯主義、納粹主義、國際邪惡組織、反人類思想
以及反動思想、恐怖攻擊宣言等言論、圖片、影像、標誌者。
七、依刑法第50條規定,入境者名稱包含汙穢、汙辱、色情、辱罵、假冒等。
第7條
具有下列事項者,得憑相關證明或直接省略第二條之申報:
一、與他國簽訂協議,並由我國承認之免簽證國家。
二、駐我國到任之他國大使。
三、他國外交官員造訪。
四、特聘之專業法律顧問或技術專業人士。
第8條
海關在下列情況不得批准入境:
一、於國家正式發布中央議會選舉起,報名截止日至選舉結束期間。
二、國家實行戒嚴時期。
三、於國家正式發布公民投票、修憲公投期間。
第9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實施。
初版日期: 西元2023年5月16日擬訂
修正日期: 西元2023年8月17日
公布日期: 西元2023年8月30日
修正日期: 西元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