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德阿維亞共主邦聯
刑法
第1條
行為之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處分,亦同。
第2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含本數或本刑計算。
第3條
本法以無罪推定為原則,刑事案件之判決確定後,不得私自更改判決。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左列解釋之:
一、我國:指迦德阿維亞共主邦聯。
二、執法機關:指司法部相關部門。
三、平台:指任何聊天、社交平台。
四、他國:指目前聊天、社交平台上微型國家。
五、國家科技:指Discord平台內,所有擁有「國家科技」身分組之Bot。
六、官方:指Discord官方。
七、情節重大:具危害國家之行徑以及觸犯官方使用守則,法條標題以文字
顏色「紅色」作為標記。
八、頻道:指Discord頻道。
九、加盟國:指加盟成員國。
十、用戶:指我國境內所有Discord用戶。
十一、永久停權:指Discord伺服器封鎖名單內,永久無法入境者。
十二、公職人員:指具行政、立法權力之政府行政人員。
十三、公務人員:指由君主或首相指定其職務之公家機關成員。
十四、服主:指擁有該Discord伺服器所有權人
十五、所有權:指Discord伺服器所有權
十六、伺服器:指Discord伺服器
第5條
法條若變更,判決時無論用前法或後法,皆以最輕法作為懲處。
第6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當下之法律。若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第7條
屬實定罪後未明定刑度者,依法規之最低刑度定之。
第8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職、公務人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褫
奪公權上至褫奪公權終身。
第9條
從刑為褫奪國籍,以下被告之罪刑經司法判決確定者:
一、犯罪之性質為情節重大者。
二、犯罪之性質經評估,符合褫奪國籍者。
三、符合「國籍法」第四條第二款者。
第10條
若被告為公職、公務人員,則由司法機關衡量犯罪之性質,並加重其刑度,
最高刑度上至褫奪公權或永久停權。
第11條
若被告為他國公民或加盟國公民,由司法機關提供犯罪證據,轉交至被告
隸屬國家之外交部門。違法事件屬重大者,我國則有權將該被告強制遣返
出境。
第12條
若被告已可證明使用國家科技匿名發佈包含「刑法第五條」以下各條款之
行為、言論者,視同直接違法,並由司法機關決議維持或調高刑度。
第13條
若犯罪行為屬情節重大,由司法部門評估得加重其刑度,最高刑度可上升至永久停權。
第14條
違法者,以口頭勸告為先。
第15條
若犯法者口頭勸告未能改善其行為以及言論,則以違紀勸告懲處。
第16條
違紀勸告後24小時內再犯法者或累計勸告3次以上者,禁言懲處。
第17條
累計禁言3次或以上者,監禁懲處。
第18條
累計監禁3次或以上者, 永久停權懲處。
第19條
若被違紀勸告者對其於6個月內觸犯法條之1行為有悔改跡象,由司法機關評估、投票決議撤銷違紀勸告。
第20條
以下之罪罰皆需經由司法單位調查判決確定後執行。除情節重大之罪刑,得無須經由司法部門調查判決確定。
第21條
一、5分鐘內,內容、格式大致相同,重複5次以上之發言、發送圖像互換
格式、發送貼圖者,為大量重複發言者。
二、惡意大量重複發送相同言論洗頻者,處30分鐘以上,7日以下禁言;或
由司法機關評估12小時以上監禁,最高刑度得上至永久停權。
三、違反未依指定頻道發送機器指令,處30分鐘以上,7日以下禁言;或由
執法機關評估12小時以上監禁。
第22條
一、意圖組織、策劃、實施破壞國家政治體制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
覆國家政權,以強行暴力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30分鐘以上,30日以下
禁言;或由執法機關評估30日以上。刑度依情節輕重可上至終身監禁並
褫奪公權或永久停權。
二、宣揚法西斯主義、納粹主義、國際邪惡組織、反人類思想以及反動思想
、恐怖攻擊宣言等言論、圖片、影像。
三、不得以宣揚法西斯主義、納粹主義、國際邪惡組織、反人類思想以及反
動思想,創立其政黨、組織、團體、媒體等,意圖破壞國家政治體制者。
四、以上第二款、第三款,所述之行為已違反官方使用規範,行政、司法、
警調等相關單位得立即將其行為證據回報官方,並無需通過執法單位以
及司法程序,立即以永久監禁懲處並褫奪公權終身,刑度得上至永久停
權。
五、右列各款規定之行為其首謀者,皆處以永久停權。
第23條
於公開頻道無合理性濫用tag,以下列各款標準懲戒之:
一、無合理原因 @mention,處30分鐘以上,7日以下禁言;或由執
法機關評估12小時以上監禁。
二、無合理原因 @everyoneon,處30分鐘以上,20日以下禁言;或
由執法機關評估48小時以上監禁。
三、30分鐘內,重複3次以上@mention,處30分鐘以上,最高處15日
以下禁言;或由執法機關評估24小時以上監禁。
四、連續使用tag用戶屬惡意騷擾者,處30分鐘以上,20日以下禁言
或由執法機關評估12小時以上監禁。
第24條
一、直接、間接與暗示的使人難堪為目的,以文字或圖畫辱罵,因而對個人
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者,
為侮辱者。
二、侮辱者,處30分鐘以上,10日以下禁言;或由執法機關評估12小時以
上監禁。
第25條
一、分享虛假、誤導性且可能導致重大身體或社會傷害風險的內容。內容的
傳播可能會導致物理基礎設施損壞、他人受傷、妨礙公民參與流程或危
害公共健康者。
二、直接、間接與暗示的散播虛假訊息者,30分鐘以上,10日以下禁言;
或由執法機關評估12小時以上監禁。
三、直接、間接與暗示的散播與訊息標題不符之連結、影像者,60分鐘以上
,30日以下禁言;或由執法機關評估48小時以上監禁。
四、直接、間接與暗示的散播詐騙連結者,最低處30分鐘以上,3日以下
禁言。
五、持續惡意散播釣魚連結者,最低處30分鐘以上,30日以下禁言;或由執
法機關評估以永久停權懲處。
六、偽造個人資料,並企圖冒用個人、團體或組織身分進行詐騙行為者,最
低處30分鐘以上,30日以下禁言;或由司法機關評估最高刑度上至永久
停權。
七、使用詐欺手段誘騙他人揭露敏感資訊(釣魚)、使用惡意的軟體,以及針
對目標對象發動流量攻擊,使得對方無法使用資源(剝奪服務攻擊)者,
最低處30分鐘以上,30日以下禁言;或由司法機關評估最高刑度上至永
久停權。
八、使用或試圖使用伺服器作為宣傳、協調或進行金融詐騙者,最低處30分
鐘以上,30日以下禁言;或由司法機關評估最高刑度上至永久停權。
九、協助詐騙、提供指引或參與詐騙的行為。協助詐騙企業、進行價格詐欺、
仿冒、偽造貨幣或使用協助進行非法行為的工具者,最低處30分鐘以上,
30日以下禁言;或由司法機關評估最高刑度上至永久停權。
十、蓄意隱瞞應告知而未告知之事實者,最低處30分鐘以上,10日以下禁言
或由司法機關評估12小時以上監禁。
第26條
一、直接、間接與暗示的散佈「中華民國」應接受他國併吞或侵略等言論,
經由司法單位判決確定,最低處30分鐘以上,30日以下禁言,或由司法
機關評估30日以上監禁或依情節輕重刑度得上至永久停權。
第27條
一、濫用問題回報系統者,口頭勸告為先。
二、若持續惡意濫用問題回報系統者,經由司法單位判決確定,最低處30
分鐘以上,10日以下禁言,或由司法機關評估12小時以上監禁。
第28條
一、在非限制級頻道張貼包含文字、圖片或主打裸露、性、肢體暴力、
血腥、色情,以及其他令人不適的內容等相關連結、檔案圖片、影
片者。
二、依右列所述外,包含使用者頭像、自訂狀態或簡介、伺服器橫幅、伺服器
圖示、邀請背景、表情符號、貼圖,或任何其他可能適用年齡分級的空
間中,張貼露骨色情內容。
三、在他人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況下,分享關於對方的露骨色情或具性暗示
的內容,此稱為「報復性色情內容」。不論創造親密媒體內容時是否經
過當事人同意,凡未經過當事人同意即散播該等內容,即屬報復性色情
內容。
四、右列各款所述行為已違反官方使用規範,行政、司法、警調等相關單位得
立即將其行為證據回報官方,並無需通過執法單位以及司法程序,立
即以永久監禁懲處並褫奪公權終身,刑度得上至永久停權。
第29條
一、若發生糾紛,請爭吵者彼此以私訊方式處理。
二、引起、煽動糾紛者,口頭勸告為先。
三、若持續惡意引起糾紛以及惡意煽動糾紛不聽勸告者,處10分鐘以上,3
日以下禁言,或由司法機關評估12小時以上監禁。
第30條
一、直接、間接與暗示的網路霸凌、言語暴力、恐嚇、威脅等不良行為者。
二、組織、鼓吹或支持極端暴力言行。此亦包含美化暴力活動或施暴者,以
及鼓吹陰謀論,因為此類理論可能會鼓勵或煽動對他人施暴的行為。
三、右列所述之行為,已違反官方社群使用準則請公民勇於直接至官方網站
舉報。
四、實行網路暴力者,口頭勸告為先。
五、若持續惡意實行網路暴力不聽勸告者,處120分鐘以上,30日以下禁
言,或由司法機關評估輕重,最高刑度為永久監禁。
第31條
一、直接、間接與暗示的持續性以私訊或在我國以及他國對他人進行言語、
文字、性暗示、圖影片(包括有關性相關圖、影片)、連續宣傳私人網站
、平台群組或推銷販售產品等方式,造成他人厭惡者。
二、持續霸凌、規避或逃避停權、人肉搜索或協助他人以騷擾伺服器成員為
目的而加入伺服器以及進行伺服器攻擊者。
三、實行惡意騷擾者,口頭勸告為先。
四、若持續惡意實行騷擾不聽勸告者,處120分鐘以上,30日以下禁言,或
由司法機關評估永久監禁並褫奪公權,最高可處以永久停權。
第32條
一、直接、間接與暗示的於我國任何頻道內或個人私訊散播有關賭博以及毒
品訊息、圖片、影像、販賣、廣告、利誘者。
二、右列所述行為已違反官方使用規範,行政、司法、警調等相關單
位得立即將其行為證據回報官方,並無需通過執法單位以及司法
程序,立即以永久監禁懲處並褫奪公權終身,刑度得上至永久停權。
第33條
一、直接、間接與暗示的於我國任何頻道內,散播有關暴力虐待、殘害動物
等相關訊息、血腥圖片、血腥影像者,真實媒體內容者。
二、口頭勸告為先,並強制刪除其訊息、圖片、影像。
三、若持續惡意張貼訊息、圖片、影像不聽勸告者,處20分鐘以上,7
日以下禁言,或由司法機關評估12小時以上監禁。
四、第一款所述之行為,得以回報官方,其證據轉交官方處置。
第34條
一、直接、間接與暗示的徵求、分享或試圖散播描繪、鼓吹或試圖合理化對
兒童施以性虐待的內容。同理,如貼文內容以任何方式將兒童性感化,
也請勿張貼。此包含真實與假造的媒體內容、動畫 (蘿莉控) 和任何類
型的數位創作。
二、向任何未滿 18 歲者徵求性相關內容,或涉及與其進行的性行為(所
謂「誘拐」)。
三、右列兩款所述行為已違反官方使用規範,行政、司法、警調等相關單位
得立即將其行為證據回報官方,並無需通過執法單位以及司法程序,立
即以永久監禁懲處並褫奪公權終身,刑度得上至永久停權並褫奪國籍、
公權終身。
第35條
一、直接、間接與暗示的分享美化、鼓吹或正當化自殺或其他實際自殘行為
的內容。此類內容包含鼓勵他人割傷、燒傷自己或絕食的行為,以及正
當化飲食失調之行為,例如厭食和暴食。用於操控他人情緒或施壓之自
殘行為或威脅,亦在禁止之列。
二、右列所述行為已違反官方使用規範,行政、司法、警調等相關單
位得立即將其行為證據回報官方,並無需通過執法單位以及司法
程序,立即以永久監禁懲處並褫奪公權終身,刑度得上至永久停
權並褫奪國籍、公權終身。
第36條
一、直接、間接與暗示的組織、鼓吹或參與任何非法行為,例如購買、出
售或交易危險與受管制物品。危險物品指的是可合理認定為可能對現
實世界的個人造成實際傷害之物品。受管制物品則指依法限制其購買
、販售或持有之物品。
二、右列所述行為已違反官方使用規範,行政、司法、警調等相關單
位得立即將其行為證據回報官方,並無需通過執法單位以及司法
程序,立即以永久監禁懲處並褫奪公權終身,刑度得上至永久停
權並褫奪國籍、公權終身。。
第37條
一、直接、間接與暗示的宣傳、鼓吹、出售、購買以炸群機器人為主題之
相關資訊、廣告、圖片、影片、程式等。
二、經政府檢調單位調查以及相關舉報屬實,於他國或平台曾以核平機器
人炸群者。
三、右列所述行為已違反官方使用規範,行政、司法、警調等相關單
位得立即將其行為證據回報官方,並無需通過執法單位以及司法
程序,立即以永久監禁懲處並褫奪公權終身,刑度得上至永久停
權並褫奪國籍、公權終身。
第38條
一、直接、間接與暗示的於我國以言語暴力、煽動、威脅、恐嚇等行為意圖
組織、策劃、實施干涉內、外政者,處60分鐘以上,14日以下禁言,或
由司法機關評估12小時以上監禁。
二、我國公民以言語暴力、煽動、威脅、恐嚇等行為意圖組織、策劃、實施
干涉他國內、外政者,處120分鐘以上,28日以下禁言,或由司法機關評
估30日以上監禁。
第39條
一、直接、間接與暗示的有意去貶抑、威嚇、煽動有關年齡、種姓階級、
膚色、身心障礙、族裔、家庭責任、社會性別、性別認同、居住狀態、
出身國、種族、難民或移民身分、宗教認同、重大傷病、生理性別、性
傾向、社會經濟階級與地位、收入來源、家暴或性暴力或跟蹤騷擾行
為受害者身分,以及體重和體型,作出暴力及偏見的言論以及使用具仇
恨意味的符號與陳述,用於否認大規模人類暴行者。
二、實行仇恨言論者,口頭勸告為先。
三、若持續惡意實行仇恨言論不聽勸告者,處60分鐘以上,14日以下禁
言,或由司法機關評估輕重,最高刑度為禁言30日。
第40條
一、直接、間接與暗示的於我國以利誘、煽動、威脅、恐嚇等行徑,誆稱幫
助我國發展以及保證加入國際組織之言論,意圖從中奪取服主所有權者。
二、實行以上所述行為者,口頭勸告為先。
三、若持續惡意實行第一款所述行為不聽勸告者,處60分鐘以上,14日以下禁
言,或由司法機關評估輕重,最高刑度為禁言30日或永久停權。
四、右列各款所述之行為其首謀者,皆處以永久停權並褫奪國籍、公權終身。
第41條
一、為了防止讓我國所有用戶眼睛受到強烈閃光造成不適或造成光敏性癲癇
,禁止於我國全頻道內張貼動態貼圖、影像。
二、實行以上所述行為者,口頭勸告為先,並將其以上所述之動態貼圖、影
像刪除之。
三、若持續惡意實行第一款所述行為不聽勸告者,處60分鐘以上,14日以下禁
言,或由司法機關評估輕重,最高刑度為禁言30日。
第42條
一、於我國全頻道內發佈令人身心不適之恐怖動態影像連結、直接性影像、
貼圖者。
二、實行右列所述行為者,口頭勸告為先,並將其以上所述之動態貼圖、影
像、連結刪除之。
三、若持續惡意實行第一款所述行為不聽勸告者,處60分鐘以上,14日以下禁
言,或由司法機關評估輕重,最高刑度為禁言30日上至永久停權並褫奪國
籍、公權終身。
第43條
一、針對他人、他國貼予矮化、汙名化性質之標籤者。
二、實行第一款所述行為者,口頭勸告為先。若勸告未果,持續惡意針對並
無消停之意願者,處10分鐘以上,3日以下禁言,或由司法機關評估輕
重,最高刑度為禁言7日。
三、針對他人進行地區、膚色、種族、宗教、性別、性向、階級、教育、職
業和年齡等歧視者。
四、實行第三款所述行為者,口頭勸告為先。若勸告未果,持續惡意針對並
無消停之意願者,處10分鐘以上,3日以下禁言,或由司法機關評估輕
重,最高刑度為禁言7日。
第44條
一、於非指定之頻道使用指令、宣傳網路社交平台、宣傳影音平台、張貼圖
片影片者。
二、實行右款所述行為者,口頭勸告為先。若勸告未果,持續惡意張貼並無
消停之意願者,處10分鐘以上,3日以下禁言,或由司法機關評估輕
重,最高刑度為禁言7日。
第45條
一、未經允許惡意破壞以及大量刪除伺服器相關之頻道、身分組、表情符號、
惡意踢除伺服器成員等破壞行徑。
二、實行右款所述行為者,予以界定為炸群行徑,此行徑已違反官方使用規範
,行政、司法、警調等相關單位得立即將其行為證據回報官方,並無需通
過執法單位以及司法程序,立即以永久監禁懲處並褫奪公權終身,刑度得
上至永久停權以永久停權並褫奪國籍、公權終身。煽動未實行其首謀策劃
者等同共同犯罪者。
第46條
一、在他人不知情或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分享、散布、拍攝或製作對
方的露骨或性暗示內容,其包含文字、圖片、影像、鏈結、AI生
成的性媒體。
二、右列所述行為已違反官方使用規範,行政、司法、警調等相關單
位得立即將其行為證據回報官方,並無需通過執法單位以及司法
程序,立即以永久監禁懲處並褫奪公權終身,刑度得上至永久停
權以永久停權並褫奪國籍、公權終身。煽動未實行其首謀者等同
共同犯罪者。
第47條
一、平台濫用一詞亦指破壞或改變 Discord 使用者體驗之相關活動。
傳送未經要求的大量訊息或互動(或稱濫發訊息)以破壞使用者
體驗最常見的方式之一。
二、濫發訊息的傳送者可能是專為此用途設計的自動化帳號(濫發訊息
機器人)、手動濫發訊息的一般使用者帳號,以及經修改執行自動
化操作的使用者帳號(自動化機器人帳號)。
三、若持續惡意實行右兩款所述行為不聽勸告者,處60分鐘以上,14日以下禁
言,或由司法機關評估輕重,最高刑度為禁言30日上至永久停權以永久停
權並褫奪國籍、公權終身。
第48條
一、堅定反對人肉搜索(網稱:開盒)。不容許任何人置他人於險境,使其可能遭受資料
外洩、針對性的騷擾,以及真實世界的威脅(例如身體上的傷害)。
二、人肉搜索的定義是某人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分享他人的個人身分資訊(PII)
並有意造成傷害。搜索是指收集他人個人資訊的行為。
三、個人身分資訊 (PII) 包含任何可用來辨識身分的資訊,例如姓名、住址、
社會安全碼、銀行資訊、駕照號碼、個人照片和任何其他敏感資料。
四、若持續惡意實行右列各款所述行為不聽勸告者,處60分鐘以上,14日以下
禁言,或由司法機關評估輕重,最高刑度為禁言30日上至永久停權以永久
停權並褫奪國籍、公權終身。
第49條
一、致力於維護公民程序的公正,並盡力幫助於世界各地建立公平與民主的環
境。本國不允許張貼、宣傳或組織社群來分享可能會擾亂或摧毀公民程序
的錯誤或誤導性言論、圖片、影像、鏈結。
二、不容許任何人宣傳或組織行動來嘗試嚇阻選民,或進行壓迫公民參與的活
動。任何程序若由政府或國際政治機構所推動,且仰賴公共參與來做出決
策或達成會影響社會的結果,即屬於公民程序,如選舉、公投和普查等。
三、若持續惡意實行右列各款所述行為不聽勸告者,處60分鐘以上,14日以下
禁言,或由司法機關評估輕重,最高刑度為禁言30日上至永久停權以永久
停權並褫奪國籍、公權終身。
四、本條款皆適用於現實國家以及微國家之相關言論、圖片、影像、鏈結。
第50條
一、依Discord社群準則相關規定限制:
1.假冒 Discord、Discord 工作人員、或 Discord 系統訊息的顯示名
稱。
2.假冒個人、團體或組織的顯示名稱。
3.包含攻擊他人的字詞、或是鼓勵針對受保護特質的仇恨或暴力行為。
4.包含色情內容的顯示名稱。
二、依第一款所述之內容,若經多次規勸仍未改正者,處60分鐘以上,14日以
下禁言,或由司法機關評估輕重,最高刑度為禁言30日上至永久停權以永
久停權並褫奪國籍、公權終身。
第51條
以上各條款經司法審判確定,於實行刑度期間,自行離境逃避刑罰且重新入
境者,予以終身褫奪公權、褫奪國籍,並延續未完成之刑度,直至刑滿結束。
第52條
被告者違反本法多項條款者經司法審判確定,經審查其行徑輕重,刑度最高
可上至永久停權並褫奪公權終身。
第53條
本法除第21、29、38、40、41條之外,皆得以回報Discord官方檢舉,並提供有
效證據轉交官方進行後續處置。
第54條
如以上各條款未提及他國者,於他國違反以上各條款之行為,皆適用於本法。
第55條
本法各條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第56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初版日期: 西元2023年5月16日擬訂
修正日期: 西元2023年7月5日
公布日期: 西元2023年8月31日
修正日期: 西元2023年9月20日
修正日期: 西元2023年9月29日
修正日期: 西元2023年10月10日
修正日期: 西元2024年1月1日
修正日期: 西元2024年5月21日